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毕业论文题目范文,与基于参保方利益保护视角的分红保险监管机制相关论文范本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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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渐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置于保险监管的首位,认为基于参保方利益保护的保险监管才能维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分红险历来为人身险产品投诉的“重灾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参保方的合法利益,因此,相应的保险监管应当以参保方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对分红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监管.本文以分红险产品条款设计为视角,在探讨其对参保方带来的利益损害的同时,为我国的分红险产品监管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 】参保方利益 分红保险 产品监管

分红保险是指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受市场环境和投资渠道影响,近几年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低于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之保险公司在分红保险的管理、创新方面的不足,使得分红保险参保人收获的红利不尽人意.并且在代理人的销售误导下,分红险产品的纠纷与退保时有发生.已知寿险产品设计不合理,是导致目前寿险业增长乏力的主要原因,也是产生销售误导的根源所在,如果想要解决这一局面,就应该以保护参保方的权益为出发点,认真审视相关的监管制度.

一、产品不合理对参保方利益的损害

保监会公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中显示,分红保险的投诉量以2194件居人身险的首位,占人身险投诉总额的55.7%.分红保险的投诉率如此之高反映出参保人的利益受损情况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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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红保险中,一般存在两个利率.一是预定利率,即无投资功能的寿险产品可以承诺给消费者的回报率.二是分红保险特有的利率,即分红利率.《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这一要求就使得保险公司对不同偏好的参保人实行不同的红利分配机制.对于偏好保障功能的参保人可以将预定利率定至2.5%,参保人都将获得不低于2.5%的回报率.对于偏好投资理财功能的参保人可以适当降低预定利率用来补充分红利率.事实上,分红保险的总收益率是预定利率与分红利率之和,保险公司只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制定亮点不同的保险合同,看似很高的分红利率实际上只是保险公司的噱头.

许某先后投保了五份分红保险,但是五份保险却无一例外地均未能在约定的红利应派发日派发相应的当期红利.保险公司在通知书上补充,“若红利未能在应派发日派发,我们将在实际派发日将红利追溯计入累积生息账户,累积年利率为3.5%”.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合同中只是包括了会按时派发红利的条款,却没有对未能按时派发红利做出违约责任的说明.一些风险观念较差的参保人可能会忽略这一事项,以为不会出现推迟派发红利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对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都做出清晰地说明.

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保险公司利用分红险产品的设计漏洞,诱导参保人的盲目投保,最终损害了其利益.

二、对分红险的产品监管

目前,我国分红险产品的监管的具体流程主要是以形式检查为主,如公司送报的产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供产品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和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但对产品条款这些真正影响到参保人切身利益的内容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一)以参保人的利益为监管视角

我国现行的分红险产品监管制度 “华而不实”,非但不能为分红保险的健康发展做出坚实基础,反而使得分红险参保人成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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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产品的“试验品”,损害了其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发挥对产品的实质监管的作用,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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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产品功能的监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原全额计入保费的投连险将进一步细分为投资风险和保障风险两类,其中投资风险的保费部分,须从总保费收入中剔除.而分红险不受此影响,其保费收入甚至可以全部计入总保费.这充分印证了监管部门仍然视分红险为偏保障型产品的思想.既然如此,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的产品监管就应该以此分红险产品是否偏保障功能为基本准则.若保险公司追求较高的分红水平而忽略了对基本的保障功能的保证,参保人就无法获得购买保险后应该享有的权利,则会对参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投保投连险,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每个交易日均公布当日账户净值,投保人个人账户最新资产情况很容易计算.然而分红险究竟能给参保人带来多少红利,由于政策规定,无法公开.虽然监管部门的此项规定本意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夸大某年的分红水平,可这项规定的结果却促使投保人的非理性决策.投保人在投保前并未对分红险产品形成理性的认识,只能凭借代理人的一面之词进行判断,无意间使参保人的知情权遭受丧失,更是侵犯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分红险分红信息披露的监管,可以借鉴投连险与万能险的信息披露机制.投连险回报率的高、中、低上限分别设定为7%、5%、3%,分红保险也可以适度地对分红水平的高低做出一定披露.

(四)设立相应的监管委员会

我国的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三大模块: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分红险存在的产品设计不完善、参保人受消费误导较严重、条款设计模糊等问题,只有通过事前监管才能剔除设计漏洞,规避保险公司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减少事后的保险纠纷,最终全面保护参保人的利益.可是由于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差异性较大,产品的监管需要专业人才,因此设立相应的保险产品监管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的初衷是为参保人提供风险保障,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以参保人的利益保护为视角,不断完善对分红保险的监管.

参考文献:


这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baoxian/sx/442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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