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相关论文范例,与谁动了我的网财遗产?相关论文查重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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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沈阳市民王女士的爱人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为了取得丈夫和里保存的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向腾讯公司求助,但却被告知无法从官方渠道获得密码.无独有偶,湖南省长沙市的王先生在自己的里保存了大量与妻子夏女士的往来信件和照片,王先生突遭车祸不幸去世后,悲痛欲绝的夏女士想要整理丈夫保存的信件及照片,以留作纪念.夏女士与腾讯公司交涉,让对方提供王先生密码也被拒绝了.腾讯公司认为,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使用权.用户不能将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也不属于遗产继承范畴.如果她想拿回密码,必须提供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还得邀请徐先生的好友为其“作证”.

在国外也有类似案例.2005年,在伊拉克阵亡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贾斯汀艾斯沃斯的父母将雅虎告上了法庭,要求雅虎允许他们进入儿子的账户.雅虎辩称,它的协议条款不允许账户转交给亲属.虽然法庭最后判令雅虎将该账户的数据刻成光盘交给士兵父母,但至今雅虎的协议条款仍然声明,账户不可转让,也无法继承.

这些涉及网财继承的案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现在,人们时时刻刻都离不开电脑和网络,在现实生活之外,人们生存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天南海北的朋友通过聊天,通过Facebook传递信息交流感情,用MSN、E-mail收发邮件,在博客、微博上记录心情,在淘宝等网店里购物,在网络游戏中品味多样人生.在网络中,我们拥有很多具有情感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无形之物,例如账号、社交网站的账号、电子、游戏账号和装备等,我们将其称之为虚拟财产,也叫“网财”.在我们离开现实世界的时候,这些网财将如何处置,是被亲人继承作为我们生命的延续而存在,还是无声无息的消失于茫茫网络数据世界中?这涉及到一个网财能否被继承的问题.

在我们讨论网财能否被继承之前,首先要明确网财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根据传统法学理论的定义,作为法律概念的财产是指存在人身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具有稀缺性的客观对象.财产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归属性,即财产能够为人们所支配,是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财产权的物质载体.二是具有价值,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它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并能用于交换.三是具有客观性,即客观实在性.财产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物质形态的财产,也可以是各种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也就是说,除了物之外,权利也是财产的一部分.而且,随着社会不断进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其承载的权利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网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姑且称之为“财”),是否属于财产,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根据上述财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网财基本上具有财产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网财不都是“财”.一种情况是,网财只存在于虚拟的数字程序中,在与现实生活不发生关联的情况下,在无法产生或转换成现实生活中财产的时候,是不具有财产性质的.例如、微博等很多寄托情感价值的网财,在不衡量财产价值进行社会交换时,只是对个人有各种虚拟的价值,而不具备社会财产属性,不具备财产的特征.另一种情况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网财,通过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转换成了现实的财产,即网财从虚拟财产转换成了实际财产,成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可支配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此时的网财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财产.比如,支付了现实社会中的货币来购买虚拟产品,或者在虚拟财产的状态下取得能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的虚拟货币.据权威媒体报道,在5173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的在线交易平台上,《征途》游戏中一个205级的人物账号卖到4.1万元,而208级的《征途》账号甚至叫价16万元;在淘宝上搜索发现,普通6位数的的价格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有吉利数字的价格更是高达上万元;游戏中的资深玩家账号乃至装备标价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一家经营良好的淘宝小店,其价值可能超过10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都没有将网财明确规范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对财产性质的理解和认定,人民法院对于涉及网财的争议纠纷进行了不同的处理.在2003年“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一案中,法院以判决认定“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对于盗窃号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裁判.

下一个问题是,网财的持有人是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权人的财产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涉及继承的问题.按照互联网企业的行业惯例,基于避免资源浪费的考量,其在数字产品的服务中只为用户提供使用产品和服务,明确用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例如在腾讯安装程序前置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使用人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对该账号的使用权.注册新浪微博时,前置的《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规定,“用户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雅虎也提示用户不拥有所有权,“使用本服务以及本服务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产品”.同时,互联网企业普遍的做法是可以收回用户一段时间没有使用的账号,而无需通知或补偿.


大学互联网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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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论很大,基于债权、物权、特殊权利等不同角度的认知和分析,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或倾向性做法.从目前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看,允许互联网企业保留所有权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否则,在互联网企业运营的很多产品面临成千上万用户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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