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表见代理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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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表明国家立法时对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秩序价值的一种认可.文章主张,表见代理作为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维护民事交易秩序稳定的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但是不能将表见代理绝对化,表见代理必须符合民法所内在的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关 键 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功能;性质;要件

代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并且发展是由社会发展需求所决定的.“从法治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完善都是特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或最终结果.同时,也是法律对这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回应.”[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的法律内涵已经远远超越其概念字面的含义,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在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本文拟就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分析,通过阐释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分析其功能与目的,最终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表见代理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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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的基本内容

(一)表见代理产生的背景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都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在.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最初是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人在抽象出代理人之三方关系的同时,确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则.而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区分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此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引入表见代理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的.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彼时,资本主义制度正在逐步确立,商品生产以及商事贸易正在蓬勃发展,这种新型的商品经济关系也深刻的影响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交往方式.商事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与复杂.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贸易的大力发展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方义经济.逐渐的,代理制度在社会迫切与强烈的要求下得以确立.随着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无权代理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因此,迫切的需要对商事交往活动中无权代理现象进行规制,以维护商事交往的秩序稳定.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从其产生之初来说,德国的法学家就已经区分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明这两种行为模式在日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代理形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如果从代理权限有无的角度来说,表见代理发生时,行为人并没有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因此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无权代理,但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2]通过对表见代理本质上的把握,确定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助于我们对表见代理的行为性质,行为后果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3]

二、表见代理的功能与目的

代理法律关系是发生在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法国民法典》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其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制度是三方之间发生的明确的合意型的法律关系.而表见代理其虽然具有代理的形式要求,但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的法律本质.

作为并不具有三方主体合意型法律本质的无权代理形式.表见代理依旧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并且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代理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符合代理法律制度的形式要求.“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人相信某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4]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民商事交往活动,法律很难期待民事交往主体对每一项符合代理制度形式要件的当事人行为进行法律本质的考察,这是不符合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中效率的基本要求的,也是不现实的.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表明国家立法时对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秩序价值的一种认可.“从秩序的本身来看,结合人类的本性要求和发展目的,秩序是社会的底线正义.”[5]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不仅是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民商事交往保持稳定和有序的重要条件.对符合代理形式外观要件的表见代理制度如果单纯作为无权代理进行否定性评价的话,这无疑会增加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的诚实信用成本以及造成秩序的混乱.

三、表见代理的制度实践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最终得以确认是在《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第49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以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真正的确立.也是我国表见代理存在的最有力支持.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这是表见代理制度的重要形式要件.“对表见代理,可以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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