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章程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与大学章程的细化机制相关论文范本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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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大学章程细化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章程细化的经验,论述了大学章程的细化机制,主张通过权威的校内“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以统一的大学精神、价值理念为统领,推进校内规章系统化.

【关 键 词 】 大学章程;细化机制;校内“立法”

大学章程是校内的“根本法”.大学章程制定以后,必须将其细化为校内规章,才能转化为大学自主办学和管理的具体行为准则.

一、我国大学章程细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大学章程的构成类型

章程构成类型不同,章程细化机制也存在较大差异.大学章程可以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两类.[1]p59-60单一型章程是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统一的总纲领以统领整个大学事务,如柏林洪堡大学、巴黎第一大学、纽约州立大学的章程.复合型章程一般则由特许状或大学法令与较细化的内部章程构成,如耶鲁大学、牛津大学以及香港大学的章程.

复合型大学章程与大学自身特点结合紧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特征,对完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在此模式中,特许状或大学法令是针对特定大学设立、运行和发展等的法律规范,章程则是由学校权力机构制定的、对特许状或大学法令的细化和配套.单一型大学章程依据教育基本法和其它法律规范而制定的.教育基本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总括性地规定了大学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治理模式、组织框架,共同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自主权内容.大学权力机构结合本校具体实际和特色,制定章程;然后再进一步根据细化程序制定校内规章.两种章程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渊源不同,前者的法律渊源是大学独有的特许状或大学法令,而后者则是普遍适用的教育基本法.

2.大学章程细化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未来我国的大学章程模式属于单一型章程模式,但是当前大学制度体系中普遍缺少章程环节,形成了“教育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原则、笼统,给具体操作困难;缺少程序性规范,师生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学校与政府、社会的权力边界模糊,导致大学自主权萎缩,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不畅等.究其原因在于:

首先,大学章程权威性不足,法理地位不明,给章程细化和配套埋下“隐患”.《高等教育法》规定了章程的内容,但是内容宽泛笼统、原则性强.《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但是法规层级较低,导致大学章程自身权威性不足.

其次,大学章程细化和配套异化为“新瓶装旧酒”.一些大学的章程制定以后,没有以新理念去修订、清理既有校内规章制度,而是把原来的规章制度进行简单的分类汇编、附于大学章程之后.

再次,大学内部职能部门各行其是,没有总体协调和审核机制.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考试、学籍等方面的内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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