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存款保险制度重在细节相关保险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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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则性的框架被通过后,细节问题将决定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能否适时推出、顺利实施.

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由危柳催生的.2004年,以“德隆系”为代表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倒闭以及受其影响的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出现的危机,严重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定,特别是不少自然人的利益,刚被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维持金融稳定职责的中央银行自然是忙于救火.中央银行对这些事实上受民营资本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债权全面买单的做法,既引发了很大的道德风险,同时也缺乏法理上的基础,由此产生了较大争议.于是,盼望存款保险制度尽快出台的呼声此时就显得极为迫切了.

不久前,央行即将推出金融机构退出条例的消息更是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解.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专家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专家进行了更为详尽的研讨,似乎一切都比预想来得要快.

显然,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已经不是要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了,而是如何来设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原则性的框架被通过,但在许多细节问题上还远未达成共识.“魔鬼往往存在于细节中.”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监管制度比较健全、各项条件都比较好的国家,单一费率引发的道德风险还是导致了大量储蓄贷款机构的倒闭,致使美国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因清偿力不足而被撤销.

承保范围

关于存款保险承保的范围,IMF认为这取决于存款保险的目标,如果目标是维持金融稳定,那么存款保险体系的会员应该包括商人银行、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如果目标是保护小额存款人,那么会员应该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贷联合体和合作银行.实际上,在我国存款保险建立的初期,在资金有限和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其首要目标也只能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理论上都应该是存款保险体系的成员.但是,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的改制意味着它们将失去政府的隐含担保,但“大而不倒”的银行界铁律似乎还在发挥作用,短期内它们仍无破产之虞,由于它们吸收的存款占存款总量的比重非常大,这意味着它们需要缴纳高额保费并将在存款保险体系中扮演救济者的角色.尽管有些不情愿,但是它们仍会接受这种制度,因为在别的银行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国有银行选择不加入银行存款保险体系,则有可能面临国有银行存款流失的局面.至于保费负担问题,按照目前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并参照国外的费率水平,只要将每家银行每年的保费控制在几亿元左右,这个负担对于每年盈利数百亿的银行来说就算不上多么沉重.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好,体制灵活,预计会为存款保险做出真正的贡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情况相对复杂.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经营上也受当地政府的影响,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财务混乱则是一个老问题.这两类金融机构如果不加入存款保险,就增大了存款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有违当初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如果加入,首先就面临信息披露的问题,真实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引发存款人的恐慌;其次,它们将背上沉重的保费包袱.在加入存款保险之后,当地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将随之淡化,但前者对后者的干预却不会因此而减少,这是地方金融机构需要处理的另一个难题.曾经有人提议建立单独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公司,但有研究认为这么做将无法筹集到足够的保险基金,因而并不可行;同理,设立单独的城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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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的两难境地,是否可以考虑分步骤推进我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建设,最终达到包含以上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目标也就是说,可以先建立只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等监管比较成熟、城市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比较合理以及农村信用社改革完成之后,再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存款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后两类机构.总之,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有利于防止逆向选择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参加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保险限额与保险费率

保险限额是指存款保险在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对某一限额以下的存款予以全额赔付.它决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力度,也是道德风险大小的重要的决定因素.要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险限额,首先要彻底实施存款实名制,然后对存款账户情况进行统计,根据账户余额的分布情况和居民收入及储蓄增长预测,然后才能确定合理的保护程度以及保险限额.而且根据美国的经验,建议应将其指数化,钉住CPI,每隔几年会商或评估一次是否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为什么要写存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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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认为,在所有金融机构都参加的存款保险体系中,要设定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保险限额是非常困难的,低风险的银行不希望限额太高,高风险的银行却希望限额越高越好,因此,让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内可以自主选择保险限额,这么做的好处是可以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选择合理的保费负担水平.但是,一旦有了存款保险作为保障,存款人的必然选择就是将存款存放在提供较高限额的银行,其结果就是风险状况越差的银行反而吸收到越多的存款,银行体系发生危机的可能性被放大了,单个银行和存款人的理性选择导致银行体系一种非理性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追求效率,另一种是牺牲效率以确保稳定.既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那么就应该选择后一种做法,至少在成立之初应该如此,在保证稳定的基础上再追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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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分为固定费率和风险调节费率,毫无疑问,我国应该选择风险调节费率.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成员机构的风险水平.FDIC的做法是根据资本充足率和CAMEL评级将成员机构分为7类,征收不同水平的保险费率.我国目前还只宣布要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但是否已经进入实际操作程序尚不可知,对其他金融机构则还没有类似的评级计划.因此,可以考虑设计一套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内部控制和盈利前景在内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标值测算成员机构的风险水平.

是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监管职能

不管是采用何种组织模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是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做法,被大多数经济体所采用,实践证明,这样有利于形成监管竞争与互补的局面,从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只不过,存款保险机构要与监管机构的监管侧重点有所区别.其基本职能应该包括:制定保险政策,收取保险费及理赔,对银行的资产负债实施监管,监督投保银行按时提交报告和统计,检查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有权取消经营不善和非法经营者的投保人资格,对问题银行实施兼并、收购和救助等.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整个金融稳定体系的一部分,有必要保持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仅靠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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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它必须审慎监管以及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存款保险机构应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其他部门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包括银行业的整体状况较好、健全的监管体系、良好的信用环境等等,否则,存款保险制度的负作用就会显现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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