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管理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关于保险监管的原则\目标其重要性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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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险业是风险行业,对保险业的运作,必须加强监管,文章主要探讨加强保险业务部门监管原则、监管目标以及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保险监管的原则\目标其重要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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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保险监管 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 监管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192-02

保险市场监管,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保险企业的行为规范所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我国《经济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为我国保险业及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保险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的原则.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任何人、任何单位的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因此,保险业也必须依法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同时,保险监管机关也必须依法监管,这是一个相对的行为.在保险市场上,为了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为了被保险人整体刺益,必须依靠法律,以保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从而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2.适度竞争的原则.有市场就有竞争,但过度的竞争也会损害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失灵的现象时有存在.为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外部的适当干预,即政府的监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保险市场失灵造成破坏,保险监管的重心应该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恶性竞争而危及保险业健康发展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保险公司的内部自我约束应与外部强制性监管相结合,保险监管不能代替保险公司的内部自我管理,监管应该一方面消除保险公司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化解其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要把培养保险公司自身管理能力作为监管的工作之一.这样,监管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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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性管理原则.保险监管应将法律、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配套使用.因为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各有长处和不足,必须配套使用,取长补短.例如,在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是最不怕经济处罚的,在他们心目中,经济处罚只不过是掏出左兜的钱放在右兜里,但如果采用行政手段,如取消责任人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或责令违法乱纪机构停业,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5.稳健经营与风险预防原则.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稳健经营是其最基本的目标.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行系统的风险预防和监测,把稳定经营和风险防范与化解紧密结合起来.

6.不干预保险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的原则.保险公司是自主综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地决定自己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此,保险监管机构不能非法干涉.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的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对他们的监管,如不坚持“不干预保险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的原则,就会回到计划经济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所以,在保险监管中心要充分尊重保险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的五项原则:“以我为主、安全可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

以我为主,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保险业实际,牢牢地把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不断完善对外开放政策.

安全可控,就是将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有步骤、有秩序地扩大对外开放,防范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保险安全.

优势互补,就是充分利用外资保险公司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我国保险市场薄弱环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合作共赢,就是加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形成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合力.

和谐发展,就是通过对外开放,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机融合,实现国内保险资源和国际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协调发展.

二、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目标

1.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因此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就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即是国家、政府对保险人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同时也是国家、政府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各国都通过立法的手段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各国保险法均对保险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金、保证金提存、责任准备金提取、最低偿付能力指标、保险费收入与资本金比例、法定再保险业务安排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2.防止保险欺诈,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险欺诈主要来自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和非法保险活动.

(1)来自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保险人方面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缺乏必要的偿付能力或超出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利用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优势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甚至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对这种行为,各国保险法一般通过规定保险经营范围和保险条款的行政审批制度来防范和抑制.

(2)来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例如通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不采取积极施救措施,任其损失扩大或故意夸大损失.总之,其目的就是骗取保险赔偿款,获取额外经济利益.对这些行为,各国一般是通过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责任免除等加以控制和防范.

(3)来自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人的欺诈行为.来自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人的欺诈行为主要指一些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盗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名义招摇撞骗的非法保险经营活动,或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等行为.对此,各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均有具体的处罚规定,以制止和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3.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合理.其他行业中,各国通常采用“反垄断法”的形式防止生产者或销售商通过“托拉斯”、“卡特尔”的形式形成价格垄断,但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使其价格决定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各国政府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或同业协会制定出共同的保险费率标准及相应的保险合同责任条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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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使保险人之间能在同等保险费率及责任条款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合理.

三、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合理的保险市场结构的需要

1.保护自由竞争的需要.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每一个经济利益者都会追求理}生的最大化行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资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见的手”,即价格和价值规律.市场自由的核心在于自由竞争,“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是以竞争为基础的,竞争越充分.资源配置的效率 就越高.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决定了该市场的效率,保险监管对保护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十分必要.

2.反垄断的需要.垄断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反垄断是保险市场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保险市场失灵的首要表现是保险市场的自然垄断.保险市场的垄断表现为单个保险公司完全垄断或少数保险公司寡头垄断.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入市时间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业务活动区域以及职工队伍素质各异.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在竞争初期将其保险商品价格即费率降至边际成本以下,以此排挤其他保险公司,迫使他们退出保险市场,以便取得垄断地位,然后再抬高费率至边际成本以上,获取垄断利润,从根本上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保险监管.发挥消除或防止保险市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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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避过度竞争的需要.过度竞争是由于有市场进人机制而没有正常的退出机制造成的,多数市场主体都达不到经济规模,整个市场集中度不高,它同样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险市场上如果众多小公司达不到保险行业的合理规模,成本降不下来,反而因竞争的需要而将费率人为地压低,其后果是削弱甚至丧失偿付能力,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加强保险监管,防止保险市场上出现过度竞争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需要监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经营是负债经营,其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的保险基金是全体被保险人的财富,保险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倒闭,将使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另外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到社会各部门、各阶层,保险公司的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影响甚大,所以应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也是其需要严格监管的原因.这主要是指保险商品的价格即费率的拟定与普通商品不同,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只有通过集合足够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

保险产品的供给与消费具有特殊性,保险业提供的是“无形”产品.是对合同规定的未来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承诺.选种承诺有的期限较短,有的期限则较长.如寿险保单的有效期有的长达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跨度内,要保证该承诺的有效性,仅靠保险人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必须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制定适当法律、法规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以保证保险人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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