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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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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众说纷纭.但几乎所有的论说都不是仅仅揭示民法本位的内涵,而更多的为了探讨民法应以什么为本位.本文对社会本位论提出质疑,认为社会本位不能作为民法的立法标准和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应当坚持权利本位,个人权利的实现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运行中应受到尊重.以权利本位为标准来架构民法典的体系,实现更准确执法,透过民法精神来规约民事行为.

[关 键 词]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民法典

一、民法本位概述

(一)研究民法本位的意义

首先,研究民法本位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深入理解民法的本质,我们可以通过论述民法的发展历程,结合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社会发展,预测民法本位的趋势,及其在民法上的反映,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从而达到深入理解民法本质的目的.

其次,民法的本位指的是民法的价值,民法原则是民法价值和民法本位的外化,蕴涵着民法本位和民法的价值取向.①我们通过辨析民法与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获得的结论就是民法注重内心的意思表示,这一价值对于民法本位的定位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民法原则的研究是为了把握民法的宗旨和精神,因此,可以说,研究民法的本位对于民法原理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民法本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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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研究民法本位的实践意义并不比探讨民法具体制度的理论意义逊色,如,民法本位是民法典制定的出发点,正如有些民法学者②指出当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由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来架构民法典的体系,能够实现更准确执法.

(二)民法本位界定

“本位”一词是基础,根源和逻辑起点的意思.法的本位,就是把本位概念放在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法律本位”一词最早见于1904年梁启超写的一篇文章.之后学者对法的本位问题做了系统的论述并将法的本位解释为法的“立足点之中心”、“法律之中心”.学界的上述论述对于我们今后研究探讨民法的本位定位问题具有指导意义.梁慧星先生主张制定民法典应贯彻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福高平先生认为,我国民法属现代民法,现代民法是社会本位,我国民法采社会本位无疑.③章礼强先生主张在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之间,个人本位是权利本位的前提,因此个人本位是民法的最本原的核心本位,并将民法本位称为“以民为本位”.④刘凯湘先生认为,民法应旗帜鲜明地以权利作为它的本位,没有了权利,也就没有了民法.即学界关于民法以什么为本位持权利本位、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社会本位等不同观点.当然,对于民法来说,我们现在很难想象曾经有过义务本位的时代,笔者是权利本位的拥护者,对于社会本位持怀疑态度.

二、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观之评析

19世纪中期以后,现代社会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这带来的结果就是民法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引起了民法制度重心的转化,如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也可以说是限制自由和权利,加重义务.更多的去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或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梁慧星先生认为:“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由此可见,民法的社会本位观,指的是民事立法中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突出对社会利益的考虑,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更多地体现社会利益平衡的民法本位观.

至于民法社会本位观能否取代权利本位观,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正如有研究者指出这种价值理念“迎合了国家发展的要求,赶上了世界民法发展的最新思潮,但是却以割舍权利神圣,民间意思自治这些民法根本价值为代价.”⑤

首先,社会本位观缺乏逻辑上的根基,民法的本位问题是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一规范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何者为主导地位的问题,对此问题之回答,只有三种可能:权利本位、义务本位、并重论(无本位).因此,社会本位论在逻辑上是没有根基的.

其次,社会本位只是为了实现主体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形式,归根到底保护的是一种社会化的个人利益,而不是去实现集体的整体利益.所以,社会本位还是权利本位,只不过是社会化的权利本位而已,目的是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人类的权利,而不是集体的权利,更不是在否定个人的权利.总之,认为“社会本位”是民法本位发展历程中一个独立阶段是没有意义的.

再次,在近代民主法治思想的产生过程中人们都会注意到西方对社会公益立法的注重,也可以说都在追求最前沿的法律制度,而没有去与我国社会自由、权利、平等观念尚未成熟的现实相结合,忽略了我们对自由竞争的保护、平等,权利观念的培育等重要任务.笼统地接受西方的社会本位立法,认为和中国传统精神有相同之处,这就混淆了重要的问题.而这种混淆带来的结果就是个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空间,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得不到应有的限制,再加之中国原有的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淡薄的现实,必然会导致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难以实现,使得民法承担过多的任务,从而使其性质也会发生变化,不利于整个民法典体系的建构.

我们应该正确理解近现代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确信在我国现代民法的建设中贯彻权利本位思想是当务之急.

三、我国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权利本位

20世纪末,为了矫正当时的具有权力本位色彩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权利本位,权利本位观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法律就是通过规定人的权利,来实现人的平等.胡连生撰文指出,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体现,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平台,是防止权力异化的有效机制.鉴于权利本位思想在法学界的巨大影响,有必要进一步阐明这一思想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说明其存在的真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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