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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类论文范例,与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明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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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规定了备案制度.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专门处罚.

此外,草案针对我省流动人员管理制度变化,对《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表述作了修改,鉴于国发〔2010〕21号文件已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或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不宜再在工商登记前设置前置性审查(包括征求意见)程序,删去了《条例》第三十二条,将《条例》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表述作了修改.

七、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是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事先报请考古调查、勘探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条例》规定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地方特别是一些企业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可操作性提出较多质疑,认为过于刚性和简单化,适用范围过宽,容易给一些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在资金、时间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草案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一)1949年以后经围垦形成的原为海洋滩涂的土地,

(二)大中型河流的河漫滩,

(三)无居民海岛,

(四)土层已取尽的石矿开采区域,

(五)海拔八百米以上的山区或者海拔四百米至八百米之间、坡度达六十度以上的山区,

(六)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达三米以上的城镇区域,

(七)已经考古单位证实无地下古文化遗址和遗存的区域.”

二是取消《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科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这些年来,该项许可一直未曾实施过,同时,被许可对象主要是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考古单位,实践中也都是与文物行政部门有紧密联系或合作关系,不必通过审批来进行管理.草案删去了第三十五条.

三是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权限作了调整.根据《条例》规定,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主体是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而国发〔2010〕21号文件已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至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草案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并相应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此外,草案按照2012年出台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表述作了修改,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删去了营业执照的后置审批环节,明确了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主体.

八、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修改

取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这一许可的实施范围相对有限,实际审批也很

关于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明的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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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可通过备案及加强事后监督解决管理需要.草案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

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和内容作调整.根据中央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范围主要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同时,投资项目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问题,也应由企业在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自主判断和选择,政府不宜再过多介入.草案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范围作了缩小,限定于“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并删去了该款第五项“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这一审查内容.同时,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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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修改

一是取消《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但该法制定时间较早,当时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归体育部门直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也是作为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而存在,我们理解,这一审批主要是从产权及内部管理的角度设置的.而较晚出台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且未规定审批环节.从实践来看,将公共体育设施临时用于一些非体育性活动已成为普遍性、经常性现象,通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与承租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能够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公共体育设施被随意侵占、破坏,没有必要再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批,而是通过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可.草案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与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协商一致,签订临时出租合同.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所获收入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同时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删去第三项处罚情形.

二是删去《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的授权性规定.这些年,这一规定实际并未落实,我省一直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没有必要继续保留这一授权性规定.

三是取消《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备案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备案.《全民健身条例》已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规定了行政许可,没有必要再另外实行备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办法》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并相应地删去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这一处罚情形.

以上说明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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