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现象类法学英语论文,关于由“法”字窥见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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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如语言、文字、习惯一样,是特定历史阶段和精神的产物.法、语言、文字、习惯的差异也正是特定历史文化的差异.由“法”字窥见和剖析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是本文的写作视角.

关 键 词 国家 法律文化 差异

作者简介:段亚菲,西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01-02

法律,尤其是古代法,并不是我们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非常专门化的制度,实际上它是一面能够反映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镜子.P正如19世纪在德国兴起的历史法学派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就是该民族以往历史和精神的产物.也就是说民族法和民族语言同是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具有特定历史文化的鲜明特征.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雅典国家和古代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作比较,试图从“法”字来把握特定的社会现象,探索变现这种现象的历史文化特质,从而寻求和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从“法”字说起

谈到“法”字,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从语言文字学来看,它只是其中的一个字词;其次它意味着“法”的社会现象.作为文字学的字、词的“法”与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密不可分.正如梁治平所谓的“历史决定着观念,观念又左右着历史”.Q因此,文字、语义、历史、文化、社会是相互统一的.

(一)拉丁词汇中的“法”

拉丁词汇中能够译作“法”的词最有意义的是Jus.Jus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法,一是权利.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著名定义:“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取其第一种含义;拉丁格言:“错误不得产生权利”,则取后一种意思.此外,Jus还有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含义.Jus具有抽象的性质,混权利、正义、法于一体.

(二)中国古汉字的“法”

“法”的古体为“”,《说文部》:“,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由此很多人误以为汉字“法”在语源上同其他语族的“法”古义相同,兼有公平、正义之义.R有学者认为“平之如水”四个字是后人增加的.并且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是纯粹的功能性的.它是指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飘去,即今天所谓驱逐也,S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神判法”.据蔡枢衡先生考证,“”字,古音为“废”,因此“法”字的含义具有“废”的意思.《国语郑语》注:“废,禁也”,法有禁止之义.除了禁止之外,还有命令之义.那么,以什么手段来保证这类禁止令行的规则呢?古音法、伐相近,于是法就有了刑罚的意思.“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禁止与命令,着重法的功能,刑罚则主要是保证这种功能实现的手段.T

古代文献中,刑、律也称为法.《尔雅释诂》:“刑,法也”.今天称为古代法的,在夏、汤、周时期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秦以后是律.从李悝的《法经》到商鞅的变法再到秦律只是字的形、音义发生了变化.比如商鞅变法的“法”更注重事断于法,秦汉以后的律更强调整齐划一,但却始终没有超越程序上的意义,更不具有权利、正义之义.三者的核心却是刑,刑罚.同是“法”,但是蕴含的意义却相差甚远,词不达意的困难正反映了历史文化的差异.

二、国家与法律的形成:部落征战与氏族斗争

不同民族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和文化.具体说,中西法律文化在它们的早期起源史上,各自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是互不相同的.中国古代法最初主要形成于部落之间的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古希腊法)则是氏族内部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一)氏族斗争和古希腊(雅典)国家与法的形成.

古希腊法和国家都是共同一致地随着城邦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城邦是以雅典为代表的,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雅典国家与法的形成.一般认为,雅典城邦源于提修斯改革,历经德拉古立法,索伦变法,公元前509-508年克里斯提尼的改革而最终完成.U雅典国家与法也是经由同样的历程发展起来的.

1.提修斯改革到德拉古立法-雅典法初见雏性.早在公元前15世纪,希腊就有相当发达的迈锡尼文化,但是在公元前12世纪部落大迁徙的冲击下,迈锡尼文化遭到摧毁,经过了缓慢发展,“荷马时代”到来了.在荷马时代,雅典还处于氏族部落社会,但由于氏族、部落内部经济发展和进一步分工,氏族、部落和胞族成员杂居起来.不同氏族和部落成员的杂居,引起了氏族管理上的危机,于是有了提修斯改革.提修斯改革的结果:一是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二是把全体人民一概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但提修斯改革仅仅迈出了打破血缘氏族关系的第一步,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并没有解决,矛盾更加尖锐了.这种斗争一直持续到公元前621年,氏族贵族被迫让步,授权执政官德拉古进行改革,制定成文法.德拉古立法是摧毁原始习惯法以来的又一次变革.

2.索伦变法――雅典法律的大发展.在德拉古立法后,雅典固有的矛盾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因为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变得更加尖锐.于是公元前594年进行了雅典历史上最有影响的一次变法――索伦变法.索伦变法真正促进了雅典城邦制度的形成.由于城邦制度是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它也大大推进了雅典法律的发展.

3.克里斯提尼改革――雅典法律的最后形成.梭伦变法推动了雅典工商业的发展,但却不能缓和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之间持久的矛盾,并且还有不断增加的外来移民,这种党派的斗争直到克里提斯改革时才最终被推翻,氏族制度的残余也随之灭亡.经过克里斯提尼的改革,雅典城邦形成的过程结束了,雅典法律的产生也得到了最后的完成.

