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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类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煤矿安全规制的委托―代理模型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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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则中央政府即知道该事实,并同时付出成本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从而得知煤矿企业是否遵守了安全设施投入标准.如果煤矿企业没有遵守安全设施投入标准,中央政府将对煤矿企业处以Fm的罚款,并对地方政府处以Fl的罚款.假设中央政府在煤矿安全规制中所得效用只来自于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遭受的损失d(包括民众支持降低、威信降低及事故调查成本支出等)所带来的负效用,对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罚款的目的只是为了惩罚其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是为了获得该罚款收益.如果不发生煤矿事故则不会给中央政府带来损失.因而,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数表示为:

对于特定规模的煤矿企业,假定其保留效用为ZZ(ZUZZ)m,可取得固定收入R(此收入为煤矿企业不考虑安全投入及事故损失的收益水平);当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时,煤矿企业的损失为Cm(包括直接损失和按照国家标准赔偿矿工的金额);且煤矿企业需按照税率为ι(假定其固定不变)向地方政府缴纳税收.则煤矿企业的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在煤矿安全规制中,地方政府的职能只是了解煤矿企业的安全设施投入的情况,并报告中央政府,因而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与地方政府是不相关的.由于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众多职能委托中的一种,且前边已假定地方政府获得煤矿企业安全设施投入的信息无需支付额外的成本,因而这里假定中央政府无需对地方政府另外支付工资,地方政府的效用来自于煤矿企业的税收收入,因此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效用最大化时所对应的θ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二者利益是一致的.假定地方政府的保留效用ZZ(ZUZZ)1,则其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2.不存在合谋时煤矿安全规制的委托―代理模型

如果地方政府不与煤矿企业合谋,则中央政府可通过地方政府完全获得煤矿企业是否遵守规制政策的信息(即是否满足θ≥AKθ^),这就类似于只存在政府和煤矿企业时的两级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府不与煤矿企业合谋时,地方政府只充当传递信息的工具,与只存在政府与煤矿企业的情况相比,政府制定的规制政策中的AKθ^、Cm、Fm均不变,因而政府从煤矿安全生产中获得的效用和煤矿企业的效用都保持不变.虽然这两种情况都非现实实际情况,但为了讨论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合谋对规制政策及效用的影响,下面有必要先弄清楚在这两种理想情况下,规制政策中AKθ^、Cm、Fm之间的变量关系.假设不存在安全规制时,企业在不同安全设施投入水平下的效用曲线如图2中的AHC所示,企业将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的安全设施投入水平θ0,最高效用点为H.而政府安全规制要求的安全水平为AKθ^,根据前面的假定可知,如果企业安全水平低于AKθ^时将面临一个预期的处罚Fm,这一处罚使企业的效用曲线向下移动Fm,变为DEFBC.如果企业的投资达到AKθ^的安全水平,那么其利润函数同以前一样由BC决定;如果企业的安全投资未达到AKθ^水平,则可能受到处罚,利润函数由DEF决定.因此,如果标准制定得过低,低于θ0水平,那么安全规制将不会影响煤矿企业的行为;如果标准制定得过高,高于θi水平,企业宁可违背标准.所以,合理的标准水平AKθ^应在θ0至θi之间,在这范围内,企业有足够激励遵守标准AKθ^,其最高盈利点B虽低于无安全规制时的最高盈利点H但高于违背标准时的最高盈利点E,结果最终安全水平AKθ^高于θ0.同时在图3中,我们还注意到Fm影响θi的取值,从而影响到AKθ^取值范围的大小.当然,安全规制政策的制定还受到现存的大多数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比如技术、资本等因素的制约(肖兴志等,2007),这里不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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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在制定安全生产契约时,为了获得低的负效用,总是希望煤矿企业遵守安全设施投入标准,而此时煤矿企业最多也只会按照标准进行投入;同时,中央政府也希望煤矿企业付出较高安全管理努力.

因而,当不存在煤矿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谋时,煤矿安全规制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约束问题可简化表述为:

式(4)是煤矿企业的参与约束,反映的是让煤矿企业参与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安全规制契约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煤矿企业遵守中央政府的契约,所获得的效用至少应不小于其保留效用.否则,煤矿企业只能拒绝接受该契约(如果拒绝接受可以获得保留效用的话)或是解散退出煤炭行业(为了满足煤炭的需求,这是不允许发生的).式(5)是中央政府激励煤矿企业付出高水平安全管理努力的约束,目的是针对安全规制中的煤矿企业的道德风险而设置的.式(6)是中央政府激励煤矿企业遵守安全设施投入标准的约束,目的是针对煤矿企业逆向选择而设置的.实际上,式(6)代表的是两种情况:一是式(6)直接表现出的当煤矿企业付出较高安全管理努力水平时,激励煤矿企业遵守安全设施投入标准的约束;二是式(6)隐含的当煤矿企业付出较低安全管理努力水平时,激励煤矿企业遵守安全设施投入标准的约束.只是要将这两种情况合二为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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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不等式的成立并非上述模型的附加条件,而是上述模型中的隐含条件.这一点可以在下面的分析中得到佐证.

3.存在合谋时煤矿安全规制委托―代理模型的修正

前文分析了不存在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合谋的情况,也就是安全规制中只有政府和煤矿企业或是地方政府是慈善的,政府(中央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发生在煤矿企业的努力程度上.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存在自身的效用函数,并追求效用最大化.因而地方政府会考虑自己的效用水平,对其所获知的煤矿企业是否遵守规制政策的信息选择告诉或不告诉中央政府.这种优势使其获得了从煤矿企业寻求租金的权利.也就是说,煤矿企业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合谋,选择实现其最大效用的θ0进行安全设施投入,而不是遵守中央政府设定的安全设施投入标准AKθ^.

但是当发生煤矿事故后,除了要求煤矿企业支付损害赔偿外,中央政府将会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并可验证煤矿企业是否遵守了规制政策.如果煤矿企业没有遵守规制政策,则对煤矿企业处以金额为Fm的罚款,对地方政府处以金额为F1的罚款.

如果煤矿企业违反安全投入标准所获得的期望效用大于其遵守安全投入标准所获得的期望效用,则煤矿企业就有动力通过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而合谋.如果煤矿企业违反安全投入标准,地方政府所获得的效用与煤矿企业遵守安全投入标准时所获得的效用相比降低了,那么地方政府是否愿意与煤矿企业合谋,就取决于煤矿企业转移支付的多少.如果煤矿企业违反或不遵守安全投入标准,地方政府的效用不变或是变大,则无论煤矿企业转移支付是多少,地方政府都必然选择与煤矿企业合谋.因为已经假定地方政府的合法收益只来自于煤矿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所以如果煤矿企业有动力与地方政府进行合谋,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煤矿企业违反安全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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