网络虚拟社会人的生存状态的实现路径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10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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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科学技术正在日益改善着人类的生活方式、生活节奏和交往状态,互联网作为其中之一正以强大的攻势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之中。网络本身已经由单纯的通信工具发展为无可替代且更具内涵的交往工具,人际交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交往了,通过网络交往所实现的人际交往已经成为主体间日常交往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这种交往方式是以在互联网模拟出来的虚拟平台为基础上的,因此我们将这种交往形式称为“虚拟交往”。由“虚拟交往”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进入网络时代我们不得不去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虚拟时代的到来与虚拟交往
根据行为者与三个世界所发生的不同关系,哈贝马斯将社会行为区分为四种类型:(1)目的行为,又称工具行为。(2)规范调节行为。(3)戏剧行为。(4)交往行为[1]。这是哈贝马斯着重论述的行为模式,主要是指人们通过语言以及符号为媒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后形成双方认可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在生活世界中达到相互理解。语言和文化是构成生活世界的基本因素,因此语言在交往行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交往行为的展开需要有一定的平台作为依托,在虚拟现实技术出现之前,现实的生活世界是主体进行交往活动时所能依托的唯一平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人类带进了虚拟时代,打造了主体之间交往的新平台,也产生了新的交往模式——虚拟交往。虚拟交往具有不必见面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和机器、机器和机器之间的交流。虚拟交往是以“文字”符号为媒介的,交往双方的了解只能通过对方所提供的文字加以想象和模拟。
这恰好形成了一幕精彩的“舞台剧”,电脑显示屏为人物角色的表演提供了平台,人成为屏幕后方的导演,虚拟出不同类型的角色,每个角色都具有不同的性格特点,在电脑这个舞台上表演,从而与另外的虚拟角色互动交往,组合成一幕完整的戏剧场面。因此,虚拟交往行为展现出戏剧化色彩的一面。哈贝马斯将社会交往分为四类,即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其中,目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通过选择一定的有效的手段,并运用这种手段,实现他的某种目的的行为。规范行为则是指行为主体的行为要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而不是仅仅只考虑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实交往受到社会规则的约束,因此是一种规范行为。戏剧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以某种途径在观众前进行表演,使自己特有的经历与体验,让观众看到并接受。行为者在将自身呈示于外部公众的同时,也在和自己的内在主观世界进行着交流。因此,戏剧行为的角色与“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同时关联。笔者认为可以把网络虚拟交往行为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戏剧行为,通过网络行为主体向受体展示自己的形象。
二、虚拟交往与现实交往
虚拟交往突破了现实交往所需的社会等级等因素,从而使得在现实交往中受到相貌、社会地位等歧视的人们重新获得一个足以发挥自己潜能的平台,让他们能够重新获得交往的信心。虚拟交往的零成本直接颠覆了现实生活中那些千百年来形成诸如“投桃报李”、“来而不往非礼也”的交往准则,从而实现便利交往。但是同传统交往相比较,虚拟交往在带来无数便利和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消极影响。
首先,在虚拟交往体现出来的便利性让它逐渐替代现实交往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在现实交往中主体的交往是一种以身体为基础的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交往对象大都是亲戚、朋友等熟识之人,其行为或多或少会受到监督,因此其交往行为必然受到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身份和角色以及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制度的制约[3]。为了达到交往的目的,在现实交往中人们需要遵循相应的交往礼仪和道德规范。而在虚拟交往中所展现的匿名性使现实世界中的道德规范的制约作用受到掣肘。加之网络监管和法律的缺失使人们极易产生为所欲为的冲动,在这个不受制约的地方往往会导致行为者恶性发作,从而做出许多不良行为。
