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对挂靠车辆保险纠纷的相关论文范文集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保险方面的论文,关于对挂靠车辆保险纠纷的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及参考文献及经营管理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道路交通事故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出于某些原因,车辆挂靠经营在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车辆投保后,经常出现理赔纠纷,本文运用物权法、保险法的相关知识,以保险利益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挂靠车辆保险纠纷的问题.

【关 键 词 】车辆挂靠;保险利益;禁止反言;诚信原则

现实生活中,车辆挂靠经营普遍存在.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以

关于对挂靠车辆保险纠纷的的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论文范文集
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常常拒赔,理由是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即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又不是车辆的使用人,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

下面,我们使用现有的法律框架分析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一、责任保险――有无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上文所述现象中,投保人所投的保险正是责任保险,其典型的一种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学位论文撰写
播放:24931次 评论:4185人

对挂靠车辆保险纠纷的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论文范文检索 大学生适用: 学院学士论文、专科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4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我国现行法律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并无明确规定.最高院于2012年3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是名义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方案二是名义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分地方高院对此也做出规定,因内容较多,在此即不列明,但可观察到比较多的省的立法赋予被挂靠人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挂靠经营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存在的比较普遍做法是: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挂靠者和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种种,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对挂靠车辆存在保险利益.但实际上,这里存在以下一个矛盾和一个认识错误.

1、《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所列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转让人、受让人、盗窃人、抢夺人、抢劫人.挂靠单位并不属于这个范畴.

虽然挂靠单位是机动车在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名义所有人,但车管所的登记不是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终极标准.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未进行登记仅因缺乏公示手段而发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不是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终极标准,对于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挂靠单位虽然收取管理费,但并不参与经营,车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挂靠单位不是.

虽然比较多的省高院纷纷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被挂靠人课以责任,但是其效力位阶远低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而且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设定义务(责任)的效力还值得探讨.

2.还有观点认为,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负有管理之责,其不作为行为侵权,应在管理费的范围内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车辆挂靠分实质挂靠和形式挂靠.前者指“被挂靠者”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等服务与管理,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后者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在车辆挂靠的情况下,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没有责任利益.

二、保险公司的同意――合同利益?

原告可能抗辩:虽然被保险人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但车主同意其作为被保险人,且保险公司在明知该种情况下仍同意承保,这种情形属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提出这种意见的理由可能有:(1)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2)保险公司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新《保险法》第16条第六款规定:“等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等”但是,这一条并不能适用,因为《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关于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上,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不过,如果将保险公司的同意视为对告知义务的违反,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救济原告.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更高、更具体.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机动车挂靠经营目前在客运、货运领域广泛存在,保险公司应该十分清楚被保险人为挂靠单位时合同将来的履行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未诚信地履行说明义务,未将这种风险揭示给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不会不改变自己的行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善意地相信保险公司会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


该文地址:http://www.sxsky.net/baoxian/qcbx/384184.html

单纯的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应依法律、合同或交易习惯上是否有告知义务为断,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的,为欺诈.但是,民事生活中人们有相当程度的沉默权,不能动辄判定为欺诈,欺诈的构成须发生在特定的场合和环境.如前所述,保险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保持沉默,使投保人保持错误,可能构成欺诈.

参考文献:

[1]张新宝,解娜娜.“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解析[J].法学家,2008,(6).

[2]刘成安.试析挂靠车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挂靠人的民事责任[J].法律适用,2006,(8).

[3]陈华彬.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相关参考资料: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