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端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原则相关论文答辩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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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审查以及无效阶段有关修改超范围判断的案例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判断标准也一直是大家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行政判决案例,并结合实际案例,以一种新的角度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初步探讨,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专利法第33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原则作出了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之所以规定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是因为其中难免存在各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而在实际操作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一直是实质审查和无效阶段中的难点.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申请人修改的方式多种多样,给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带来一定困难;另一方面,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抽象概念,很难给出一个非常实用的具体解释,而《专利审查指南》对于该法条的立法宗旨以及立法目的也缺乏相应的阐述,因此,大家对该法条的理解并不一致.

(2007)高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介绍

1.案情介绍

专利权人郝志刚拥有一项专利号为ZL94110912.7、发明名称为“辊式磨机”的发明专利.针对该专利,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之一是权利要求1中的“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做出第7581号决定,认为该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理由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三个实施例,能够导出授权文本中的上述技术特征.说明书的三个实施例分别是:第一个实施例:“在上下机壳(7)、(8)之间的连接螺钉上装有弹性机构(2),并装有调节螺钉(9),当有过大的杂铁等不可粉碎的物料进入时,由于上下机壳(7)、(8)之间的调节螺钉(9)的调节以及弹性机构(2)的弹性作用,迫使下机壳(8)下移并偏转,使得磨辊(12)与磨盘(10)之间的间隙增大而通过,而不会出现卡死现象.同时,弹性机构(2)还迫使磨辊(12)向磨盘(10)施加压力”;第二个实施例:“磨辊(12)通过铰链装在支架(4)上,并在两者之间装有弹性装置,使磨辊(12)在一定范围内摆动,并具有一定弹性,并使磨辊(12)向磨盘(10)施加压力”;第三个实施例:“在支架(4)和磨辊(12)之间的主轴(6)上装有弹性机构,这样可使支架(4)在主轴(6)上作轴向移动和具有一定的弹性,并可以使磨辊(12)向磨盘(10)施加压力”.(见图1)

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经审理,该院做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477号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该请求人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高院,下同)提出上诉请求,经审理,该院做出(2007)高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高院认为,虽然在原公开文本中并未记载“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但在本专利公开文本记载的三个实施例中磨辊均在弹性机构的弹性力作用下向磨盘施加压力.磨辊与磨盘之间的间隙既可以通过调节螺钉来主动调节,也可以根据物料的粒度大小通过位于上、下机壳之间的弹性机构所产生的弹性力而使下机壳下移并偏转而发生相对移动,或者通过位于磨辊与支架之间的弹性装置所产生的弹性力使磨辊在一定范围内摆动,或者通过装在支架和磨辊之间的主轴上的弹性机构所产生的弹性力迫使磨辊下移来被动调节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的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案例分析

由高院给出的解释可知,其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依据在于,虽然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相应记载,但是由说明书记载的三个具体实施方式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中所增加的一般性技术特征.原申请文件中的三个实施例仅是示意性地描述了该发明的具有“间隙式磨合面”的辊式磨机.也就是说,不管是采用调节螺钉来主动调节磨辊与磨盘之间的间隙,还是根据物料的粒度大小来被动调节上述间隙,均是为了使得“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即从三个实施例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这一特征,从而解决适应不同粒度大小的物料等问题.换言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三个实施例能够明确地得出的信息是:“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该可调节的间隙与是采用螺钉还是弹性机构等并无紧密联系.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修改后的特征看到的信息也是如此.因此,本案的修改并没有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的信息相对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发生了变化,修改应当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由高院的判断过程我们可以发现,高院仅从具体实施方式能够明确导出修改的特征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修改不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结论,并没有对原文字记载的内容是否为修改后特征的唯一解释进行说明.可以说,上述行政判决对于我们理解“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应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可以明确确定的内容,但并不当然要求该文字记载的内容是该确定的内容的唯一解释.上述要求也应当是《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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