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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方面有关论文范例,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问题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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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2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事业愈发蓬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规范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础,从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为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接受,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能够发现一些问题.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性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性

近年来,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在2008年南方冰灾和汶川大地震以后,各种公益性质的基金会、NGO、NPO、草根性组织纷涌呈现.但在经历过“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恶劣事件后,公众对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产生了信任危机,并且使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问题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


非营利组织学术论文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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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non-profitanization)是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具有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六个基本特征,在西方社会学中,被称为“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问题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非营利组织方面有关论文范例
#12298;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⒈不以营利为目的;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3.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非营利性初探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非营利组织的最显著特征,是与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所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以及业务的开展,完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其根本目的在于根据资源提供者的意愿,将资金运用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在这种目的之下,非营利组织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纯非营利组织和准非营利组织.

纯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在这些组织中,在收支相抵之后,还可能存在结余,还有一些组织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一些经营活动,获得一部分的经营所得.事实上,不论是结余,还是经营所得,都是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的结果,这些结余以及经营所得最终仍然用于组织的特定目的,并不违背非营利的特征.

准非营利组织一般包括民办性质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单位,以及民办非营利社会福利组织.从形式上看,这些机构存在着一定的营利性,但是它们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因此,也不算背离《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定.

(二)资源提供者不求回报且无法取得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不仅仅是组织处在一种非营利的状态,与营利性的组织机构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也是处于一种不求回报的状态.他们将资源提供给组织使用,并不是为了获得与所投资本相关的出资回报,他们不会也不能从组织中取得相应的回报.同时,组织的净资产不属于任何资源提供者所有,因此,他们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例如,人们对寺庙、教堂等的捐助,是不可能获得相应的资金回报的,并且,不可能拥有寺庙和教堂的所有权.

另外,以民办学校为例,存在出资人从学校的日常活动中取得了一部分收益的问题.首先,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确属社会性公益事业.因此,民办学校划归非营利组织当属毋庸置疑的.其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因此,这种“合理回报”还是应当属于国家对民办教育出资人的以一种奖励,用以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奖励不应该等同于企业股东的分红,它们应该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应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具有类似规定.这样看来,现行规定下,这些民办机构应当遵照《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事项.

(三)清算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净资产既不归组织所有,也不归资源提供者所有,因此,非营利组织一旦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存在分享的问题.这些剩余财产,只能按照规定由政府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分配,继续用于服务社会.

非营利组织的三个特征充分体现了组织和个人都无法通过组织的日常活动获得收益.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计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界定

对于纯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比较容易的,它们的特征是很明显的.但是对于准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办性质的教育、卫生单位,它们的营利性与否确实是一个比较难界定的问题.有的民办单位是纯公益性捐资建立的,有的却要求合理的投资回报,甚至有的是混合出资建立的.这样一来,有的民办企业部分目的确实就是为了营利,并且确实存在着出资人作为股东的现象,这明显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那么就不应该划归非营利组织,更不应该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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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上述一些民办机构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条件,是否适用《制度》,难以确定.

另外,由于我国另外存在事业单位这一主体,它们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于事业单位也满足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因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内容上是有重叠的.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的事业单位会偏向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是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两者不应该混淆.

(三)内容

由于《制度》是在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编制《制度》时,在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前提、会计一般原则,以及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与计量和会计报表的某些方面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成果.例如,《制度》规定了13条基本原则.而新准则下只有8条基本原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明晰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可比性原则,并且将一贯性原则并入了可比性原则之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并入会计基本假设,而在会计计量中体现了历史成本这一原则.

又如,新准则的修订,使得一些会计要素的核算产生了一些变化,取消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更改了非货币性资产、借款费用等科目的核算,但是,《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科目设置

根据《制度》的规定,政府拨款以及捐助收入应该属于限制性资产,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当计入非限制性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应当划归非限制性资产.由于限制性资产一般是限制了资产的使用时间和用途,因此不能用作组织自身发展的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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