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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画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保护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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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切临摹字画都不是作品”亦是不可取的.“艺术家中的一部分,在临摹时不可能完全泯灭自己的个性”[6],临摹字画中的一部分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具有可著作权性.

(二)临摹字画独创性判定中的悖论及回应

因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与创作高度和个性挂钩,所以临摹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中好像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个悖论.即一个美术家临摹的画与原作越接近,越会泯灭自己的个性.无限逼真与原作时,虽然创作者必然具有最高水平的绘画能力,但其几乎丧失了自己的主观意思,也便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低水平的临摹者反而会因为自己的画作与原作存在差异,被认为拥有了个性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此,无疑会影响人们对于著作权法的正确认知.其实,此悖论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没有对不同水平与不同创作目的临摹品进行区分.应当在遵循独创性判断标准的前提下,对临摹字画进行分情况讨论.

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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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逼真的临摹字画

无限逼真与原作的,没有体现临摹者个性或思想的临摹字画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张大千先生就曾强调临摹要“完全一丝不苟地描,绝对不能参入己意”.临摹者在此过程中无“己意”,则没有独立的创作意图,其创作行为没有将独创性的想法转化为现实,即使临摹者有极高的创作技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临摹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作品.临摹者的声誉和高超技艺固然值得鼓励和赞赏,但由市场的供求规律保证其回报即可,并不必须通过著作权法予以认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无限逼真”对于广大观众来说相当于“表达相同”,不能对基于原作的重复创作给予再次保护.假如对无限逼真的临摹字画也授予著作权的话,一旦临摹字画上的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必将造成权利冲突、客体混乱、投机者以假乱真等后果.而且由于临摹品与原作几乎相同,如果有人不当使用了临摹品,可能会面临双重侵权,如何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势必是个难题.况且,很多情况下临摹者之所以会去临摹地栩栩如生,就是为了借接近原作之际,分享原作声誉带来的经济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应当认识到这种价值收益是原作者基于创造性劳动赢来的,不能随意授予依已有形式而复制的效仿者.

此处有学者以临摹与写生等同为由,认为既然逼真的写生画作可以理所应当的视为作品甚至珍品,那么越逼真的临摹字画就越应享有著作权.但是,其忽略了一点,即写生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和物,其本身并不是享有著作权的表达,而临摹的对象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既有形式,或者虽然已进入公共领域,但曾经享有著作权的东西.写生是一次创作,而临摹是二次创作,是踩在前人的肩膀上的行为,不具有独创性的话,再逼真的复制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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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摹作品

如果临摹者在尊重原作者创作思想的基础上,在创作中融入了自己独特的思想感情,重现原作的同时发挥了自己的个性,此时的临摹字画具有独创性.此时,临摹不仅是复制,而是上升为一种演绎行为,一种创作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创造了新的作品.所以,当临摹字画与原作具有差异,且此种差异并不是创作者的技能差异所导致的时候,“便具有了与原作品不同的独创性,此时就不再是临摹品而是创作作品,这种行为是临摹概念本身无法涵盖的,只能用创作来指称此种行为.”[7]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独创性的时候,临摹字画才能称自己为作品,进而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低水平临摹字画

由于临摹者自身技能的不足而导致的低水平的临摹字画,没有达到基本的创作水平,不是作品,著作权更是无从谈起.不能仅仅因为临摹品与原作存在差异,就认为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相反,此时作者根本没有独立的创作意图,临摹品与原作的差异,“不是临摹者在选择表达上不同而形成的,因此也不构成独创性”[8].当然,如果是对原作的随意丑化或者肆意篡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则会涉嫌侵犯原作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怎样撰写字画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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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通过判断有无独创性,对于临摹字画进行分类讨论,可能原本的悖论便不复存在.

四、临摹作品的保护模式

作为演绎作品,临摹作品取得完整著作权需要一个前提,即尊重原作的著作权.只有临摹者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行使权利过程中不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临摹作品才能充分享有并行使其著作权.否则可能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一旦临摹作品投入商业使用,其就会因“不净之手”而丧失法律保护的资格.当然,如果临摹的对象是保护期限届满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则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仍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如果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的临摹,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即可,无需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因为此时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五、结论

临摹是一事实行为,本质属性是一种手工复制,其本身“不包含对行为结果的判断,过多的纠缠临摹概念本身没有太多意义,反而会混淆著作权法的适用”[9],应着眼于临摹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否对临摹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要看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还是单纯的复制品.当临摹上升为演绎时,临摹便演变为创作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就是演绎作品,此时便产生了受著作权保护的新作品.(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定位》本人撰写的一篇五千字左右的论文,是2012年11月参加故宫博物院院长组织的博物馆与法律研讨会上听各位著作权法专家发言有感而写,如有不当之处,烦劳教正.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2]“17U.S.C. 101–Definitions”[EB/OL].http://.law.cornell.edu/uscode/text/17/101,2013年01月03日访问.

[3]WIPO.《版权》月刊[J].1987年2月号.

[4]见前注[1],第55-56页.

[5]Bleisteinv.DonaldsonLithographingCo.,[1903]188U.S.239,23S.Ct.298,47L.Ed.460(HolmesJ.).

[6]郑成思.《临摹、独创性与版权保护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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