其次,网络交往形成对现实交往的替代,越来越多的网民沉迷于网络之中,而忽略现实生活中的交流与沟通,导致人际关系越来越淡薄。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渐成熟人们可以在网上完成信息获取、娱乐、人际交流的行为,而网络游戏的推陈出新、聊天工具的不断丰富以及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人们甚至可以足不出户实现生理到心理的各项满足。网络服务的完善让无数人变成宅男宅女。智能手机的出现让虚拟交往变得无处不在,无形中就挤占了现实交往的时间,人们用来与家人、朋友交流的时间就越来越少造成现实人际关系的冷漠与心灵隔阂。而这反过来促使个体更沉迷于网络交往寻求精神的抚慰,进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再次,在虚拟交往与现实交往两种身份的不断变换下出现自我认同危机。当代人之所以沉迷于网络,正如Shelly
Turkle在她TED的演讲中所讲述的那样:“发短信,写邮件,贴照片、发状态所有这些都能让我们向别人呈现出我们想变成的样子”。也就是在虚拟交往状态下是呈现出个体的理想自我形象,这与现实的形象相差甚远,缺乏自我约束的主体往往沉迷在虚拟世界塑造的理想形象而不愿意接受现实中的自我,从而引起自我认同的危机。
三、网络虚拟交往所引发的生存困境
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交际打破了现实的约束,实现了跨空间和身份的交往。通过网络进行新的人际沟通又开辟了一种新的人际互动形式。网络上的东西千差万别、五花八门、色彩缤纷,上网者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目的也是难以捉摸。网络环境本身所具有的不变特征所引发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生存困境的反思。
第一,虚拟交往的戏剧性引发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去情感化。在虚拟交往中,行为主体只需要敲击键盘隔着计算机屏幕,而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流。这样也就让交流双方忽略掉了彼此的情感需要。虚拟网络为行为主体提供了一个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塑造起理想自我形象的可能。因此,行为主体在虚拟交往中所展示的形象往往是一个自己希望的理想的形象。在虚拟世界这个舞台上,每一个行为主体扮演着他自己的理想形象,在虚拟世界中孜孜不倦地演戏。同时也只关心自己在虚拟世界塑造的那个形象是否完美,对自己现实中的角色直接忽略掉,更忽略关注身边亲朋好友的情感波动了。实践证明,过度沉溺于网络交际人际交往方式,无形中会加剧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的疏远。长此以往,会降低自己的现实交际能力,导致和身边朋友关系的恶化,甚至引发交际障碍。
第二,虚拟交往具有背离客观事实的盲目超时空性。以网络为手段的虚拟交往突破了几千年来以地缘或者血缘等物理空间接近建立起的交往关系。也就是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空前便利。但是,这种逻辑邻居之间的交往却存在盲目的超时空性,基于兴趣爱好或者某方面的共同点而建立起来的虚拟交往并不能完全反应交往对象的全部性格,甚至由于匿名的特点出现线上交往完全背离实际情况。一个鹤发童颜的老人在网络上将自己伪装成为一个二八芳龄的少女,或者一个厌世的人在网络上可能扮演热爱生活的角色。而最为常见的是网恋,网络上彼此登对的两人,现实中见面完全不是那么回事,甚至失望,或者遇见坏人上当受骗。正是因为网络交往的虚拟性不能证实客观真实情况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第三,虚拟交往对伦理道德的颠覆性。虚拟交往是戏剧行为,由于缺少现实规范的约束因此表现出对现实伦理的挑战。现实社会中无论是交往、婚姻甚至同居等,都是经过交往双方慎重的考虑。但是由于身份的虚拟性,网络交往可以在虚拟的网络上随心所欲地交往、恋爱、同居,虽然并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但是这种行为潜移默化地改变了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挑战了社会长期形成的伦理准则。总的来说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性而导致的模糊使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和检验,而责任者之外的他人难以有针对性地做出道德反应并采取道德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者可以任意地解释他所接受的伦理规范并为自己辩护:我一个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十分微小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既难以确定规范的对象,又缺乏外在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传统伦理道德的实效,也即虚拟交往完成对伦理道德的颠覆。
总之,网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自我为核心的进行交往的自主权,但是网络交际是虚拟的社交平台,与现实生活存在着差异,如若沉溺其中,必然滋生网瘾,甚至会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引发道德危机。交往行为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主观世界三者相关联,只有建立了三种世界的和谐关系才能真正解决自我认同的危机,实现理想自我和现实自我的和谐相处,也才能充分展现完整的人的个性,确立科学的交往观,达到马克思所推崇的理想交往生存状态。
参考文献:
[1]汪寅,黄翠瑶.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与网络交往[J].广西社会科学,2003(8).
[2]宁全荣.论虚拟交往对现实交往的有益补充[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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