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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远大于利.与之相比,商事主体通过诚信交易更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市场上的所有人都本着诚实信用规则行事”必然会成为商事主体的主流观点.真诚参与市场交易,获得补偿,并惩罚不真诚的商事主体,这就是交易的要求.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哪里有交易,哪里就有法律”,将商主体的意志上升为商法的原则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当事人要求真诚参与市场交易和获得补偿以及惩罚不真诚的当事人等等这一切,表现在法律中便是法律化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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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对于商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我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交易安全.主要表现为使市场上的所有人都厚道行事,并惩罚不真诚的当事人,从而使各种纠纷和意外得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为商主体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2、降低交易成本,在进行商事交易前,如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说明,注意及保护义务,那么就能为商事交易提供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而为形成这种安全环境所支出的成本就可减少甚至免去.

3、解释、补充商行为和商事法律,商主体常常会因为对商行为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甚至诉诸法院,这时法官就可以依据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来对问题争议点进行解释说明.而针对商事立法的盲点,法官可根据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量.

五、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因而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上存在一定共通之处,但也应当看到,商法本身有一些民法所没有的特点,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领域的表现也与其在民法领域的表现存在一些区别,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在调整范围的侧重点上,民法与商法有一定区别,民法调整范围包括家庭生活关系在内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商法则以市场交易关系作为其调整范围.由于二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侧重点不同,导致了商法诚信原则和民法诚信原则的调整对象也各有差异.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着重于调整市场交易范围内的行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则具有较大的调整范围,特别是它可以调整与家庭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我国立法为例,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资本制度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这就体现了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而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2、商法中之诚信原则以资本经营为基础,民法中之诚信原则不具有这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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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主体,因而商行为应具有资本经营的特征.所谓资本经营,是以资本增值为目标的经营管理方式,它大致具有以下内容:首先,它是以资本增值为目标的;其次,这种资本增值具有社会化大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特征.,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是以资本经营为基础的,资本营运和资本结构优化中无不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点也可以从我国立法中得到体现,例如公司法的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民事主体不需要从事持续性经营行为,因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需要以资本经营为基础.

3、商法中之诚信原则具有开放性,民法中之诚信原则具有相对稳固性

商法具有开放性、发展性.随着社会情况变迁,商业也会发生一定变化,各种交易形式发展迅猛,实体交易,虚拟交易的内涵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发生变化.商事法必须随着社会既存事实,亦步亦趋,才能适合实际需要,服务市场经济.例如商法领域先后产生了票据,商业信用证,电子商务等制度,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均离不开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随着这些制度的建立而不断发展,与此相比,民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稳固性是显而易见的.民法在某一种角度上来讲是民族精神的承继,具有很强的固定性与继续性,往往因袭援用,这必然导致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对封闭性,民法诚信原则自创设至今,无论是在物权领域、人身权领域,还是在继承法、婚姻法领域,均没有太大的发展,其适用领域更是几乎没有增加⑥,其稳固性可见一斑.

4、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

商法较之民法

关于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述的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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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更高的技术性,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较之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也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商主体追求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势必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比较确切的裁量标准,而这个裁量标准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知识才能实现.比如在《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损害赔偿之估定、关于保险标的物价值之估定等工作与数学、统计学有密切的关系,不具有这些专门知识的人几乎不可能开展类似工作,而在估定、计算这些项目时,信守诚实信用原则又是必须的,这就是商法中诚信原则与技术性相结合的表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则比较简单,无需借助专业知识,凭一般公众的常识判断即可实现.

5、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由于商事活动较之民事活动涉及更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对其规制更为严格,也更具公法性,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商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验证.以公司法为例,该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另如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条款都明确的规定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受到的惩罚,但是类似的条款在民事立法中是极少存在的,民事法律大多只规定可选择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对于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往往交予当事人双方协商,罚款等制裁方式在民法中更是难得一见.从这些状况来看显然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得到了更大的推崇.这也是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具公法性的体现.

六、结语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商法的不断发展,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势必会入时俱进,得到更多的发展.

注解

①胡春晓:《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

③徐国栋:英语世界中的诚信原则,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26卷第03期.

④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1994年02期.

⑤徐学鹿,梁鹏: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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