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民法中撤销权之竞合相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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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同时行使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和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产生竞合问题,权利人如何在两者之中权衡选择值得探讨研究.

[关 键 词 ] 法定解除权;撤销权;竞合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47-1


本篇论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baoxian/qcbx/442274.html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上述法律规定下,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二者之间发生竞合.保险人如何在期间加以选择,学界对该问题存在着争议.本文认为此种情形是两种权利的竞合,在一种权利消灭后,当事人还可以行使另外一种权利,因为两种权利的行使要件不一致,权利行使的期限和效果也不一样,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因为,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恶意隐瞒、蓄意欺诈,完全无视保险合同的诚信要求,法律对这种行为自然无特别保护之必要,允许保险人视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还是合同撤销权,与民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和交易安全维护更加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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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与合同法撤销权比较

在保险法中,大陆法系对解除和撤销一般不做区分,通常解除中即包含了撤销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危险增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也可以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取得的依据是,危险增加打破了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所承担风险之间的对价平衡,履行此合同将显失公平.

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可撤销的合同还包括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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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以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等.这些都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从合同法原理看,合同法定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前者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通过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这种解除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后者是表意人针对缔约时的意思表示瑕疵而为的撤销行为,撤销具有溯及力.

三、保险人作为权利人时发生竞合的选择

保险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权利存续期,乃至法律效果等存在着明显差异.其一,就行使要件而言,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需证明投保人故意而为的错误告知与隐瞒系属重要事项,直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由于《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采取询问回答式,故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还需证明投保人错误告知与隐瞒行为是在自己提出明确问询后所作出的.此外,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还需证明上述错误告知与隐瞒直接影响到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行使撤销权时,保险人仅需证明自己对投保人的告知误以为真,并因此作出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的意思表示,若投保人告知真实状况本不会订立的保险合同,或以较低保险费率缔结保险合同.其二,二者权利存续期间不同.保险人的解除权与撤销权均属于民法中的形成权,其权利存续期间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而保险人因受投保人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而消灭.其三,就行使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言,二者存在较大差别.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该解除权的行使将使保险人得以免除保险责任,并且无需返还保险费.而撤销权的行使将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因该保险合同而取得的保险费,应当返还投保人,但同时其可以以投保人存在过错致合同被撤销为由,要求投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据上分析可知,在发生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时,虽然行使二者其中任一权利皆使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解除权的行使使保险人无需返还保险费,而行使撤销权则需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此时,即使行使撤销权可使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至多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因此,一方面,保险人须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另一方面,其对投保人可得请求的赔偿范围至多不超过此保险费,故就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而言,保险人选择解除权无疑会比行使撤销权获得更为充分的保护.但就行使要件与权利存续期间而言,行使撤销权无疑更为便利,保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较轻,且权利存续期间更长.因此,一旦无法履行行使解除权的举证责任或解除权除斥期间已经经过,保险人可选择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

保险法与合同法皆属私法范畴,均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发生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时,法律应尽量为善意当事人提供多样的救济方式,并尊重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选择,而这一切都须以事先明晰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的发生背景、行使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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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庭鹏.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夏元军.论保险法上的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之竞合[J].法律科学,2010,(2).

作者简介:吕洪涛(1987-),男,汉族,河南上蔡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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