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相关论文范文,与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相关论文发表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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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公文格式中指“送印机关”的“印发机关”项目,笔者认为应指公文起草承办部门,标注此可便于收文者有疑问时咨询.但有的公文主体部分已显示联系线索,其他一般公文收文者根据所知来文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可判定其起草承办部门,因之不需设该项.现公文起草人一般用打印稿请领导签发,文印室基本不需再打字,校对、复核用时很少,不会造成公文付印与领导签发日期不同,因此公文上也不需标印发日期.关 键 词:公文;格式;印发机关;印发日期2011年6月,本人发表《现行公文格式的印制版记项目应该取消》一文(《办公室业务》2011年第6期),提出当时执行的国家有关方面公文格式规定中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制份数项目“对公文的效能发挥没有实在意义,对收发文机关的管理工作也没有实用价值”[1],应该取消.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其关于公文格式的组成规定中,没有了印制份数,但仍保留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作为该条例的配套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做出了与其内容相同的规定.不过,原公文格式规定中“印发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解释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2],“印发日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3].现公文格式规定中的“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4].新规定中的公文格式项目意指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的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有无必要设置,本文试作探讨.新规定中的意指“送印机关”的“印发机关”指谁?参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起草的徐成华、孙维、房庆等在其主编的《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中指出:“这里的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有的发文机关没有专门的文秘部门,发文机关就是印发机关.”[5]由于他们是该标准的起草人,因此可认为他们的解释是很权威的解释.按照他们的解释,我们可明白两点:一是“印发机关”只能指单位管公文印制的文秘部门,否则指单位,单位别的部门不能做公文的“印发机关”;二是这里的“印发”强调的是“印”制.如果做这样的理解,可以认为新公文格式规定中的“印发机关”项目与原公文格式规定中的“印发机关”项目所指一致,因为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中对此的解释与之基本相同.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条文释义》是这样解释“印发机关”的:“这里的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有的发文机关没有专门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2]两相对照,虽个别文字有异,但所指总体意思相当.如果新公文格式规定中的“印发机关”或者说“送印机关”确指如此,那么正像本文开头提到的笔者发表的那篇文章中所述的那样,公文印制是发文机关的内部具体工作事务,收文机关既不关心,也不需要具体知晓,因此没必要在正式向外发出的公文正本上显示.况且依常规各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知道,机关的总文印室设于文秘部门或称办公厅(室),一般发文印制由其承担,公文正本上显示此信息,对收文机关没有实用价值.就发文机关来说,某个具体发文由谁承印,发文处理单上有登记,可满足发文机关的内部管理需要,也没必要在正式发文上显示承印者信息.笔者对“送印机关”的理解与前述的徐成华他们的解释不同,认为“送印”不是“送谁印”,而是“谁送印”,即发文是由机关的哪个部门起草、承办,交文印部门承印.当然,单位的许多发文是由文秘部门起草、承办,交文印室印制,这样,主管发文印制和承担发文起草的属于一个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在向外发出的公文正本上显示文秘部门的名字,本意是显示承办部门,使收文机关对收文如有疑问可循此联系,而有的人则误认为是显示发文由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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