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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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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没有怀疑和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不等于是真理,效率毕竟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目标,当我们把眼光投向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时,就有必要而且有理由对这项一直被奉为神明的基本原则提出质疑.

关 键 词: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更使这一原则成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且在刑事诉讼实践当中,这项原则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严打”期间,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出击、联合办案,破获了大批大案要案,惩罚犯罪效率之高,更使人们对这一原则深信不疑.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被法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且这种关系由于得到宪法的确认而成为一项公认的宪法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内部存在固有矛盾,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扭曲了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强调“司法一体化”[1],易导致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异化,侵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价值的机制相冲突,其消极意义不可低估.

一、互相配合,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的弊端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包括三个部分,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且“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构成一个有机整体”[4],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长期以来一直指导着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关系,但正是这一原则当中的互相配合,在司法实践当中却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理念.

(一)互相配合与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内部存在固有的矛盾

互相配合与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容易形成矛盾,人们不是没有担心过,并且总是通过强调三者的辩证关系来提醒三机关:“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4],“互相配合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客观结果”[4],“只有实现互相制约才能防止出现偏差或错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7]“只强调配合而不分工,则必然分工不明,造成混乱,只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就会照顾关系,放弃原则,其结果或者放纵犯罪,或者伤害无辜”[6].“反对为了配合而配合,片面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制约的观点”[5].人们总是希望并且强调如此,然而这种理想很难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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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以免相互扯皮、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影响诉讼效率.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彼此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既体现了诉讼的职能的相互分离,又强调了权力的相互制衡,符合诉讼的客观规律,是保障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而互相配合强调公检法三机关为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应协调一致,通力协作.如果这种协作是在三机关各自分工的范围内,通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来实现的,那么强调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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