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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全球化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选择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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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作为公司发展的最高形式,其内部监督机制对于降低公司“代理成本”,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起着不可忽视的保障作用.德国和美国均发展出了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模式,即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在全球化的大潮中,反思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检讨我国现有重叠适用模式的缺陷,论证我国应允许上市公司自由选择采用德国模式或美国模式,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面貌.这同时说明全球化下的制度趋同,不一定是趋向某一种模式,选择适用两种国际通行的模式亦不失为应对全球化的务实之举.

关 键 词:全球化趋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公司治理

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理论基础

公司是为营利而结成的团体.个人虽可从事营利活动,但随着文明的发达,个人力量的局限日益显现,唯有将众人组织起来方可适应社会的需要.迄至近代,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商业投资需要更多的资本,同时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商人们为了扩大规模和抵御风险,采取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出现,分散并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使得资本高度集中,也使得独立于投资者的董事成为公司的决策者.为了进一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公司组织的最高形式――上市公司应运而生.在上市公司中,股权极其分散,投资者只能且必须委托专业的经营者来进行公司决策和管理.相比于董事、经理这些经营的专家,广大的上市公司股东只能是业余者.就此,亚当斯密指出,公司的董事使用的是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钱财,因此,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发生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的事情.西方产业经济学将此称为公司的“代理成本”.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代理成本,必须对经营者进行适当的监督.

对经营者的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监管机关和自律监管组织,通过执行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来监督经营者.此外,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也对监督经营者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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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部市场力量和行政权力一般不能也不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其对经营者的监督往往只能是外部发现和事后制裁,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来避免经营者滥用权力,从而进一步减少代理成本.而内部监督主要是从公司治理的层面出发,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董事这一主要的经营决策者.

二、花开两朵――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两大模式

为了有效地监督董事,世界各先进国家都为此上下求索,形成了各种内部监督模式.经过漫长的实践检验,只有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成为典型代表.前者在大陆法系中有广泛的市场,后者则成为英美法系诸国的典范.

德国法专设监事会来监督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这种监事会-董事会的监督模式被称为“双层二元制”.监事会被认为是“德国法上的发明”,其最大特征在于监事会是一个位于董事会之上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和职工委员会各自推选一半的代表组成.监事会负责选举和解聘董事,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等进行全面监督.

相较于德国模式,美国则只有董事会,故称为“一元制”模式.但董事会中既有经营者也有监督者,分别被称为内部董事(insiderdirector)和外部董事(outsiderdirector).内部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往往兼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则是具备独立性的外部董事,但现实中两者常互换使用.独立董事通过组成各种委员会来监督内部董事,这是美国模式的最大特征.例如,独立董事通过组成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并就财务报告中的问题向股东披露,实现对董事的监督.

三、全球化下我国应何去何从?

(一)全球化对我国模式选择的影响

首先,全球化带来了商品和服务领域空前广泛的国际竞争,一国的上市公司是该国参与全球竞争的主力,其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将是维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全球化将促使我国理性选择合乎我国具体实际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

其次,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也直接影响了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模式.我国上市公司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往往需要迎合其信赖的内部监督模式,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追求境外上市的公司越来越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7月,我国赴境外上市的企业多达226家,融资金额达1135.48亿美元,其中有66家在境内上市的公司赴境外增资发行.而在上市目的地中,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的证券市场成为主要场所.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往往明确要求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这对于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模式趋同有着深刻影响.

(二)我国现行内部监督模式的检讨

我国在2005年制定《公司法》时,采用了日本早期采用的“单层二元制”监督模式,由股东大会派生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我国还通过引入美国模式,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须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并设立一系列董事会委员会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平台.这一制度无可避免地存有如下缺陷.

其一,监事为什么要监督董事呢?“单层二元制”下回答这一问题颇有难度.监事是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握有实权,甚至决定了监事的薪酬和提名,此时,监事很难说为了公司的利益去挑战董事这些实力派.况且,我国公司法对监事未尽监督责任时,实施何种处罚并不明确,更增添了监事敷衍了事的心态.相反,若是董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那么监事就要对自己选出的董事负责,就要善尽监督职责.其二,监事作为监督董事的人应该比董事更优秀,否则何谈监督?董事从事一项内幕交易,只有熟悉公司业务和市场行情才能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在“单层二元制”中,如此优秀的监事却不能从事公司的经营,是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不愿看到的.其三,“单层二元制”最致命的缺陷就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无法有效行使监督职权.当无实权的监事会与有实权的董事会平级,那么显而易见的是,监事会只能成为董事会的附庸.只有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监事会才能够有效地监督,对于不称职的董事行使罢免权.这与行政管理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最好的监督”是一样的道理.如果不能罢免董事,那么监事行使监督权是非常危险的.掌握实权的董事一旦听说监事提出了罢免的建议,只怕这位监事第二天连公司的职工都不是了.而德国模式从根本上解决了日本“单层二元制”的缺陷,其以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监事会来实现对董事的有效监督.监事会的成员往往是公司内部德高望重的老员工和退休的董事,长期以来监事会主席即由离任的董事长接任,监事会享有全面的财务、业务监督权,并以任免董事的权力为保障.这才实现了监督者比被监督者更高级别、更专业,才保证了有效的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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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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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我国应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备选项中彻底排除出“单层双元制”.而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是世界公认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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