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利率变动的效应分析_企业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04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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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被认为是金融安全的三大支柱,分为显性存款保险、隐性存款保险两种。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可能给存款利率带来双重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存在正、负效应。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的影响不是单边效应,而是正负效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综合平衡的结果。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制度设计,为我国人民币利率完全市场化扫清障碍。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存款利率;效应分析;制度设计

一、概述

银行的一项重要功能是提供可随时提取的存款,商业银行以这种内嵌期权的存款业务形式,间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赋予了作为资金盈余的委托方一项强大的权力——挤兑。银行也因此被认为是“一个天生精巧而脆弱的机构”,1934年发生在美国的银行倒闭风潮就证明了该说法。于是,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这项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一道被认为是金融安全的三大支柱。

国际上研究存款保险理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显性存款保险、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了开展存款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置、业务规范、监管主体,以及当存款保险出现问题的处置流程,并从法律的形式上予以保障。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显著不同的是,没有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存款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但在银行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崩溃时,行政部门会采取某种变通的形式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样一来,存款人把钱存在银行大大降低了风险预期,认为银行存款等同于无风险业务。

截至2014年,大约超过113个国家或地区已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正在筹备或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有40多个。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这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极具影响力的事件。这表明在历经22年的实践摸索后,我国终于从制度上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也即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向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统一缴纳存款保险费,当某家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流动性风险、经营危机或者挤兑风潮,存款保险机构将依据制度条款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损失赔偿金。

二、效应分析

早期的Diamand-Dybvig(DD模型)、Gibbons分别从静态、动态博弈论分析方法得出结论:在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占优策略均衡或纳什均衡。也就是说,挤兑风险是恒成立的,这就要求必须通过改变人们的预期和决策的机制来达到缓解和制衡的效果,这个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然而,也不乏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声音。Allen和Gale的研究表明,挤兑主要源于银行资产质量的恶化,因而,只要中央银行切实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就可避免挤兑带来的系统性银行危机。SangkyunPark的研究表明,传染性银行恐慌的关键因素是信息不对称,因而注意力应放在如何使银行释放有效信息上,而这正是金融监管部门该做的事。

然而,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具有很大的缺陷,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我国,虽然保险制度已建立,但相应的自我调控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监控监管措施还未配套完善,尤其是对我国银行业而言,需要在市场中进行压力测试。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那些经营不善、风险程度高的银行来说更具吸引力。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转移其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原来的一些高风险投资项目由规避转向主动承接;而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将增加其银行的成本来提高参保率,以弥补处置问题机构带来的成本,那么,这些银行则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险机制。最终导致经营不善、风险较高的银行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而这又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险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既违背了保险制度制定的初衷,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淘汰质地优良的银行而留下的是运营效率不高潜在风险较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最严重的弊端是诱发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存款人及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这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风险由存款保险机构背书,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减弱,不再甄别银行的经营风险,大大降低了对银行进行主动监督的动力,从而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约束力削弱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失去了挤兑威胁,降低了银行破产的风险,减弱了银行风险管理意识,进而投机意识会增强,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资,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这将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投资选择和经验策略。

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可能给存款利率带来双重影响:一方面,存款保险无疑将有效降低存款的风险溢价,从而在存款的期限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存款的利率有下降的趋势,即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的负效应;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将促使银行进行过度的风险承担,即银行有充分的动机承担道德风险,并将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风险转嫁给存款人,存款人在预期到这一点之后将要求更高的存款利率,存款利率有上升的趋势,即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存在正效应。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的负效应

对存款人的存款而言,因为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存款人不再担心商业银行承兑违约,对存款人的利益给予了实质性保护,增加了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

因为有了存款保险制度,把商业银行破产倒闭的风险进行了转移,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商业银行的经营违约风险,其违约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兑付,政府和中央银行作为监管与最后贷款人,其应承担的对整个银行业经营风险也被转移了,其肩负监管压力也减轻了。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前支取专项基金,风险渐进式长时间累积,一旦产生信用危机和流动性危机,专项基金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作为银行的银行扮演最后贷款人角色,中央银行不至于被迫采取增发基础货币的办法来救助商业银行,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市场的有序和经济的安全。

