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可持续性发展分析

时间:2021-03-07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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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技术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保险正以披荆斩棘的姿态全面渗透到保险的产品研发、业务运营、渠道销售、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并不成熟,在其快速发展的背后隐匿着监管薄弱、道德风险、产品异化风险、经营风险等诸多问题,互联网保险发展陷入了瓶颈。基于对互联网保险问题的探究,分别从互联网保险生态构建、保险与科技融合、产品优化等角度提出建议,以期推助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保险科技;互联网保险;保险市场;可持续性
一、互联网保险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推助保险行业蓬勃发展一是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快速,为保险行业注入了新活力。新技术及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协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2—2018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从110.7亿增长到1889亿元(其中2012—2015年的4年间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保费收入增长20%),实现了互联网保险产业市场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其发展势头不容小觑。二是催生了大量的保险需求。一方面,互联网带来新的经济、新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必然蕴含着新的风险,出现了“退货险、银行盗刷险、手机碎屏险”等衍生的保险需求,为保险行业带来了增量市场。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的“场景性”容易唤醒人们的风险意识。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性、非渴求性、复杂性等特征,人们不容易主动购买保险,但互联网经济下,特定的互联网场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出用户的保险需求。例如,在航旅出行场景下,用户的风险意识容易被唤醒,购买意外保险的意愿更强;在众筹平台下,用户购买健康险的意愿会提升,保险的保障需求不断扩大。此外,鉴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速度、深度和广度显著提升,有效普及了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增强了社会公众主动投保的意识,保险需求被不断唤醒。三是拓宽了传统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技术提升了保险行业风险定价与管理能力,使原先不能纳入承保范围的风险变成可纳入承保风险范围,例如,“高温险、赏月险、堵车险”等,打破了传统保险产品格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等特点,使保险产品更具“个性化”,有效地满足了客户不同的保险保障需求,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此外,互联网保险还改变了传统保险运行机制,使保险服务呈现出便捷、互动、透明和低成本等特征与优势,保险行业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二)加快保险普惠服务首先,互联网信息技术架起了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客户能直接在线完成投保、承保、保单保全、出险报案、理赔核算等全套保险服务,有效跨越了时空界限,解决了偏远地区保险保障难以覆盖的问题,使更多民众成为“保民”,互联网保险大大提高了保险服务的渗透率。有数据显示,2018年整个行业保单数量约达到290亿张,其中80%以上为互联网保险保单数量;2019年上半年,仅众安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量就高达33.3亿份,累计至今,众安互联网保险公司售出的保单数量已超过220亿张。可见,互联网保险使保险的受众范围更广、服务更优化,为普惠保险服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互联网保险产品保费低廉,使中低层收入者能买的起保险,真正实现普惠保险下的便民、惠民。例如,太平保宝的“超e保、女性乳腺癌、少儿白血病、男性肺癌”等重疾险,以8.8元起的超低价,将保险实惠给到广大投保人。又如,众安保险率先推出的“众乐宝、参聚险”等保险产品,有效缓解了小微店主和中小企业上缴保证金压力,释放了超过2750亿元的保障金,降低了电子商务小微企业的经营门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此外,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快、周期短、碎片化、个性化等特征使其更能贴近和满足客户的保障需求。例如,网络购物险、运费险等,这些险种具有保费低、涉及面广的优势,极大满足了用户的需求。
(三)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行业发展主流“互联网+”已经成为风向,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嫁接在各个行业里,为各行业不同人群、不同场景定制不同的保险产品,且随着互联网保险与保险科技的进一步深度融合,保险产业链将重塑再造,在全新赛道下,互联网保险新的增长空间被打开,发展前景良好,想象空间巨大,互联网保险将使整个保险市场更具活力,并成为未来保险业发展的主流,势不可挡。
二、互联网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首先,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流程简单、操作便捷,且互联网保险产品在全国区域都可以投保,简单便捷和跨区域投保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核保的时效,导致对客户投保信息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出现投保信息审核漏洞,使道德风险增加。其次,投保人容易违背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例如,互联网健康险通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但多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忽略或不知道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中“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为保单后续的理赔埋下隐患。第三,投保人不符合投保人身份或与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互联网络的虚拟化使得保险人无法准确判别“投保人”是否具备投保资格,如果“投保人”不符合投保人的资格或与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就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有可能损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二是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保险“免责条款”说明的缺陷。