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有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与环境责任保险的对我国的借鉴相关有关保险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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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不断进步,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赔偿问题日渐突出.为分散企业环境事故发生时所面临的巨大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及对西方各国发展现状的分析,找寻对我国的借鉴,并根据我国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 键 词 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借鉴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定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尤其是工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开始对我们的生活显现出许多负面影响.比如前苏联切耳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印度博帕尔农药事件、瑞士巴塞尔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等,这些都是十分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例.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而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据统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几乎相当于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我国已进入环境事故的高发期.

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事故时,要向政府交纳罚金,对受害者给予赔偿.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高额的罚金都可能会将企业推向破产倒闭,企业迫切需要将这种风险分散,环境责任保险营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商业保险制度与环境侵权责任制度高度结合的产物.

环境责任保险对于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企业通过购买保险,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当环境事故发生时,不至于因为罚金和赔偿责任而造成资金运作紧张,影响其正常生产甚至造成倒闭.其次,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若企业无力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那么环境治理和赔偿的责任就全部集中到政府,为政府带来财政上的压力.而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风险有效的分摊于整个社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第三,由于风险被有效分摊,受害者的损失由信誉较高的保险公司负责,因此,受害者的权益将会得到及时而充分的保障.最后,对整个社会来说,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手段.按照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的原则,合理设置保险费率,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污染管理,使其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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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一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最初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西方一些国家为保护环境,同时为了转嫁企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以污染严重的核装置及易发生突发性污染源开始,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至现在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从保险制度模式上可以将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分为三类.

1.强制保险模式

这类保险模式主要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

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针对有毒物资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投保额度因突发性事故和非突发性事故而有区别: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就每次突发性事故投保1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200万美元,同时必须就每一非突发性事故投保3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600万美元.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环境损害保险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缴纳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

2.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模式

法国和英国是此类制度模式的代表.

法国采取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比如《发过环境法》中第218条规定,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如果无法证明他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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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实行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比如,1965年的《核装置法》要求,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的核责任保险.1970年,英国政府宣布,由于实验性飞机造成的声震损失必须给予赔偿,因而开办了声震保险,承保因声震等噪音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兼用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模式

德国《环境责任法》出于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加害人能够履行其义务的考虑,在第19条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责任保险,即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果设施所有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现可追溯到20 世纪七、八十年代.1976 年8 月,交通部颁发了《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这应该是我国最早的环境污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有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却未能形成制度和法律上的规范,目前也只有个别公司经营个别险种而已.这种情况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即由于投保企业很少,导致风险分散不足,保险公司为维持运作,不得不提高费率来降低成本,而高费率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因此,虽然社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出十分支持,但购买率却很低,导致出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

大连是我国最早的开展城市,20 世纪90 年代初,我国大连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在公众责任保险险别下首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随后,沈阳、长春、吉林等一些城市借鉴大连作法,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但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初次尝试并不顺利.因险种单一、费率高、赔付率又较低,投保的企业越来越少,甚至有些城市无企业投保.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7 年4月, 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 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 并提交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2008年2月18日,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决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先行试点.目前, 环境保护部已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与湖北省环保局在2008年9月联合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重点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 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以及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及武汉城市圈进行试点.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以下几方面存在不足.

1.缺少规范的法律法规支持

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引用的条款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缺乏对环境责任保险有针对性的操作规定,导致法律环境薄弱,缺乏有效的支持.

2.保险人经营成本过高

首先,由于各个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生产地点、生产流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造成环境污染的潜在因素和风险大小很难统一量化,其次,由于环境污染对人或自然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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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成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持久性,风险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巨大的损失,保险人将面临巨额的赔偿压力,甚至超出其承受能力.

3.投保积极性不高,有效需求不足

保险人为减轻其经营成本,提高保险费率,这会降低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同时,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保险进行约束,企业往往产生环境事故不会发生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于成长的中小企业,其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因此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还很缺乏.

4.产品有效供给不足,险种单一,范围集中

由于该类保险在我国开办时间较短,还缺乏较为成熟的理论与经验,进行新型产品的设计就显得有些艰难.同时,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较多,需要精通法律的人员参与开发,来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而目前保险公司中这样的人才较为缺乏,产品的设计和创新难以实现.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借鉴

通过对各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分析与借鉴,加之考虑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我想对于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1.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任意保险制度,带来逆向选择风险.由于是任意保险制度,环境风险较小的企业将会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去购买保险,以节约成本.那些购买环境责任险的,都是风险很高的企业.保险人的资产质量将会降低,影响其信用.保险人为维持其稳定的信用,必定会提高费率,这又会使那些风险较小的企业进一步退出保险机制,带来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基于此种现象,我国应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

2.逐步扩大承保范围,实施差别费率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的时间还不长,保险品种还不多,难以满足各个企业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在现有险种的基础上,以承保高危险行业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为中心,逐步扩大承保范围,针对持续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另外,由于各个企业所面临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及污染程度、污染治理是不同的,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制定不同的差别费率,杜绝不公平现象及逆向选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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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限额赔偿制

如果不规定保险金额的最高限度,又会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当赔偿金额有可能大于企业的污染损失时,这就违反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企业会因环境责任事故而获得超额收益,导致其在生产过程中更加忽视环境污染的管理,保险反而起到了副作用.因此,针对此问题,我国应采取限额赔偿的保险制度,超过规定限额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也减轻保险人的负担,维持其良好的清偿能力.

4.对保险人经营风险进行再分散

基于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保险人要在短时间内支付巨额的赔偿,会带来资金正常运作的压力.为解决保险人负担,有效分散其风险,可以从两方面解决,一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制度,二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5.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法律法规

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政府应扮演主导者的角色.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具有持续性和累积性,商业保险公司会承担较大风险,并且很有可能因承保而遭受损失.为实现其盈利性目标,保险公司一定会提高费率来增加收入,但这又会引起逆向选择.因此,国家应该针对这种关系到国家良好环境建设、但又难以盈利难以经营的社会事业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同时,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保险事故发生时责任的认定以及赔付的事项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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