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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问题类论文范文例文,与基层法官的整合型法律解释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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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决定,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必须贯彻执行.经审判委员会合法、合情、合理的讨论,基层法官贯彻法律意旨,融合讨论意见,探寻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审委会讨论案件,形象地展示基层审判组织司法民主化的理性商谈机制运转的过程.与现实的案件责任考核结合,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后,若出现“发改还”的现象,可为主审法官提供规避责任的理由,因为案件司法判决结论定于审委会讨论意见.审委会委员与主审法官之间,平等地“一问一答”.案件在审委会讨论,充分展示协商与对话的司法民主精神.

四、司法裁判的可能性参照因素

(一)同一法律文本的不同理解

理解法律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理解法律需要具备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和原理,解释学称之为理解的合法前见.法律规范以此形式限制法官不能任意曲解法律,只能在法律所允许的可能意义范围内理解法律.

法律适用过程中不断地限制权力,法律人时刻受到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的约束.法律体系建成后,解释者的时代即将来临,法官需要系统地学习法学方法论.法官审级不同,但适法渊源相同.法律问题的解决,源于对同一法律文本的理解与解释.“法律的内容所涉及的必须主要是(但不一定完全是)一整个阶层或种类的人、行为、事物与情况;而法律之所以能够成功地运作与范围广大的社会生活中,是因为社会的成员广泛地有能力将特定行为、食物和情况涵摄到法条文字所做的一般化分类中.”[5]113只有当一个有效的规范被证明是对有待判决的案例来说唯一恰当的规范,这规范才为一个唯一可以主张是正确的判决提供论证.说一个规范是显见有效的,仅仅意味着它已经被公平地论证过了;只有这个规范被公平地运用,才导致关于一个案例的有效判决.普遍规范的有效性还不能保证单个案例中的正义.

(二)裁判参照上级法院请示

基层法院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经常对于法律依据的确定性理解把握不准,通常得请示上级,以解决法律规范适用困难的状况.司法判决前的请示,决定主审法官有可能参照上级法院法官的意见做出裁判.一审法官在审理时,不仅在思考自己如何审理案件,还要揣测二审法官的心理,二审法官会不会做出与自己不同的判断.从制度设计上,上级法官有权改判下级法官,这没有争议.但是,很多案件的审理,法官在判断事实或适用法律时,即使同一个法官也会在选择中由于难断,难以下判,也许是因为不同的思考得出的结论.

法官适用法律,首先必须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在实际上就是解释法律,可以说解释法律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本环节.“一切文本学都有这样一个共识:任何类型的文本如果要为人们所理解,首先要进行解释.这对法律工作意味着:任何法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受合同约束的协议在能够恰当地适用或执行之前都需要解释.”[10]一个适合某个规则的事态的构成,取决于根据运用于它的那个规范的概念对它的描述,而这个规范的意义,恰恰只有当它被用于一个被变成规则之一例的事态时才得以具体化.一个规范永远只是根据由这规范自身所规定的相关标准而有选择地吸纳复杂的生活世界情境,而由规范所构成的那个事态也绝没有穷尽一个普遍规范的模糊的意义内容,而是也非常有选择地体现着各规范.

(三)整合型法律解释模式

问题总是在协商与讨论中解决,整合解释集中了多数法官的司法智慧.“法律解释的任务在探求法律意旨,而在这个意旨即追求正义在人类共同生活上的体现.故法律解释必须把握这个意旨,并帮助它的实现.亦即在正义及其衍生价值的指引下,以衡平的、可以被理解的方式去满足由人类共同生活所发生的法律上需要.”[11]“法院时常强调,在审理未受规范的案件时,他们会通过类推的方式,援引既存的法律或判例,以确保他们所造的新法,尽管是新的法,仍能与既存法律中所蕴涵的原则以及基础原理相互一致.确实当某些法律或判例在个案中遇到无法确定的状况时,或者当法律沉默时,法官不会就把他们的法律书推到一旁,然后开始立法,不去寻求现存法律的指引.法官们在审理这种疑难案件时,经常会按照人们对于该等法律的理解,援引相当范围内各项法律所体现和表达的一般性原则,或者一般性目标或意旨,为当下的疑难案件指出确定的答案.”[5]242

五、结语

“现代解释学,实际上是一种关于理解的学问.”[12]基层主审法官对于法律问题的理解,服务于法律问题当事者的法律保护,疑难个案解决的正义性,须与法律运用和法律发展的统一性相结合.消解独断解释之后,对于司法诉讼程序中多方对法律理解与适用的意见的参考,是整合解释的主要内容.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对司法判决的前置沟通、对话和对结论的审核得出解决方案,进而统一法律.整合解释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法律问题当事者的利益.通过议论解决法律问题的整合解释模式(2),基层主审法官对个案进行判决,保持司法诉讼程序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维持法律秩序的融贯性.

注释:

(1)法律解释因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包括裁判的解释.裁判的解释,指法官于裁判案件时所作解释.法官所作解释不必列举详细理由,重要的是结论之妥当性.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审判解决法律问题适用法律时,主审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为独断解释,经合议、汇报等采取其他法官的意见时,则为整合解释,呈现法官适用法律过程的整体智慧.

(2)“法律议论”理论由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列克西(RobertAlexy)教授提出,主张把法的正当化归结到人们的讨论过程.一个主张在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正确的,必须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批评,经得起辩驳,经得起推敲,只有以合理的、公正的程序为基础进行讨论才能真正使规范正当化,讨论必须与正当程序结合在一起,才产生规范实效.

参考文献:

[1][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M].唐欣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

[2]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6-17.

[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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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40.

[6]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7][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45.

[8][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M].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2.

[9][英]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M].朱学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9.

[10][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3.

[1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01.

[1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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