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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类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基于阳光审计视角的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廉政建设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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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如前所述,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对各级受托人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公正评价确定或解除其所负的受托经济责任,所以只要存在受托经营和管理公共资源,国家审计机关就对其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鉴证.但政府审计机关向委托人提供的审计服务属于公共需要的服务,社会公众范围大,觉得审计是政府的事和他们关系不大,存在委托人虚置情况,而且由于审计本身的专业性,他们又很难科学完整解读审计信息,因而加大了审计和社会公众的距离.多年来习惯性对审计的理解总觉得审计是在挑刺,审与被审存在利益分歧司空见惯,这就使政府审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社会公众对审计需求出现搭便车现象.最近几年频发的审计风暴经过新闻媒体的渲染才让社会公众关注政府审计工作,但他们所接收的审计报告本身已经过新闻媒体收集、整理、加工提炼,报告本身中对责任人的追究结果也都隐藏在整个被审计单位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上,这种集体承责而又无人承责的结果使国家审计落实结果架空,没有真正的审计结果跟踪与责任追究机制来保证审计意见与建议的落实.有需求才有市场,当国家审计的结果与意见得不到落实,审计的积极性会削弱,同时弱化了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审计结果可能会使审计人员承担的审计风险,不勤政比勤政对审计人员更有利,这对审计人员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业务技能都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应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强化阳光审计约束力.

(二)阳光审计透明度不高国家审计的特殊治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共处同一位阶,国家审计隶属国务院,国家审计权也因此成为行政权的下位权、附属权,这样的权力配置本身违背了监督权的法理构造,下位者对上位者的监督是不现实的.虽然《宪法》对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是虚置的,当一项权利得以行驶的基础条件――人事和财权都掌握在另一个权利者手中时,前项权利就没有对后项权利监督的独立性可言.依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凡是使用和管理公共资金的单位均应接受国家审计,这就意味着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审计,然而目前按照中国的具体国情,审计机关只是政府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审计设置体制在人员、经费与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很难体现独立性,这样的境况会使国家审计陷入权利位阶不对称的困境,很难保证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行政模式下会出现行政干预审计,政府对审计结果报告进行过滤等以权利压审计的现象,阳光审计透明度尚不具备坚实的政治土壤,无法从体制、实施机制上做到独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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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阳光审计自身问题阳光审计作为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监督和评价的一个重要机制,通过公告让公众了解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相关信息从而参与公共决策.因此,从公共治理和国家建构公共理论的视角,规范和改善政府审计报告的公开制度是实施阳光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让政府审计机关及人员从思想上和心理上接受并认可公告这种文化.但从目前审计公告发展的现状来讲,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同小异,没有将具体问题落实到责任人头上,这种公告的结果会让公众会产生审计疲劳,即使刮过的审计风暴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同时《审计法》并没有对审计公告作出具体说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审计结果均可以公开,那就意味着审计结果不公开也不为过.没有对公告的内容和形式做强制性的规定和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机制,不仅对被审计单位威慑力不足,也不足以提高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可以不公告,也就没有透明尺度衡量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道德水平,所以国家审计从公告的内容、主体均存在实施阳光审计的障碍.审计公告不能普及,审计结果中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处置后续情况无法知晓,导致问责效力的缺失,制约国家审计参与廉政建设的内在动力,所以通过实施阳光审计,公开披露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后续处置结果,增强国家审计的问责效力能大大提高审计参与廉政建设的实践契机.

四、阳光审计参与廉政建设的内在动力与实践契机

(一)阳光审计与廉政建设有相同的理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滋生出大量的腐败寻租行为,因为权利本身具有诱惑性、腐蚀性等特点,有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利,于是国家构筑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多方位的监督体系进行反腐败.但当前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与决策失误,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时,缺乏相应的经济技术手段与规范的技术准则.国家审计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所以当人民把公共资源委托给各级政府除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审计来控制他们的行为,保证公共权力拥有者廉洁从政.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提升,政府审计的内容不断扩充深化,不仅审查政府及公营事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还对其使用国家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如果不把对各级受托人的审计结果公开透明化,腐败的风险、公共资源被滥用的可能性会增加.所以阳光审计用具体的数字直接揭露各级官员行驶权利时的腐败行为,约束并控制政府官员的行为,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阳光审计全面关注并公开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既是民众监督政府工作、参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审计适应民主政治进程,加快其自身发展的必然性.

(二)阳光审计参与廉政建设的内在动力阳光审计的内容就是审计公告制度,全面推行审计公告,不仅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且公告把审计人员的质量置于社会公众之下,这对提高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审计质量,推动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20年的发展,特别是《审计法》颁布以来,我国政府审计在公告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虽然存在公告的内容不够明确或者由于审计行政体制的限制,公告行政主导色彩过浓的现象,但至少审计公告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从制度上不断加以规范,为审计参与廉政建设提供实践契机.审计监督及审计公告背后引发并促进国家财政制度等诸多领域的改变,公告中有关单位屡次被点名能对其他单位起到很强的威慑力,阳光审计以政治立场与视角问责政府责任人能有效制止政府失灵.所以审计公告是一个窗口,对反腐倡廉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注责任是政府审计本质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责任政府的首要条件是推行政府问责制,通过让各级受托人承担利益否定性责任,借此形成强大的督促官员正当行使公共权力的外在压力,防止权力对责任的超脱与异化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在肯定政府权力合法性、合理性前提条件下,为公共权力设立一套制约、监督的机制和制度是责任政府的核心内容,阳光审计问责制度便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一,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审计公开信息的客观公正性必将使阳光审计成为政府问责机制中最具工具性的监督要素.

(三)阳光审计参与廉政建设的实践契机(1)构建风险导向的阳光审计运行机制.公共受托责任是阳光审计存在的根本前提,而阳光审计为保证受托责任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控制手段,所以阳光审计自身修炼内功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参与廉政建设.本文认为构建风险导向阳光审计运行机制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措施.首先风险感知:针对当前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各种腐败苗头保持敏感,对群众关心的腐败多发区如建设工程、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分析,标示出相关风险,然后将标示出来的各种风险进行汇总,形成风险列表.改变国家审计主要侧重事后审计状况,实现及早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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