金融业与其他行业有明显的差别,有其自身特有的内在运营和管理规律,在履行政府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前提下,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银行业运行规律而制定的制度,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利益诉求,在充分博弈的前提下其制定的制度更有针对性,使得其外部的监管环境和内部的运营机制协调统一减少摩擦。当商业银行的经营失败呆坏账激增,引起存款人恐慌出现挤兑,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稳定市场预期。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发挥其亡羊补牢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于事前要发挥防范作用,把可能的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中央银行补充监管,反馈银行业运行情况的信息作用,提升监管的效率和水平。这些都有效降低存款人对风险溢价的期望,从而在存款的期限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存款的利率水平有下降的趋势。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的正效应

由于银行业的运营规律与普通行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其引发的商业银行道德风险也不同,有其特殊性。特殊性表现在经营上有双重委托一代理关系,即银行股东与银行经理人之间、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均存在委托一代理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说,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是指银行经理人作为经营代理人,本应尽职尽责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信息不对称,经理人作为信息优势方承担有限风险,却追逐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进而做出有损于股东利益的行为和决策,如盲目自信、急于扩大规模、风险掩饰与推迟、经营目标短期化功利化、敷衍偷懒、追求奢侈舒适工作环境及其他非生产性消费等。显然,银行在信息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因此银行有可能会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做出有害于存款人利益的决策和行为,即引发银行业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本应对银行业肩负监督运营职责的监管容易消极懈怠,不愿消耗过多的精力去监督管理银行业某些投资项目是否超过其自身承担的风险水平,甚至可能对银行的过度投机激进作为采取纵容默许的态度,使得本可以消灭于萌芽状态的危机被延误从而危害更为严重,甚至冲击银行体系的稳定。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要求加大对银行内部风险管控。例如,在同业交易市场上,由于政府不再对商业银行债务提供各种隐性担保,若交易一方破产不能履约,银行因此遭遇严重的损失,因此银行要完善机构设置、完善管控制度,提升管控水平,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正效应,引导存款人合理预期,规避风险从而减少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下抵押品可能会进一步激励银行的风险承担,将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风险转嫁给存款人,存款人在预期到这一点之后将要求更高的存款利率,存款利率有上升的趋势。早期的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些观点。Hooks等使用1919-1926年美国德克萨斯州银行业的数据证实,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诱发了银行持有高风险资产。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变动的净效应

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的影响不是单边效应,而是正负效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综合平衡的结果,即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变动的净效应。研究表明,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中,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利率变动的净效应呈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三、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对该制度的设计优化还处于“干中学”阶段。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应根据当前的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仔细斟酌,以减少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一)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机构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主体机构,应确保其独立运营地位,其内部管理和运营避免受政府、中央银行、参保商业银行的干预和影响。

目前,我国虽然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未成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代为管理,这应是过渡阶段的权宜之计。一旦条件成熟,应单独设置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参保银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衡、各司其职,让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发挥稳定市场、降低风险、保护存款人的作用。从目前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来看,大部分都独立的设置了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和赔付方,为了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其有最大的动力防范监管各方的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存款保险基金不受损失,进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应当赋予独立存款保险机构适当的权力以限制参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对投保的商业银行进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强化存款保险制度事前风险发现和事中的防范功能。

(二)保险费率风险差别化

美国在1991以前,各参保的商业银行按统一的标准缴纳存款保费。风险较高、经营不善的“坏银行”与稳健经营、无破产之虞的“好银行”缴纳保费未区别对待,显然这是不公平的。这是事实上的“扶劣损优”,形成了“好银行”对“坏银行”的补贴。在实践过程中,美国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后来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中采取了依风险确定保险费率,要求参保银行根据自身承担的风险水平缴纳相应的保费。Merton的期权定价模型理论也表明,在固定费率制度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相比于统一标准的保险费率制度,保险费率风险差别化能够有效地降低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开始效仿,选择保险费率风险差别化代替统一标准的保险费率。

(三)实行限额保险方式

有学者对土耳其银行系统的存款保险赔付和道德风险的案例研究发现,在全额赔付的制度下,参保银行为了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更倾向于从事过度风险行为。因此,大多数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实践中采取限额存款保险方式,保护限额的设定关系到道德风险的控制和监管目标之间的平衡。若保险额定得过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下降,参保银行倾向承担过度风险的道德风险;若保险额定得过低,则不能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市场。

四、结论

我国虽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其对存款利率变动的效应还需要一个时期才能显现。因此,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制度设计,真正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为人民币利率完全市场化扫清障碍。

(本文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一般课题项目<项目编号:20168006>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柯希均,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商业银行管理、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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