社会分工的扩大逐步瓦解了旧有的血缘组织,新的以职业标准划分的集团出现了.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就是雅典国家产生的契机.公共权力的出现,地域划分取代了亲属集团,这是雅典国家最终形成的两个特征.但是这个理论不适合中国,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国家的形成具有特殊性,在经济、文字相对滞后的状况下,国家已经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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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夏商周三代部落之征战与中国古代法的形成

1.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关于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因战争而产生的权力的提高.二是组长传统的延续.V新石器晚期,能够带来大量俘获的战争加速了氏族中权力的集中和社会的分层,早期社会的分化加速了青铜时代的到来,青铜器的出现又意味着具有某种分层和权力集中的社会秩序的存在,这样青铜器不仅是某种分层和权力这种秩序的象征,也是使这种秩序进一步强化的手段.W在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时期,战争繁多.夏、商、周三代的更替就是以战争为手段完成的.青铜器的广泛使用和不断改进,提高了战争的效率.一方面提高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强化了社会的分层和权力.这样青铜器成为了身份和权力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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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铜时代的国家就在这种不断的相互作用中逐渐发达和完善起来的,战争则是贯穿这一过程的始终,在国家的形成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X《左传》上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戎,指的是战争;祀就是所谓的祭祀,与族长传统有关.我们知道,上古神话中的战争就是氏族之间的征伐.当氏族之间的战争转化成为族姓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时候,统治者内部基于血缘的分层就渐渐具有了国家组织的内涵.所以祖先崇拜的仪式就从单纯的宗教仪式上升为国家组织的政治活动,这也就是周代的宗法制国家.

这种由战争强化的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所构成的形态与雅典国家组织完全不同.首先,国家的产生远不是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相反,它保留了原有的血缘关系,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为国家的组织方式,所以它划分居民的标准是氏族而非地域.Y

2.部落征伐对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影响.在部落征伐中形成的国家和法不是共同权力的象征,国家不但没有取代氏族组织,而是与之融合,成为真正的血源性也即族姓的政治联盟,并依靠家长式的强制方式实施统治,于是,法最初只可能被看做是镇压异族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刑.《左传》上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并且在氏族压迫格局中,刑是对内镇压的工具.在氏族征伐过程中,刑是对外诛伐的武力.因此,中国古代法最初主要是刑,刑最初主要是借助征伐这种特殊形式形成的.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法的社会功能的不同

国家与法所产生的途径,不仅决定了国家的组织方式,而且也规定了法的社会功能.中西法观念的根本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在语言上的表现,首先应从这一角度来认识.

古代希腊国家与法始终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有关,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这些社会集团主要是根据利益而非种族、氏族来划分的,他们寻求的只是社会利益的调整与分配,而不是族姓之间的统治与压迫.因此,维持这样格局需要的只是一套用来划分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社会调整机制.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希腊法的职能、法在社会中的地位等一系列问题,与国家形成的途径有关.在雅典国家,各阶级权力、义务的分配都是由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管理方式因时因地而异,一切取决于利益集团力量的消长.所以,雅典国家的政治问题要反映到法律上来.希腊人的“法治”观念以及反映在希腊语种法律与权利、正义等观念的密切结合,正是以其国家与法产生的历史为客观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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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最早的法观念决定于中国早期历史的特殊性.“兵与性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这种法是早期氏族间的诛、杀戮的产物,并且自始至终保持着暴力的特征.从政治上看,氏族国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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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政治性的“社会契约”,而是胜利了的氏族强加于失败者的强力意志.至于刑,它不过是维护和贯彻这种意志的暴力手段罢了.法律从三代的“刑”演变到战国的“法”进而成为秦汉以后的“律”,是一种文化的进步,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中一以贯之的东西却始终没有改变,仍然是以“刑”为中心.所以中国古代法注定只是工具,永远不能成为目的.

由于法在雅典早期形成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它不仅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内涵,同时还包含具体的规则、规范的内容,而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雅典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变革和立法来实现的,所以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或者说法本身就是社会会历史进步的表现,而不仅仅是刑罚.

总之,中国古代那种由战争中强化的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所构成的奇特的形态与雅典国家组织截然不同,同时也就决定了中国古代法的性质与功能不同于希腊的法.在中国,法律自始至终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的核心是刑.而在古代希腊,法却凌驾于社会之上,可以用于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类似于古代希腊国家中的平民与贵族对峙的局面在中国从不曾出现.正是由于这样法观念的差别,古希腊近代的法治已经孕育其中,但是近代的法治说却不可能在中国古代法理论的土壤中孕育.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完全没有Jus那样的分层,更不可能包含权利、义务这样的含义.从刑到法再到律,改变的只是字音,三者的核心仍是“刑”.透过“法”与“Jus”之间语义上的歧义,我们看到的是不同民族历史进程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也就是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注释:

①②梁治平.“法”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第36页,第62页.

③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第454页.

④⑤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第170页,第41页.

⑥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0页,第128页.

⑦⑩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一).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4页.

⑧张直光.中国青铜时代.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第54页.

⑨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77-18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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