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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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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马某几年前买了两份保险,后因经济困难,他向保硷公司提出了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要求,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但只愿意退还2400元,得知原先交纳的7500元保费一下子少了5100元时,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经过法院两次审判,他最终败诉了――

尽管已是冬天,但天空澄碧如洗,阳光明媚,阳光从空中射下来,照在人身上暖洋洋的.坐在自家院子里晒太阳的河南省修武县农村的马某一脸落寞,打不起一点精神,大病后的身体还没有缓过劲来,刚刚输了的官司更让他心里堵得慌.

买保险竟然买出了官司

2003年9月15口,身为农民的马某抱着“为以后保点险”的想法,在焦作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同年10月3日,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送给了马某,马某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点在保险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7年年初,马某患上股骨头坏死,吃药打针加上住院,里来外去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本来家境并不殷实的马某,一下子债台高筑,愁云笼罩着全家.

正在这时,老马忽然想了几年前买的保险,他赶紧嘱咐家人找出保险合同,找保险公司理赔.接过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也不敢怠慢,可是当工作人员仔细对照保险条款后,发现马某并不符合理赔条件.无奈的马某思来想去,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回已交的7500元保险费,以缓解经济上的困顿.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虽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险费,按照合同计算,两份合同只应退还马某2400元.老马一下子懵了,怎么好好的7500元,放到你保险公司几年功夫,就变成了2400元,你这保险公司不成了“坑人公司”了吗?

2007年9月30日,一气之下的马某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费,马某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退还马某保险费2400元.马某不服原判,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在保险投保单授权处签字,说明其对声明内容所载明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免除责任、解除合同等规定已经阅知且理解并同意遵守.马某在签收保险合同时,也一并签收了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等,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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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而马某要求退还其全部保险费不符合合同约定.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都是合同惹的祸?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老马到现在还不服气:当初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向他说清楚合同的全部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现金价值表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当时根本就没有履行其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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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则称在送达保险合同时,一并送达有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等,马某已经签收,其履行了说明义务.

对于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应否将马某所交的保险费全额退还.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韩咏梅解释说: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依据证据查明,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在保险投保单授权处签字称其对声明内容所载明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免除责任、解除合同等规定已经阅知且理解并同意遵守.这说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是平等协商而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保险公司送给马某的保险手续中,包含有现金价值表,而现金价值表中载明了解除合同后应当退还保险费的数额.依据该现金价值表计算,保险公司只能退还马某部分保险费,马某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马某称保险公司没有就该现金价值表向其履行说明义务,但其在保险投保单授权处的签名,证明了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马某的上诉请求.

难道金融机构就真的没有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和老马有着相似经历的市民李先生就颇多微词.去年10月份,家住焦作市区的退休职工李先生花5万元买了一款某银行的理财产品,期限1年,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其宣讲时称预期收益是8%到25%,而且基本上没什么风险,可能的损失就是理财产品中的收益部分,但本金基本上不会损失.但是到了今年10月,李先生被告知,由于市场环境不好,这款产品,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本金还损失了几千元.李先生想不通,去找银行理论,银行方面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称所做的一切并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孙先生仔细阅读合同后发现,相关的收益水平并没有写在合同里,“空口无凭”,打官司确实不好取证,只好哑巴吃黄连,但心里总回不过来那股劲:“当时银行的人说的好好的,我老了,眼睛又不好,银行人说啥就是啥,谁还想着人家骗咱不成,可是一到正场上,合同上写的全不是那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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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工商局工作的王科长对此也颇有看法:近年来,银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拉业务、完成任务,有时对客户宣传时夸大其词,介绍金融产品时光讲好的,不讲坏的,只说收益,不说风险,甚至用盅惑性的言辞诱导客户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感觉,常来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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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专业性强,金融概念、名词术语一般人不好理解.”和银行、保险公司打过多次交道,身为教师的司明女士深有体会:“客户如果不细心,其中的权利、义务很难弄明白.如果金融机构的营销人员不解释,或者解释的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的话,消费者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有时就难免留下遗憾.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比如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居民、老年人,这类问题更容易出现.”“此外,银行、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和不少客户都是亲戚朋友,熟人熟面,这种情况下,许多客户过于相信对方,银行的人说啥就是啥,等到出现问题了,才知道后悔了.”

银监部门的同志认为:银行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不完全的,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银行的合同

还敢签吗

对于大家的担心,工商部门的同志认为:保险公司、银行的合同并没有什么可怕的,对于看不懂,弄不明白的合同,消费者可以不签;对于不合情理、不合法规的合同,消费者更应当理直气壮地拒签.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法官告诫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真正搞明白所签订的是何种类型的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违约后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后果是什么,特别是弄明白保险合同中与重大利益有关的重要的名词、术语的概念等,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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