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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监督论文例文,与质疑“会计监督”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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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三项基本条件:

1.具有执行会计任务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核算书本知识和实际操作会计核算的能力,并以操作能力为主;

2.取得执行会计任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如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总会计师证书和上岗证等;

3.在会计机构执行会计核算任务.单位不设会计机构的,可以说是“在一个单位执行会计任务”.

会计人员分为制证、记账、编表三个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以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会计人员不负责登记财产物资数量账等工作.

非会计人员

非会计人员是指不在会计岗位的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出纳人员.

(1)总会计师是国有企业“三师”之一,是行政领导,其职权受《总会计师条例》的规范.总会计师或财务经理分管财务、会计、统计等机构.他尽管具备会计人员执行会计任务的1、2两个基本条件,但不具备“在一个单位执行会计任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会计人员论.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务是会计行政管理,负责会计岗位分工、检查会计人员执行会计任务的质量和进度,稽核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管理没有归档的会计资料,上传会计人员的要求和建议,下达总会计师或财务经理的指示,主持业务学习,接待审计人员等.企业不设财务管理机构时,协助总会计师或财务经理安排财务计划及筹资,以及代行管理出纳人员等工作,不作为会计人员论.

当会计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或小型企业会计人员编制不足时,会计机构负责人代理会计人员上岗,此时可以作为会计人员论.但是,其作为会计人员时,同时丧失稽核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行政权力.期间,其稽核权应由总会计师兼职处理,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

(3)出纳人员.尽管具有会计核算知识,取得执行会计任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甚至在会计机构执行财务管理任务,但仍旧是财务管理人员,不作为会计人员论.在大中型企业中,常常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其中包括出纳人员.出纳人员管钱不管会计账簿,会计人员管理会计账簿不管钱.

应当指出:出纳人员登记的出纳账是财务管理账簿,不是会计账簿.《为“日记账”正名》⑨指出:日记账应当改称“台账”,例如现金日记账应当改称“人民币台账”.只有从理论上严格划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才有可能说,一切经济凭证来源于会计机构外部,使会计职业与经济事项发生和执行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小企业不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出

关于质疑“会计监督”的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关于会计监督论文例文
纳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为管理,却不能改变出纳人员是财务管理人员的事实.出纳人员相当于仓库保管人员,一边管理现金(特种商品),一边登记人民币台账,相当于仓库保管人员登记商品台账或材料台账.

从以上分析看来,会计人员是会计核算专业工作者,不宜承担对企业进行会计监督的职权,更不宜承担国家赋予的对企业进行会计监督的所谓“职权”.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出纳人员都不是会计人员,而是行政领导、会计行政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

四、分析“国家赋予会计监督”的理论

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实施监督权力者,应当根据既定标准奖励或惩罚法人或自然人.没有这种监督权力的任何人,包括“社会主义国家赋予会计监督”的“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无权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是第27至35共九条.据说,这9条规定是证明国家赋予“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依据.试问:会计人员有权奖励或惩罚企业及其总经理吗?答:无权.下面逐条分析:

(一)第27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答辩:“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提法不妥,可以解释为“内部牵制制度”或“协调制度”与会计监督无关.“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不妥.应当注明“大型企业”,否则难免人浮于事.

(二)第28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答辩:第1款与第45条法律责任重复,应予删除.如果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办理的事项,会计人员可以不过问.对于“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如果是会计人员办理的事项,应当自行纠正.自行纠正,不是会计监督,否则就等于自己监督自己了.

(三)第29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答辩: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如果是会计人员办理的业务,应当自行纠正.如果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不过问,但可以私下里提个处理建议.

(四)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答辩: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但是,如果发生“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怎么处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怎样处理泄露信息人的法律条文,谁敢检举?

(五)第31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答辩:这条规定与会计监督无关.会计人员不需要“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六)第32、33、34、35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请参考第32、33、34、35条原文).

答辩:实际上就是规定政府机关监督会计核算,不是会计监督.

总之共9条规定与会计监督无关.

五、“会计监督”是怎样被转移的?

如果笔者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就会把九条会计监督解读为“监督会计核算”.外资、中外合资和私营企业的会计监督只能由业主行使,不可能改由会计人员执行.笔者读过几本翻译的或是改编的西方会计学教材,没有看到“会计监督”的提法,大约西方会计学教材不讨论会计监督.笔者前半生从事会计职业和会计行政管理工作,没有发现或体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存在什么会计监督权或会计监督职能.

那么,投资人的会计监督权是怎样转移给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呢?

这需要从前苏联建国说起.苏联建国后,工厂、商店、土地等财产所有权收归国有.但是,苏维埃政权不行使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监督权,却把监督总经理和集体农庄主席的权力移交给广大工人、农民和士兵,俗称“一切权力归苏维埃”.新中国建立后,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一切行为以苏联老大哥为榜样,包括全盘学习借贷账法和凭单日记账,以及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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