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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就业论文范本,与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理学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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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保护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等条款,但对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现象泛滥,劳动者尤其是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遭受严重侵害,却又投诉无门,难以获得救济.因此,很有必要依据《宪法》,在现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禁止就业歧视法》,以规制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和政府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彻底消除劳动力市场上形形色色的歧视现象,切实保护大学生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应当包括:确立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明确就业歧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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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种类、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和措施等,使其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2.扩大就业歧视保护范围

第一,将所有类型的就业歧视现象都纳入其调整范围.可通过列举与一般条款相结合的办法,在有关禁止就业歧视规定中,将比较典型的就业歧视类型,如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容貌歧视、年龄歧视等现象列举出来,同时用“等”字作为兜底条款,以备必要时扩张解释.

第二,将发生在就业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就业歧视现象都包括进来,即禁止就业歧视法中所指的就业歧视,包括劳动者在求职过程、取得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就业服务、享受社会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歧视现象.①①参见崔平.我国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歧视现状及其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22.②参见刘勇.就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博士论文,2006:190.

3.出台配套法规及司法解释

基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禁止就业歧视基本法只是对一般性、原则性的事项作出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堆砌罗列,其内容也基本上是实体性的.因此,禁止就业歧视基本法要得以贯彻实施,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保证其运行的程序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应针对基本法的实施过程加强指导,对出现的冲突和漏洞,及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和弥补.

4.明确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禁止就业歧视立法,对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规定笼统含糊,既不能有效威慑非法用人单位,又不能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纵观各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从下列方面设计我国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上,应当建立包括停止侵权、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等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其中,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非常重要,对此有两个问题需要完善:第一,应当允许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不能仅限于补偿性赔偿制度,从而通过加大被告的违法成本,迫使其不轻易违法,第二,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时,因为在很多时候原告损失多少很难确定,因此法律应当确立最低损害赔偿金制度(而且不能太低),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足够的补救.②

行政责任上,应该采取双罚制,即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均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行为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

在刑事责任上,应该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就业歧视罪的罪名,明确就业歧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相同,用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

只有通过对违反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罚,金钱赔偿责任与非金钱责任并用的方式,才能使用人单位因违法成本压力而放弃就业歧视行为,才能使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合理的补偿.

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执法规制

1.设立禁止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负责执行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机构,而是由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法院和仲裁机构等机构处理就业歧视问题.这种多头负责的管理模式弊端很多:首先,会导致管理机关之间分工不明,权责不清,相互推诿,其次,会导致管理机关各自为政,执法不一,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纵观禁止就业歧视立法较完善的国家均设立了专门机构,如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等,这些专门机构在禁止就业歧视,保护平等就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也应该设立禁止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

2.加大禁止就业歧视机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的禁止就业歧视执法多为被动的、运动式执法,只对那些影响恶劣、引起公愤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外科式的处理,治标不治本.而且执法行为还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难以保障其执法的有效独立.因此,各级禁止就业歧视机构要变临时性、突击性执法为长期性、持续性执法.使违法用人单位和个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受害者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司法规制

1.扩大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大学生求职者遭遇的就业歧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歧视行为,二是政府的歧视性法规政策.由于目前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对于政府制定的许多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法规政策却无权受理,大学生及普通劳动者也不能通过现有的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要使被歧视者的权利得到救济,还需要从诉讼制度上给予解决,这就需要赋予公民对歧视性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同时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受到制度性就业歧视的就业者的合法利益能够从司法上得到救济.①①参见肖玉.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5:36.②参见邓蓓蓓.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2.

2.采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在歧视诉讼中,原告是处于弱势的大学生求职者,被告是处于强势的企业或行政机关,从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可以看出求职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本着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的原则,我们在诉讼中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即只要原告提出初步有效的证据事实,例如,原告应当举出其受到差别对待的事实,并且该差别对待是发生在不同的种族、民族、性别等之间,其后的举证责任就由被告承担,被告必须证明原告提出的歧视事实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差别对待但是属于法律所规定或允许的除外情形.②否则,被告就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陈亚东.中美反就业歧视法之比较[J].重庆社会科学,2006(5).

[2]崔平.我国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歧视现状及其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

[3]刘勇.就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博士论文,2006.

[4]肖玉.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5.

[5]邓蓓蓓.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6]喻术红.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之比较研究[J].中国法学,2005(1).

[7]蔡定剑.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8]郑津津.美国就业歧视法制之研究――兼论我国相关法制应有之发展[J].台大法学论丛,2002(4).

[9]林嘉.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J].河南社会科学,2006(5).

[10]朱懂理.促进就业与反歧视研究综述[J].中国劳动,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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