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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类有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与对俄罗斯经贸法律的相关法学专业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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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俄罗斯方面认为其法律法规已普遍符合WTO要求.但实践上,俄罗斯投资环境仍有许多不能令投资者满意的地方,更不意味着其外资法的实际执行及其程序设置上不背离WTO的要求.这样,俄罗斯为加入WTO而进行的外国投资立法更具有表面的性质,缺乏实际的具体措施.更为严重的是,在俄法院部门没有明确的关于该领域法律应用的准则和细则,由此出现了法院判决的多样性和矛盾性.

而且,俄地方当局还不能保证所有地方法律法规的公开性.根据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俄各州区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法规,有权吸引外资,有权以其预算为外资提供优惠.俄各州区政府基本上都颁布了外国投资法或涉及吸引外资的法规.法律文本结构和原则与俄联邦外国投资法大体相同,但都是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规定,内容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外商对当地的投资、对外商投资的要求、对外商的法律保护和优惠等.各州区政府支持对当地投资活动的措施可概括为:用当地的预算对投资者提供税金贷款和税收优惠;用当地的预算对属于当地的优先投资项目做担保;发行专项债券为当地大型项目融资等;根据外商投资的金额和投资方向,俄地方政府对外资也区别对待,即一般外商投资和参加地方政府规定的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分别享有不同的优惠和保护.

WTO规则本身也不完善,在俄罗斯加入WTO的过渡期内俄罗斯的法律环境不可能与WTO规则的要求完全一致,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俄联邦法律与俄各主体的法律法规时常冲突,在投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存在法院断案的随意性;外国投资者在对俄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存在困难.即使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依然存在.

为此,从国家层面讲,我国应重点加强对俄战略性投资的管理,重点扶持中国跨国公司或大型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一般性投资交由市场自治,同时通过条约、协定等手段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以预防和避免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根据俄政府2007年7月签署的《关于在战略经济领域保护俄罗斯国家安全利益》的法案,俄罗斯将在39个战略行业对外来资本作出严格限制.该法案规定外国资本对战略经济领域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以确保关系俄罗斯经济命脉的战略行业不被外国资本控制.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被授权可以否决已经签署的涉及外资进入敏感行业的合同.这就增大了对俄投资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2008年4月2日,俄国家杜马通过了《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团体外国投资实施办法》的法案,将限制外资进入的战略行业由39个增至42个.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级矿床,包括大陆架矿床的开采勘探限制外资进入.铀、金刚石、镍、铌和铂矿床均属联邦级矿床.此外,储量在7000万吨以上的油田、5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田、50吨以上的金矿及50万吨以上的铜矿开采业均被列入战略行业.与上述政策走向相适应,俄方对中国企业进行能源矿产开发投资表现出限制态度.俄对中方已完成前期勘探,储量大、开采和运输条件好的项目设置障碍,阻止我企业获得开发权.更有甚者,阿穆尔州加林铁矿开采权竟标,黑龙江省企业已获得竞标资格,但俄方无任何理由就将拍卖会取消.

综上分析,从加入世贸组织的角度考察,按照WTO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适用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如俄罗斯加入WTO,必须给予外资等同于俄国内企业的待遇,不能存在歧视或差别.同时,俄罗斯必须公布一切投资法律和政策.但对此不能期望过高,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俄与西方交恶加深,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积极性降低.为此,必须将关注的焦点投向加快两国双边条约、协定的缔结,官方政策协调的轨道上来.WTO的原则、规则可以作为谈判的参照系.

从双边贸易与投资合作的现实需要来看,我认为应加快构建对俄投资法律政策风险评估体系.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投资环境差别很大,如果没有一套严谨有效的投资评估程序,就难以预测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并作出最适当的投资决策.构建对俄投资法律政策风险评估体系,可以为我国商界,特别是地方商人对俄投资提供法律支持,降低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对俄投资的首要问题是选准投资对象与投资时机,认真进行前期法律与政策风险研究,为各有关方面提供安全保障.

