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方面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投保“车险”需谨慎避免理赔纠纷相关本科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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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一起案例分析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相关的注意事项,为了避免出现理赔纠纷,投保时需谨慎,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说明.

【关 键 词 】车险;理赔;纠纷

由于“车险”即将到期,张先生到某财产保险公司门市部为自己的小轿车“续保”.因日常业务需要,张先生经常需要用车带客户,因此在保险业务员的劝说下,张先生除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外,还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后三个月的一天晚上,张先生开车带朋友李先生途经一条窄路时,由于驾驶不慎冲下路牙,造成张先生受撞击受重伤,李先生受轻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保了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该案,大多数人甚至不少保险业内人士、司法工作者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上述驾驶人负全部责任、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交通损害赔偿事故(即俗称的“单方事故”),是不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范围的.而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张、李二人受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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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李先生受伤的赔偿责任,而无须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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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被保险人张先生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对车辆的所有5座均予以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后应视为接纳了被保险人同时作为车上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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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承保.张、李二人似乎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之规定,应当取得赔偿.但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本质上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界定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应当从责任保险的根本特征出发.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责任保险有明确的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也就是说,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常见的责任保险如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显著特征是它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自己对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日常我们所说的“车险”,被保险人一般就是车主,而不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的“车险”就是给汽车上保险.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面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李先生受伤,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张先生应当对李先生的人身伤害损失负责赔偿,李先生即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李先生受伤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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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身的损失不应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那种望文生义,认为投保了5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且张先生在出险车辆上,就认为张先生可以作为车上人员享受保险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据了解,我国不少地方的法院相关判决已经支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

本案如果就事论事的话,其实并无多少深奥的道理.但是,如果从保险诚信的角度看,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考察一些投保方败诉的案件,发现其中都有相同的情节,即稀里糊涂投保,索赔时遭拒,一打官司就败诉.对于所购买的险种,投保人一开始处于一知半解或自以为是的状态,一旦遭到保险人拒赔、上法院败诉后,才感叹:原来保险不是自己理解的那样子.举个例子,买了重大疾病险的被保人,被诊断为肝炎后,满以为能获得保障,却不料保险合同中用医学专业术语约定:须同时出现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和肝性脑病,才能得到赔付.本案亦是如此,从常理看,卢先生投保汽车五座,合理的解释是他想替自己和乘车人买一份保障.可惜,他的想象与险种内涵大相径庭.保险法第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我们大多数人都买过保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向我们讲清合同的内容?绝大多数人只是签字、付钱而已.如果产生纠纷对簿公堂,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作为投保人是举不出证据的.其实,保险公司若能诚信一点,设身处地,拿出一些时间向投保人认真解释保险条款,牺牲一些所谓业绩,最终会赢得市场、赢得商誉,营造出与客户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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