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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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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探神经伦理学从2002年正式在美国学术界提出之后,其研究与发展也非常迅速.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是当代神经科学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神经伦理学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前者重点研究神经科学研究及其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后者重点研究自由意志、道德推理、道德判断和责任等道德概念或理论的神经科学基础.神经伦理学的发展对神经科学和伦理学的研究都是大有裨益的.

关 键 词:神经伦理学;脑神经科学;生命伦理学;情感与冲动;道德判断;行为决策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6.011

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从2002年正式在美国学术界提出之后,其研究与发展开始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美国也出现了神经伦理学研究的热潮.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随着国际人类脑计划在上世纪末启动,各国政府与科学家越来越重视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认知神经科学研究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国学者也必然越来越重视神经伦理学的研究.

一、神经伦理学出现的背景

神经伦理学的出现首先是得益于现代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早期,人们就开始探索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对人的神经系统有了初步的认识.20世纪30年代以后,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使有关神经冲动机制的研究取得突破.例如,1939年,美国学者柯勒和柯蒂斯以及英国科学家霍奇金发表了有关神经冲动离子机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引起科学界同行的广泛重视.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范围扩大到神经肌肉接头点.1952年,法特和卡兹阐述了神经肌肉间的神经冲动传递的离子机制.1954年,帕达赫和帕雷,罗伯特斯和班尼特分别发表了脑与神经肌肉接头点突触的电子显微图.同年,纳塔和吉盖斯发明的追踪法使研究者能准确了解神经细胞间(特别是远隔神经细胞间)的相互联系.这些对后来的研究都有重大影响,为现代神经科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2年,施密特在麻省理工学院发起神经科学研究计划,并首先使用了“神经科学”这一词汇,也标志着现代神经科学的正式诞生[1].随着脑与行为研究的日益增加,1960年国际脑研究组织(IBRO)和1969年美国神经科学学会等机构相继成立,认知神经科学也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为了推动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社会问题分支委员会,旨在向会员和公众宣传神经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这也标志着神经科学家开始关注和重视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2].从此,不仅人文学者开始认识到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科学家觉得他们有义务和责任关注甚至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这种从观念上确立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交叉与融合.而且,自1983年以来,美国神经科学学会每年都要举行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主要讨论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这些会议已经讨论了以下主题:大脑的性别差异,脑死亡,神经治疗,神经增强,使用胎儿组织治疗神经疾病,食品添加剂的神经毒性,神经科学研究对控制吸毒的作用等等[3]385-391.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国会的技术评估办公室(OTA)也进行了一项神经科学研究的潜在影响的社会调查.1984年3月OTA的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影响》主要从医学影响和社会影响分析了神经科学的潜在影响.医学影响是指神经科学研究不仅对神经疾病、精神疾病和遗传脑疾病有巨大的医学贡献,也对其他非神经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和寄生虫病)等有较大的医学价值.社会影响主要是指神经科学研究对医药产业、犯罪与暴力、司法体系、学习障碍、性别差异等的潜在影响.在该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中凸显了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及其未来神经科学研究面临的诸多伦理与社会挑战[4].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举行的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和OTA的神经科学的影响的调查研究报告为美国后来制定神经科学发展的科技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调查数据和理论依据,使得美国在注重发展神经科学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这也是为什么神经伦理学这一研究分支学科首先在美国提出并得到了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也资助了一个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的项目.其中SandroGindro等学者的《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报告主要对脑研究与神经疾病、神经移植、大脑控制、心理分析与心理治疗等方面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报告特别指出了大脑控制、神经干预和增强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脑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同脑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重要,它有利于神经科学的研究与发展[5].科学家、学者和公众日益认识到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促使了神经伦理学在美国诞生.

二、神经伦理学的概念

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一词汇是由威廉•,索菲尔于2002年在《纽约时报》上首次正式提出的[6]1.神经伦理学的出现是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引发诸多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必然结果.当然,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共同推动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给神经伦理学的概念进行科学的定义或者解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威廉•,索菲尔认为“神经伦理学是研究人脑治疗和增强以及对人脑的干预的对与错,好与坏”的交叉学科[7]5.索菲尔先生主要基于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对与错,好与坏”来对人脑干预和控制的神经伦理学概念进行阐释,突出大脑在神经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价值,彰显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脑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在他看来,“神经伦理学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独特部分,思考医学实践和生物研究的好的和不好的后果.但是,神经伦理学的特殊性在于我们研究的是大脑这个特殊的器官,它与我们的意识、自我息息相关,是我们作为存在的核心,是控制我们行为和人格的思维器官”[7].由此可见,索菲尔把神经伦理学看作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同时也富有洞见地看到了它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人脑作为人身上最特别和最复杂的物质器官,它是和人的思想、意识以及行为密切相关的.在一定意义上,人脑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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