2 法律缺乏稳定性与行政执法不力

(1)法律冲突与政策突变

按俄前总理弗拉德科夫的说法,在加入WTO的准备过程中,俄已按WTO的相关要求,对经济领域各项法律法规重新进行制定和完善.俄罗斯地区性法律与WTO规则要求是否相符合的鉴定工作正在继续.俄罗斯尽管还不是WTO成员,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已经开始遵循国际贸易规则.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俄罗斯事实上已经开放了自己的贸易制度,尽管目前还不用承担这些责任.应当看到,在俄罗斯争取加入WTO的过程中,其涉外经济法律也在不断规范和补充,但还远未达到健全的程度,存在联邦法律与地方法律脱节、不同领域的法律对同一类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最大问题则是有些法律法规变动频繁,缺乏稳定性.对一般企业家、投资者来说,游戏的透明度原则是需要的,但俄罗斯法律条文难以准确识别,为俄法律适用的原则以及俄外贸政策方针的最大不可预料性、不透明性创造了条件.且俄地区政府还不能保证所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公开性.俄罗斯政府的政策也变动不拘,不尊重外国商人的经济利益.

2006年2月26日,俄联邦政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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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8;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自然人携带自用商品过关入境缴纳统一关税和商品税税率条例》的法令生效,使我口岸地区对俄民贸严重受挫.2006年11月15日,俄联邦政府又出台了《关于规定2007年俄罗斯联邦境内零售贸易经营主体使用外籍劳工许可比例》的第683号政府令,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全面禁止外籍劳工从事商店以外的零售贸易.此令颁行后,在俄中国零售商(多为东北籍人)纷纷削价甩货,撤资回国;东北沿边口岸对俄发货也相应减少.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法律界,从官方各级立 法、执法、司法机关到实务界法律人士协调行动,促使俄方提高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并用相关的法律文件固定谈判的成果,以加大对我国商事企业的保护力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行政执法问题

俄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导致官员暗箱操作、腐败成风,使我境外企业蒙受损失.在俄办理劳务许可证手续繁琐(涉及联邦和地方多个部门)、收费高、耗时长(3~4个月).现行法律要求劳务人员一人一卡,转移工作地点须另行报批.由于俄方行政执法不规范,办事拖沓,往往导致我国工人不能及时出境,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俄方通关速度过慢,运材车辆出入俄海关因检查手续繁琐而造成积压.在俄罗斯政出多门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如在远东地区,有权检查外资企业的机构有32家之多.

目前,中国对俄投资数量还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政策还不能很好地把握,缺乏认真系统的研究,更缺乏有组织的、系统的交涉,以至于出现许多失败的投资案例.

从满足实务界现实需要来看,要适当扩大与俄罗斯地区性法律规则与WTO接轨程度较高、法律透明度较好的地区的投资合作,扩大对俄罗斯联邦或俄地方政府优先倡导、支持的合作项目的投资,以提高项目成功率、降低投资风险.要关注俄方技术法规、标准和产品认证的实施状况,跟踪研究俄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本国企业提供咨询和预警,以保证我对俄出口产品符合俄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标准.

从长远来看,要加强立法、执法和政府部门与俄方交涉谈判的力度,改善双方贸易法律环境.

三、对俄罗斯经贸法律研究的重点方向和实现途径

中俄两国都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制国家,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会在法律上层建筑上得以反映.由于俄罗斯还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法律与经贸政策变动通报、限制等多边条约义务,所以其法律制度变动的公开性、透明度、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及效力衔接上还存在很多变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法律的本土化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法律的国际化研究,特别是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中所占分量并不很强的俄罗斯法律的比较研究,必然在我国国家法律研究层面上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现实同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俄经贸投资合作的迅速发展极不相称,必须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加强对俄罗斯法务合作与法律研究,其重点方向为:

(一)条约与合同法

中俄贸易中,无论是边境贸易,还是一般贸易,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不仅体现在成交前后的法律政策变动成本较高上,还体现在双边贸易商因种种原因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上.这种问题本属国际贸易的常态问题,但在中俄贸易中更显突出,纠纷往往难以解决,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巨大,严重制约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对此,两国专家还没有提出一个可行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措施.

中方认为,俄方须改善国内立法与执法实践,以保障外商合法权益;而俄方也承认在这方面存在问题,同时认为,中国商人也必须了解俄罗斯国内法,并根据已有效的法律规定保护他们的利益.改善国内法或提高执法效益的方法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不承认此过程需要很长时间.而缔约前,对俄罗斯民法典债法相关部分做细致的法律分析并作出妥当的合同选择,是预防和处理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中国商人也可能要求选择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双方合同纠纷,即使俄商同意,但在司法过程中,因俄方司法系统适用中国法律人才匮乏或能力不足的问题难以短期内有效解决,这种选择在实施时会变得不可行.

