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集,与网络知识产权的伦理危机应对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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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技术的发展让人们在享受信息共享所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让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了挑战.通过对其进行伦理分析,揭示网络知识产权的伦理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迫在眉睫.

【关 键 词】网络知识产权;伦理危机;原因;应对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正在日益压缩人们的生活空间、冲击现实道德规范,人们在享受信息共享所带来的便捷时,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受到了挑战.通过对其进行伦理分析,揭示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实属必要.

一、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则包含作者权和传播权(即邻接权)等等.“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专利权中无法包括的“技术秘密”权,商标权中无法包含的禁止(除冒用商标之外的)假冒他人产品的权利.目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大都赞同传统知识产权的划分.此外,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中把“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也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协议中所涉及的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实际上主要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无论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在刑法领域,知识产权通常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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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

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还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即权利人在互联网上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知识财产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专有性”.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人同意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而网络上知识信息保护与传统“专有性”技术成果的保护相冲突.网络信息一旦发布,就很难被权利人控制,是公开、公知、公用的.知识产权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地域性”.地域性是指某国若未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则由该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均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发生域外效力.而网上知识信息传输则是“全球性”的.网络知识产权这种特殊性使它的保护更具难度和挑战性.

二、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与伦理危机

(一)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

网络经济是指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特别是因特网)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知识和信息是决定网络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信息网络既可以独立工作,也可以相互连接乃至构成全球网.由于信息的复制、传输、处理、采集、使用等网络技术的出现,导致知识产权的发生、使用和分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1.物质载体的“非物质化”,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再明显.由于网络上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传输和储存信息的各种媒介,如磁盘、光盘、光纤、电缆、各种计算机存储器等,给知识产权的识别和有偿使用标准的界定带来新的难题.

2.知识产权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给侵犯知识产权的界定带来了困难.信息技术不仅使作品能够被迅速拷贝后扩散到网络中去,而且也能轻易改变作品的表现方式和编排方式,如果给予这种形式以著作权的话,那么原著者的权利就不再得到保护.

3.网络上有无产权的信息难以分辨,信息的鱼目混杂更是让网民难以辨别.

4.电子服务和电子应用的全球化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由于信息产品受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制约,各国之间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网络知识产权必须得到保护,这是因为:首先,其次从信息的生产来看,信息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信息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往往是惊人的,信息生产者有权力要求占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其次,从信息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因此信息共享极端化是不道德的,其表现就是盗窃知识版权、计算机“黑客”行为等.如果真按Inter的公开性原则,信息“合理”地被大众免费使用,那么知识产权所有者在没有回报的情况下.不可能或是无力再进行知识的维护、创新,那么网上特有信息的绝对数量越来越少、重复率越来越高,没有新的知识信息注入的网络越来越陈旧、越来越没有吸引力等所以说,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合理的、道德的.

“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把信息视为发现者财产的世界是不可想像的”;同理,“一个在所有情况下,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加以保护的世界也是不可想像的”.网络经济时代越来越要求网络经济主体必须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网络资源的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矛盾的难题.

(二)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危机

1.网民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我国网民的结构相当复杂,从几岁到几十岁、从小学未毕业到博士、从流氓到律师无所不有,这些人当中知道网络知识产权的人很少,真正懂的人就更少了.在网民不知、不懂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要他们去遵守就更是不可能了.

2.网民责任感及公德意识的缺失.网络的开放性与匿名性能反映网民的真实“自我”,同时也更能考验、体现一个人的真正的品质与道德.有了责任感,无论网上网下,他都会时刻注意自己的身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伦理危机的途径

(一)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立法

首先扩大知识产权法保护内容的范围,将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数据库、软件、多媒体、电子出版物等都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制定网络保护法规,约束侵权行为,尽快建立有关信息上网的逐级严格审核制度,制定数据上网的形式审查和保密审查具体措施.通过立法,使国家在打击侵权行为时有法可依.如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案、2000年《大学生》杂志状告“263首都在线”案、2004年湖北孝感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侵犯其著作权案等等,这些案件有的至今仍然在审理中,有的判决不利于受侵害者,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二)技术保护

网络上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除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外,使用技术手段也是得力措施,它将促使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并为

知识产权法律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提供新的思路.例如,美国IBM公司和著名的软件厂家Novell公司以及一些电子出版工具的开发厂商已于1995年开发出一项名为“安全盒”的技术,这项技术可以帮助厂商通过互联网发布有版权的软件,而不被非法拷贝.再如,美国Digimarc公司开发了一种可以保护电子知识产权的技术,这项技术可以把电子签名或系列编号直接嵌入相片、录像、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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