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劳务派遣合法退回探析相关论文查重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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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规定得不全面.对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约定退回情形,劳动合同法未作禁止性规定.用工单位退回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1.法定退回;2.协商退回;3.约定退回.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协议约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的本质决定了用工单位在结束劳动力的使用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不应当高于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所受到的限制.

[关 键 词]劳务派遣;退回;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因发生一定的事由,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或安排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一种做法.

在实践中,用工单位退回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法定退回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出现下列6种情形,都会导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又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用工单位可以行使退工权.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一般派遣单位(乙方)与用工单位(甲方)在劳务派遣协议中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提前三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多支付该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可将派遣员工退回给乙方.若派遣员工因下列情形被退回后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将承担补偿乙方应当且实际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责任:第一,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还不能胜任工作的.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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