所以,目前可行和有效的一种方法是,促使两国各界加强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惯例的研究与选择适用,以解决选择适用两国国内法所存在的障碍.这对两国商人并不陌生,因为两国均加入了CISG,且均可通过本国语言与国内途径熟悉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问题是,这不是治本之策,因为CISG对合同效力、所有权的转移及责任承担特别是侵权责任承担无规定.惯例只能在某方面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多问题,特别是进入司法执行程序,还要涉及国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故长远讲,借鉴上世纪50-60年代依靠众多贸易协定及《中苏共同供货条件》的经验,研究缔结《中俄商事合同通则》、《中俄贸易条约》、《中俄商事仲裁协定》、《中俄司法协助协定》,并成立相关研究机构、联合仲裁机构、协调执行机构,至为根本.这对于遥遥无期且复杂难用的WTO规则等多边条约,对俄罗斯人来说更易接受,对我国贸易商利益的维护非常重要.

(二)条约与投资法

投资合作是中俄扩大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中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对于保护两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合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应该继续完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协调,研究落实与完善该《协定》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协定》调整两国国内相关立法,以便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国企业多方位合作.

对于中国方面来说,急需加强对俄罗斯的与贸易投资相关法律的系统研究,如《俄联邦外国投资法》、《经济特区法》、《关于外国投资签订租赁条约法》、《俄联邦租赁法》、《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联邦土地法典》、《对外经济活动国家调节法》、《关于针对商品进口采取特别保护、反倾销和补偿措施联邦法》、《俄联邦海关法典》、《俄联邦海关税则》等.这种系统研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个别企业或某个实务部门提供应急对策,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其立法背景、内容和立法技术及适用情况,找出某类法律与其配套规则冲突与协调的意义,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采取对等措施,突破俄方投资法律及政策壁垒,利用双边各级别的沟通机制提供思路和系统材料,并在对俄法务谈判方面形成合力,预防和避免企业盲目对俄投资的巨大法律风险,推动对俄各级别的法务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两国之间法务合作提供实时信息和政策借鉴,为两国有关专项条约、协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缔结提供前期服务.

(三)法律风险与防范

境外投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政府违约险、政府征收征用险、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投资项目运营法律风险等.前四项一般又称为政治风险,须以国家间双边条约及相应的投资担保、保险机制来防范和分散风险.项目运营法律风险潜藏于自项目启动到经营活动的一切环节.正如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朱南平先生所描述的那样:“从东道国招投标的设计、吸引外资进入的策略、当地执法机关对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权出让公司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司股份出让的真正原因和动机及其合法性、矿产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 证被收回或取消的实际状态、公司股东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设定负担、公司在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公司可能未公开的补偿或赔偿第三人的协议再到公司所有财产权属登记上的瑕疵等等,都会给投资人带来法律上的负面后果甚至灭顶之灾”.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涉外投资项目都不能回避的.为此,必须提高我方企业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俄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论证工作,如加强对俄物权规范的调查,特别是加强对他物权、土地权利、公示制度、登记规则的系统调查及对境外资本制度、企业法等的分析,避免企业后续经营和资本与资源的回流风险.

目前,一些地方对俄投资后的监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监控机制,其结果往往是将巨额投资的风险之宝押在对外经营企业主管领导人的个人品质上,押在他们和企业每年交的几份报告上,这等于事实上放弃或丧失了实地实时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时机.为了降低巨额投资在“体外”循环所存在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境外流失,规范境外经营活动,国家有必要针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风险监控和分流机制.

(四)实现途径

1 充分利用现有机制,重视法律研究与合作

在国家层面,俄罗斯与中国都是上海合作组织与亚洲议会联盟的重要成员.近年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成果丰硕,我国已与俄罗斯建立了多层次的政府间会晤交流机制,各有关部门通过这一渠道相互沟通,推动了两国投资贸易的迅速发展.须呼吁和强调的是,利用上述机制和平台,加强两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研究及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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