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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方面论文范例,与建筑施工合同处理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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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贷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顷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从上述文件看,退还款项,税法上,总局明确,不对原进口的增值税进行调整,即,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的抵扣依据,假如是自用.则直接进入进口货物的成本.

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和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职工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是按5%还是按20%缴纳(广东省于洁)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贷款业务中的转贷,是否还是差额计税

我单位自银行取得一笔长期借款,后来工程完工,借款未用完,转贷给其他企业取得利息,其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内蒙古自治区韩瑞妮)

★在线专家: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总的原则是全额计税,营业税差额计税必须是有税法明确规定的.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贷款业务不再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下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我们是依法成立的集团公司的总部,是独立法人,主要实施下属公司的服务和管理,我们向下属子公司分摊的管理费用,到底能否税前扣除呢(河南省陈军)

★在线专家:

我们来看看税法如何规定企业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间提供管理费用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我们知道,实际中,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而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总部的法人企业给下属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应该规范有序,通过市场化,进行签署合同协议,约定价款,给对方提供了真实的服务劳务、管理咨询劳务,收取价款,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对于取得服务业发票的此类性质的管理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没有取得发票,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吗那么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吗(江西省 薛萍)

★在线专家:

目前,我国对发票出台了一系列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实际中,需要根据业务性质,区分不同的发票和税种进行开具和取得.否则,就有可能违反规定,导致触犯有关规定,被处以罚款,或者导致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从而多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D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从上述规定看,对外交易取得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基本依据,没有合规、合法的发票,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

在税前扣除上,还要注意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即,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发票,也是要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税法规定扣除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发票金额进行扣除,而应该按税法规定来扣除;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只有符合了才能扣除.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的基本规定.

跨省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纳税

我单位是中央建筑企业,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0]156号文,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我单位二级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在外地施工根据本条规定,项目部应回我单位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此项目部在外省施工,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第三条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去税务局开发票时缴纳.施工所在地税务局认为下发本通知就是让在施工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我们的分支机构不在当地设置,所以需要按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是否合理(四川省何兵)

★在线专家:

通过研读上述的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我们看出,针对项目部,只有总部直接控制的项目部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项目部不需要在项目部所在地区预缴.

这样,就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这个项目部是总部直接控制还是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呢

该文件的第六条明确,“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您单位上述项目部是否提供了外管证和证明文件呢假如没有如期按规定提供,项目部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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