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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方面论文例文,与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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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防止道德危险和限制损失弥补的数额等.其中,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确定保险合同真正所要保障的财产价值内容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被保险人对于特定客体具有哪些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在这个利害关系的破坏中将受到什么样的损害.保险利益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弥补真正受损害的被保险人,以达成保险制度弥补损失的主要目的.据此,所有关于保险费率的计算、,理赔、,保险条款的订立等,都以保险利益为中心.在保险利益的概念之下派生出“不当得利禁止原则”、,“超额保险禁止原则⑤、,“复保险禁止原则”⑥、,“保险人代位权”⑦等财产保险合同法上一系列重要的基本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原保险人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并以此作为再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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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否具有财产上损害补偿的利害关系,这项经济利益,伴随着原保险合同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在危险事故不发生时继续享有.这种经济利益,就是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是再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关于再保险的法律规定,参考英国海上保险法⑧德国商法第779条以及德国海上保险法共同条款第1条等规定,并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保险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基于原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是一种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也就是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⑨换句话说,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原保险人),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尽管不具有积极保险利益,但是具有消极保险利益.当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开始转嫁给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范围是以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为限,而该责任范围取决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承保的保险标的和承保的危险事故.通常情况下,再保险合同承保的条件与原保险合同的条件相同,再保险合同的危险事故也与原保险合同的危险事故相同,且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当原保险人不再具备保险利益时,则应当类推适用《保险法》第12条规定,原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时,再保险合同失去效力.英国再保险学者C.E.Golding博士曾举例说明:如果原保险人以列举方式承保被保险人财产的火灾保险,那么由于盗窃危险导致的损失,原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盗窃损失并不在原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内.倘若原保险人就盗窃的危险责任再保险,那么再保险的承保范围显然超过了原保险承保范围,就盗窃部分因为原保险人不具有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⑩.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明确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这有助于我们解决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问题,如再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适用原则、,合同条款等.也有助于我们针对目前再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争议,如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原被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等问题进行的解决.


合同职称论文撰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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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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