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主动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若未“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互联网保险把保险人应主动说明的义务转移给了投保人,让投保人自行阅读“免责条款”,无疑弱化了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1]。此外,保险人还可能通过夸大宣传、模糊产品信息和保险责任条款等方式给投保人造成误解,损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三是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道德风险。保险机构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未能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导致第三方平台公司人员有可能利用职权便利或者与不法分子合伙在平台销售假保单、或制造假理赔来获取巨额利润。
(二)互联网保险的经营风险问题一是跨界嵌合的风险。互联网保险是两个风险行业(保险行业+互联网行业)深度融合的产物,在这个市场当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契约的订立以及业务管理的边界归属难以区分,许多地带存在跨界监管盲区,隐患重重。二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多为跨领域保险产品,涉及多方主体(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金融支付平台等),金融体系内的系统性风险容易渗透到保险业,金融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地方,风险防控链条变得复杂化,易导致整体风险加剧和蔓延[2]。三是互联网保险的欺诈风险。互联网保险的平台性、便捷性、虚拟性以及互联网保险的“碎片化”、“轻资产”等特征,使其面临比传统保险更大的欺诈风险。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在互联网保险公司合互联网平台上的恶意退保、套保、骗保的比例高达30%~40%,保险欺诈不仅仅给互联网保险带来经济损失,且会降低善意保险客户的投保意向,弱化保险产品功能的发挥[3]。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问题一是民众对互联网保险产品认可度不高,产品推广遭遇瓶颈。由于保险产品条款涉及很多金融学、医学、保险学、法律学等学科的专用术语,面对晦涩难懂的条款,客户易产生“处处是陷阱”的心理,进而放弃购买。二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异化风险。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低价值、低黏度、专业性差”等问题,为博眼球,市场上曾出现“防小三险、鹿晗恋爱险”等伪创新产品;还出现“挂科险、摇号险、恋爱险、”等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新险种,这类险种不仅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之嫌,还存在着以保险名义开展线上违法行为及规避监管之嫌[4]。三是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薄弱。有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10531件,同比增长121.01%,投诉的焦点集中在产品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捆绑销售保险产品、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拒赔理由不充分、隐私泄露、未经同意自动续保等问题。过高的客户投诉率说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缺失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互联网保险可持续性发展路径
(一)完善信用评价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管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主要源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互联网保险市场上,投保人往往通过“逆选择”来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一方面应不断强化信用评价制度,利用区块链和大数据建立投保人的信用档案,对信用等级低的投保人采取增收保费或降低保额或延长等待期等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应积极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将不良投保人的信息在行业内外共享,以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例如,保险同业间的信息交换可及时的筛选出高风险投保人;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信息交换可以实时获取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就诊信息等[5]。此外,保险机构应将晦涩难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通俗化,使投保人明明白白地消费,降低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还应强化对互联网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构建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联网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确保不符合标准的第三方机构无法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从法律层面防范第三方平台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保障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经营风险首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发现风险客户并建立模型,对套保骗赔等欺诈行为进行概率估计,一旦发现高风险客户,及时预警并制定反欺诈策略,增强企业的风险防御能力。其次,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将互联网保险机构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平台对接,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建立保险欺诈共享“黑名单”的预警,抵制保险欺诈。最后,从监管层面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杜绝监管漏洞,防范经营风险。
