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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本,与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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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码毕业求职多了一份保障.对教师而言,精通实务需要大量的课外时间,而由于中国目前实务人才紧缺,所以高校法学教育人才的流失集中在“大师”和“巨匠”.因此,部分学校只能高价聘请高级律师来枝授课,既大大增加了师资成本又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普遍“不买账”.

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关键是传统教育模式无法与现代教育目标、社会需求相适应,我们培养的方向出现了与社会现实脱节,部分培养方法甚至在阻碍法学教育的发展.

四、以实践教学促进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与功能、目标与模式,它负有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其培养目标是“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法律人才.

1.现代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法学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与学习的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随着中国加八WTO后社会对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又提出了新的需求,如培养既懂法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和具备国际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法律人才;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和精通某一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普及型法律人才.无论哪一层次的法律人才,都要求具备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培养目标的定位要具备针对性、预见性和可调整性.针对性是要求法学教育要实践优先;预见性是要求定位既要贴合社会,又要部分超前社会.带有社会的引导性;而可调性,强调我们的培养目标和方式、方法要灵活,不同层次的学校培养不同素质和要求的法学人才.我们既不要只培养千篇一律的单一法律人才,又要注重自身实际,不同高校应对地区特点.有重点地改变培养通才和专才法律人的比例,以达到“教育生产”与社会需求的有机统一.

2.现代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规范化.就具体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来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着重于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即对国民素质进行训练;英美法烈属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注重法律技能的训练.但通观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两大法系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只不过这两个阶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而已.如在法国和德国素质教育在大学法学教育阶段完成,职业技能训练则通过统一的职业培训来完成;英国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通过大学非法律院系来完成.法学院则承担起职业培训的任务.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设立是科学的,符合法学的特性和法律人才成长的规律.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法学教育不但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因此.无论采用哪种人才培养模式都必须体现这两个环节,围绕这两个环节而展开.

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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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紧密衔接,引进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两大法系国家通过合理的机制协调即通过规定法律职业从业者所受教育的资格条件,把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这里笔者建议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借鉴LPc教育,来完善我们的教学体系.什么是LPCLPC(LegalPracticeCourse.即法律实践课程培训)这一概念来自英国,是指在英国取得初级律师资格之前必须参加的一系列法律技能培训,其核心课程包括怎样进行法律研究、会见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巧、法庭辩论、律师的财务问题以及策划能力和人际协调能力的培养增强等.

部分学者一直认为诊所教育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但是笔者在2004年采用此方式发现,与西方相比,我们所谓的诊所教育有三个先天不足,即学生普遍是尚未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理论与实践欠缺;教学资源倾向于理论,投入不足,且成本无法负担;法学教育环境决定了精英型教育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在教学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和隶例教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法律诊所教育跟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是不同的,在教学理念上有极大的反差.法律诊所不是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也不是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是美国法学院对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这两种教学方式的不足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但在我国,很多法学院用假设的案例来替代法律诊所教育,最后真正做的还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上,笔者认为问题较多,且难以克服.一是对诊所课时的投入不足.有些院校是每学期36个课时,有些则是54课时,总体上差异比较大;其二是“学分”的问题.现在诊所课程大多是选修幂,而这门课是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时间的,如果没有学分的激励,学生可能会丧失选课的积极性.而LPC课程的法律研究能提高学生运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法律资源进行研究的能力,使学生知道到何处去寻找法律问题的答案.研究实际问题使学生将一系列实际问题按恰当的顺序进行排列并确定其中的关键所在,就复杂的现实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同时,LPC课程可以帮助学生学习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及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掌握与非专业的客户和事务律师进行有效讨论的技巧.如代理客户与对方律师谈判并达成满意的协议,在各种审判仲裁机构有效地代理案件,参与辩论、质询、交史询问证人等有说明力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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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法学教育界普遍认为在强调职业化、应用型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学生基本知识的传授.一个具备良好法律功底的学生,进入法律实务系统后,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状态.反之,如果学生没有把基础学扎实,未来的法律之路对他来讲则会比较困难.因此,职业化培训,必须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是这两者之间在课程设置、资源使用和学习效果等方面的固有冲突使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仍需要我们不断改进.

(责编:若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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