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经营中制度风险的应对策略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01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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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经营中制度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城市经营中政府企业目标的不一致
在城市经营活动中,政府部门较少考虑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更多注重的是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效益主要通过城市居民生活满意度和舒适度指数提升、出行时间缩短以及交通拥堵现象缓解等得以体现。而企业考虑的目标则不同,他们关心的是营业额、利润、经济回报率等指标的
高低。
(二)城市经营中政府企业的信息不对称
在城市经[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代写论文和论文代写服务,欢迎您的光临www.001lunwen.com]营活动中,对政府来说,企业常常会隐瞒自身情况,往往具有信息优势,处于代理人的地位,政府处于委托人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就意味着理性的企业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谋取自身利益,从而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城市经营是一种全新的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理念,政府尚处于一种尝试摸索的阶段,企业更缺少相关经验,有时很难把握政府的政策,因而对城市经营中公共设施的投资风险缺少明确的把握,不敢贸然投资。
(三)城市经营中政府相关制度框架的缺陷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是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利润最大化”。城市政府作为城市经营的一个行为主体,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与作为整体的社会财富最大化之间的偏离,这就是城市经营中包括制度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产生的根源。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在制度方面可大致概括为“渐进式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
二、城市经营中典型制度风险问题分析
(一)城市经营的政府介入问题
新制度学派突破了把政府干预作为“外生变量”的传统方法,而是把政府干预当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内生变量”,从而大大拓宽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进行合理而有效干预的空间。城市政府是城市经营主体之一,政府有必要介入城市经营经济活动,但政府的介入必须是有条件和有原则的。通常来说,政府在运用行政手段来参与城市经营活动的时候,必须遵循间接干预原则,即不直接参与企业之间利益的分配,而是以制定公平的企业行为规则作为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由于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作为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调节者,所以政府对企业经济博弈的直接介入将有违公平,必然会诱发相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且,政府主体定位的错乱更会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会失去效力,企业主体结构的恶化就难以避免了。
(二)城市经营土地拍卖问题
招标与拍卖,是市场化运营的典型,也是非对称信息博弈的典型。在我国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所以,土地也就成为早期城市经营的对象。有偿使用土地,进一步使土地资源市场化运营是改革的方向,但我国城市土地的市场化仍还不成熟。作为土地市场化程度标志的招投标拍卖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刻原因是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城市政府密切相关。更进一步说,制度的创新是城市政府和城市企业博弈的结果,渐进式的改革造成城市政府与企业的合谋。假设政府收入来自两方面,一是企业的税收,二是来自土地的收益,政府希望二者之和最大化;企业希望得到土地方面的优惠,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三、城市经营制度风险防范对策——制度创新
(一)找准定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政府与微观经济活动保持一定距离,以宏观指导为主的经济管理职能。城市政府主要应行使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并维持经济运营的环境,而不应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必须从直接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领域退出。
2.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管理者与所有者的职能必须分开。加强对政府经营国有资本、公共资源的监管是提高政府效率的必要步骤。
3.从强调政府“依法治国”向建设“法治”社会转变。法治强调法律而不是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中拥有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首先就是要治政府,来约束政府行为、规范城市经营。
(二)建立促进竞争、保护产权的有效制度
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政府应积极的进行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要在个人权益制度的完善方面多做努力,要建立、健全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产权制度。要建立规范政府,特别是规范政府与城市企业关系的制度,消除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加快建设刺激创业[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代写论文和论文代写服务,欢迎您的光临www.001lunwen.com]者创业动力的贡献与报酬相对称的经济刺激制度,同时要把目前大量产权边界模糊,政企职责不分,内部管理混乱的经济单位改造成为真正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三)完善城市规划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开放性和稳定性
科学地编制、实施规划是十分必要的。城市规划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开放性和稳定性。为此,要进一步规范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程序。尤其是要保证公众参与这一程序能得到落实。城市规划的编制应该慎重,一旦编制完成审批通过,就应该作为法律规范进行实施,对规划的修改调整亦应遵照法定程序。
(四)加大土地市场管理力度,促进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创新
城市经营也必须注意加强对上地市场管理的创新,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的程序,控制土地出让的速度和数量。完善土地出让招投标制度,将协议出让土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处理好农用地征用过程中用地权属转换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必须给予农民必要的利益补偿和发展出路,以有利于城市发展为前提,兼顾城市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另外,还须加强土地出让后的后续检查,建立起规范的土地二级市场、三级市场,保障土地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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