(三)促进保险与科技深入融合保险与科技深度融合是新时代互联网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将给互联网保险产业带来突破性的发展机遇。一方面,用科技推助保险供给侧改革。互联网时代,保险经营模式应从“粗放”向“集约”型转变,从“销售驱动型”供给向“价值创造型”供给转变;从“单维度”供给向“多维度”供给转变,从“流量为王”的粗放式增长到内涵式的高质量发展[6],改革保险供给侧,而不是“换个平台”或“换个渠道”卖保险。另一方面,要加深新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深度。因为科技创新所带来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产品的升级换代,能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活力,推动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互信”机制。2017年信美人寿互助保险社与蚂蚁金服合作上线了我国首个“基于区块链的互助保险账户应用”。基于区块链平台的去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集体监督维护等特征,每笔互助资金流向都公开,提升了互助计划透明度[7],既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又增强了大众的信任。再如,蓝石科技的“非标人群风险精算和风险管理平台”建立了国内规模最大的、服务于保险场景的联盟链,将保险产品信息及投保、核保、理赔过程的信息整合并上链,数据在保险机构、科技公司、监管部门、消费者之间共享,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同时也有效提升了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有利于风险防范。此外,保险机构应借助第三方平台的场景优势、获客优势、技术优势和成本等优势,不断完善线上保险产品资源,并通过优化相关增值服务,例如,利用互联网推出免费获得观影机会、酒店机票折扣等服务,在激励客户保持良好生活规律的同时,增加与客户的互动频率,优化顾客消费体验,用“科技+服务+信任”增加客户黏性,为客户创造价值,充分发挥互联网保险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普惠变革、动力变革方面的作用,形成保险科技的新生态。
(四)优化互联网保险产品一是优化产品结构,提高“长期险”的比重。目前市场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都相对简单、期限短,易被模仿,产品的盈利性差、同质性严重。因此,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应注重挖掘“长尾需求”,注重开发嵌入互联网技术和客户需求的长期健康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互联网人身险,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利于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例如,2018年上线的“孝亲保”产品打开了寿险的互联网市场,“孝亲保”利用微信平台,主打亲情连接,面向中青年人群,提供简单亲民的中长期寿险。此外,还应高度关注消费金融和生活消费等生态保险产品。比如,针对网络小额信用贷款中的“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这些产品能在消费金融资金端与资产端中起着很好的“连接器”作用,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二是丰富和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形态,满足“碎片化”的保险需求。“大而全”的传统保险产品往往使大量细分的保障需求无法覆盖,而互联网保险却能将保险“碎片化”,因此,互联网保险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应把传统保险产品“大而全”的保险责任条款分割出来,使复杂的条款“碎片”成许多相互独立的条款,形成碎片化的保障条款或碎片化的保险产品,这些“碎片化”的保障条款或保险产品才能真正适应细分化的场景,有利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或定制化的保障需求,且客户还可根据自身需求对一系列碎片化的保险产品进行DIY[8],真正为更多客户实现“安心无忧”的生活。此外,保险机构还应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不断进行市场细分,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上深耕细作,设计出普惠、定制的、个性化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促进互联网保险高质量发展。
(五)构建互联网保险新生态不断开拓生态价值。充分利用保险科技,并以保险业为核心,积极与网购、健康医疗、金融支付、交通旅游、休闲娱乐、征信体系等相关领域的产业合作,打破行业壁垒[9],整合资源,构建跨界互联网价值生态圈,使保险有效地融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并解决实际需求,不断拓展生态价值。例如,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不断整合资源,形成了以定制化、个性化、智能化医疗健康险为核心的健康生态;以出行平台、旅游平台为依托,打造以航空意外险、延误险为核心的航旅生态;用科技手段赋能互联网金融平台,构建输出产品设计、风险控制及用户运营能力为核心的消费金融生态;与保险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造汽车生态链;与电商平台、零售平台合作,提供产品质量、物流、售后、保证等风险保障,构建生活消费生态等五大生态布局,优化了互联网保险的业务结构,提升了互联网保险的价值效用,促进了生态保险的发展。又如,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聚焦保险科技领域,凭借动态保费、大数据精算、线上流程体验等科技创新优势,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抵御风险。目前,量子保客户已覆盖驾培、蓝领用工、宠物、航旅、医美、教育、O2O、共享经济等多领域,有效助力中小企业的价值提升,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宏涛,刘梦.互联网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海南金融,2018,(10):60-68.
[2]唐金成,刘鲁.保险科技时代寿险业的应对策略[J],西南金融,2019,(11):60-68.
[3]袁成.基于博弈分析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策略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2):48-52.
[4]朱健齐,欧誉菡.中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J].金融理论探索,2018,(3):65-71.
[5]陈小超.对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探究[J].山东纺织经济,2019,(7):32-34.
[6]逄博.互联网保险哲学三问[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12-16,(003).
[7]周雷,薛雨寒,刘露,区块链技术助力互联网保险高质量发展[J].金融理论探索,2018,(6):61-69.
[8]赵艳丰.互联网保险的瓶颈问题解决之道探析[J].上海保险,2019,(8):59-61.
[9]李计,罗荣华.金融科技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J].企业经济,2019,(4):61-66.
作者:邹茵 单位: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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