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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关于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法律构造相关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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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合同中的事务处理不可避免地涉及第三人,因此若委托合同终止溯及到合同成立之初消灭,则会使受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依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受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紊乱.所以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与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角度而言,委托合同终止也不能赋予溯及力.[10]

在继续性供给合同终止的效力上,是否一律不赋予溯及力,则是各值得讨论的问题.由于继续性供给合同标的物均为可分物,不可分物的买卖不能构成继续性供给合同,因此,若继续性供给合同的卖方在某次交付时,违反约定只交付了该批次部分标的物的,且这种部分履行构成了违约重大事由时,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一般应不赋予溯及力;但是若该批次部分履行影响到整个合同关系的信赖基础时,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或折价返还.另外,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时也可终止合同,终止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标的物可以返还情形下择例外地可以赋予溯及力而要求返还.在继续性供给合同任意终止权场合,由于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法定终止,终止效果更应是坚持无溯及力的一般规则.总体来看,在继续性供给合同终止效果上,无溯及力应是一般原则,有溯及力场合只能是例外,这才符合继续性供给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性质.

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法律构造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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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性合同的终止与损害赔偿.

继续性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后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德国民法典》第314条第4款:“终止合同并不排除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应该对合同终止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分不同情况来分别讨论.

第一,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终止与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得行使终止权,并要求违约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为履行利益赔偿,包括所受损害(直接损失、积极损害)与所失利益(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两个方面.但是,在违约人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即不可抗力一般作为责任豁免的原因.但是有两种情形下的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原因对待: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此时实际上就是迟延履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因此仍然要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另一种情形是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当事人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二,继续性合同的任意终止与赔偿损失.继续性合同任意终止权的行使,在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的情形下,给予对方相应的损害赔偿.继续性合同任意终止的损害赔偿,最有争议的是赔偿范围问题.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履行利益的赔偿,二是信赖利益的赔偿,三是直接损失的赔偿.我国坚持直接损失赔偿观点的人士,主要在司法实务界,在“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与辽宁省高院的法官持这种观点:“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系争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实际情况,不宜对赔偿损失做扩大解释.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11]坚持信赖利益的赔偿观点的学者认为,任意终止场合发生的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宜为信赖利益的赔偿,其道理在于,“任意解除场合的损害赔偿,是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失赔偿,这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即当事人相信该合同有效,且存续到终期届满之时或者履行完毕之时,但因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12]

笔者认为,这种信赖利益赔偿的观点值得商榷.任意终止权的赔偿范围,在有偿的继续性合同中,应以履行利益的赔偿为宜.其理由在于:第一,当事人相信该合同有效且存续到终期届满之时或者履行完毕之时,因当事人行使任意终止权使合同终止,从而使当事人期待合同有效履行所能获取的可得利益归于消灭的,这种损失应是履行利益而非信赖利益之损害,应予履行利益的赔偿才合理.第二,任意终止权的性质,名义上是法律规定的中途解消合同的权利,但由于终止不需任何理由或条件,故与一时性合同中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并无本质上差别,因此,在损害赔偿的后果上也不应有明确的差别,即在任意终止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上,应以履行利益的赔偿为宜.在无偿的继续性合同中,任意终止权的行使,并无一定有损害赔偿的需要与必要.因为在无偿的继续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任意终止权之行使可能,且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终止合同不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故一般不需赔偿.但是,任意终止若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的场合,法律则明确规定不能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期内任意终止,若此时强行任意终止造成损害的,终止权人需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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