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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本,与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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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

关于关于法学教育模式的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本
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模式中的部分“组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或面临空想化的困境.文章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入手,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剖析,寻找我国观阶段高校法学教育的不足与缺陷,并从培养目标、培养体系和教学实践及教学方法入手,以期用整体思维为我国法学教育找到“标本”兼治的良策.

关 键 词:培养模式 培养目标 LPc(法律实践课程培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122-02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受到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的影响, 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几乎都定位于从事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方面.这种定位导致观行法学教育的教条化和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的人才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不适应市场经济对知识结构多元化的要求,以至于走上司法工作岗住后难以适应复杂的法律事务.尽管从2000年以来,我国的法学培养模式已从“重理论讲解”向“理论与实务交又教学转变”,但鲜有了解社会需求并将教学现状与之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为社会、用人单住和培养对象着想,所以就业前景黯淡、出路不明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对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封闭式的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肾迫.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综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课程设置僵化,培养目标单一,无法与社会需求结合.长期以来,受前苏联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将法毕作为一个大的学科(从1999年要求法学教育为大法学教学).在该学科培养中,我国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但起点普遍比较低.当前,我国形成了学生高中毕业之后进人大学本科经过四年培养再从中择优培养硕士生、博士生的直线的、不间断的法学教育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考试的方式能够选拔出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理论素养的学生.但其缺点是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面过窄.即使获得博士学位也需经历多年社会实践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实用人才.现实社会中,对法律职业者素质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是需要经过系统而精深的法律学习过程的.但目前的培养模式,不仅使得学生专业知识掌握不扎实,长期来所形成的那种法学素养与职业要求相差也很大,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对法律理论知识掌握的浅薄和处理、应对实际问题能力的欠缺.造成培养目标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无法真正起到作用.


如何写法学教育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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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缺乏明确的科学目标.全国各大高校盲目开设法学专业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不明确不能充分结合本校的优势形成培养特色.事实上,人们长期以采对大学法学专业存在认识误区,往往倾向于只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而忽视对专项能力的培养,使得能够适应不同行业领城的法律人才匮乏.此外,由于缺乏“宏观调控”和有效的行政指导,使得目前的法学教育不仅层次混乱,而且对法律^才培养的目标也缺乏合理定位.也就是说我们的教育缺乏理性的目标与整体框架,往往是“随心所欲”地设置课程和制造所谓的“专业方向”,造成法学教育构成型的缺陷.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人才”闲置;另一方面,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的法律人才又呈空缺形势,产生了法学学生就业难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普遍不足的矛盾现象.

二、域外法学培养模式探析

直到现在,主流观点仍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通识型人才,究竟什么是通识教育呢绝大部分法学教育者认为,通识教育就是德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缩影”.

当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人才培养上采用的都是职业化和实践优位的培养模式.以德、英两国为例.笔者发现.传统的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司法考试制度与现代中国法学教育模式非常相似.如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主要目标,即培养真正的“完全法律人”,理论教学比重较大.只有取得了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能从事其他相关的法律职业.但绝大多数取得担任法官资格的“法律人”都不担任法官,而是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导致大学法学培养目标和现实需要大相径庭,这给德国社会带来很大困惑.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德国开始了以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为重点的改革,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开展法律I作的专业人才.因此,在教学内容方而,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极托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除了提高选修课的比重之外,改革还强化了相关技能的训练.学习的内容考虑到司法、行政以及法律咨询,包括为这些实践所必需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听证理论和交往能力的训练.而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两种模式.学术型的人才培养途径是这样的:高中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以进入大学读法律本科,法律本科的学习期限是三年,在这一阶段,英国的大学十分重视系统的基础理论教育.而另外一种模式则是通过实务型途径培养合格律师.一般要通过这样几个阶段的训练: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第:阶段是职业训练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学习律师职业课程,所有课程的开设都与律师业务有关,学习如何实际应用法律知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第三阶段是实习阶段,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在不同的领域获得实际经验;最后是继续职业教育.

三、我国法学培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时比英、德两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有以下缺陷与不足:

第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大多数教师课程授课主要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以及介绍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没有把条文的分析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度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以至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

第三,表面上,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如谈判课程、诉讼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深层原因是法学教育管理思维僵化,如14门核心课的教学与教育部评估要求减少必修课课时和总课时的必然冲突.

第四,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与充实,表面是教师的知识结构存在一定问题.如双师型教师较少,实务型教师较多.笔者经过多年实践课教学,发现其实这是学校、学生、教师综合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学校.精于卖务的教师大多对报酬要求较高,且条件苛刻.学校难以应对.对学生来讲.大量的法律课程尚无力应付,且未必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与其花费较多的精力,不如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考研究生和各种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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