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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学相关论文例文,与经济法学的价值理念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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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法学中经济法学作用日益凸现是客观历史发展的必然.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学价值的本质特征.传统法学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研究,注重初次分配公平研究,是国家公权力的初次干预,是为社会提供形式上的公平.现代法学的经济法学研究不但规制形式公平问题,更重视社会公平、现实再分配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完善,通过国家公权力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对滥用权力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进行矫正,从而为社会提供实质上的公平.

[关 键 词]传统法学,现代法学,经济法学,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D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7-0025-03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新兴学科,其地位日趋重要,已经成为当代法学中的显学.现代法学的目标不仅仅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更大程度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区域、城乡、人与自然保护的协调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都需要经济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传统法学正面临当代社会发展的挑战,其理论、原则、概念都需要创新.经济法学最大限度地反映时代特征,传统法学走向现代化需要经济法学的引领

近代法学的理论基础源于17-18世纪前后资产阶级民法理论,这些理论对于反对封建制度和神权统治,宣传资产阶级自由、民主、人权,确立资本主义制度起过决定性的历史作用.许多原则仍然是目前民商法学的基础和依据.

200多年过去了,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反映社会的发展进步,科学技术、劳动生产率突飞猛进,人们精神和物质生活条件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变化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能源、环境、经济安全、贫富差距、恐怖主义、疾病、自然灾害等又开始困扰着人类社会.特别是频繁的恐怖主义事件搅乱了霸权主义的美梦,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瓦解布雷顿森林体系,法律秩序受到空前考验,也给人类社会敲响了警钟.国际社会的和谐和国内发展是当代各个国家面临的新课题.

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学理论远离我们这个时代,解决不了现实问题,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法学者不容置疑的.纽约律师协会纪念成立100周年以“法律死亡了吗”为题征集论文出版.美国著名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指出:“20世纪极右的和极左的法学家的思想都断定我们所理解的法已经从这个社会上消失了”.由此看出,以美国为代表西方著名学者,开始探索法的现实意义,为我们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推动了传统法学创新.强调以人为本现代法的精神,人身权优先,人身权保护超越了对财产权的保护,生存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秩序(立法)体现社会和谐和人的自由,重视法的社会效果,以实际平等代替形式上的平等,财产的拥有者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合同法中的抽象意志自治原则不能支配一切,侵权责任豁免范围缩小,过错、过失原则变得不重要,赔偿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等等.

这些在传统法学框架内的变革仍然无法解决现代社会问题.而传统法学框架之外的公共服务、宏观控制、社会保障、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领域成为最关注的立法目标.

现代社会要与200年前相比,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无论是国家意识还是个人的理念都复杂多变.法学需要走进现代化,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法律制度创新的问题,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也面临着稳定与社会进步的冲突,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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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这种变革又不可能在传统法学框架内实现,必然会产生与当代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就是经济法学.传统法学没有也不该退出历史舞台,还有着重要历史使命,但是它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局限性已经显露,调整范围、调整原则决定了它代替不了经济法学.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各自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虽然二者之间有交叉,但是,它们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原则是不同的.

二、资产阶级的民法原则解决不了现实社会公平与效率问题,体现在财产权利上的公平与正义,传统法学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公平,忽视规则公平的研究,经济法学侧重于社会规则公平研究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初衷就是通过国家宏观控制,维护社会公平、和谐与安全,经济法学具有现代法的特征,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公平的核心是分配公平,这一论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提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将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象征.所有制问题只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分配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古代和中世纪,分配公平是相对身份、等级而言,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是相对于非人道的剥削制度而言.

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封建主义制度下的等级制度,实现了人道主义意义上的平等权利,其核心是机会均等,即所谓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资本主义的机会均等忽略了资本、人、社会环境等基本条件,将个人、社会静止在同一历史时空,删除一切个人和社会的差别,让每个人都处在想象中的同一新起点上,实际上这只不过是一个阶段.任何所谓的机会均等都摆脱不了“得利者更得利”市场原则.资产阶级也正是利用机会均等实现了财富的高度集中和资本的原始积累.

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以后,尤其是当代社会,市场准入、技术壁垒、平均利润和价格等因素更使市场机会向少数市场主体集中.市场经济正是利用这一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在世界范围的企业并购浪潮更加剧了垄断的速度.反垄断法只能规范垄断而不可能消除垄断.越来越多的企业都要依附大公司来获取市场份额.所谓的机会均等只不过是一个针对极少数人空洞的市场原则而已.

与此相适应,财产性质、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保护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正如西方学者指出:法律在20世纪的发展过程,“早就不再强调财产权了.如果说在上个世纪与本世纪之交,财产还意味着权力,那么到本世纪70年代以后,财产在法律上却意味着责任.”现时社会的财产不单纯是经济属性,而是社会性、伦理性、义务性的集合体.在法律适用上逐渐取代了抽象的财产概念.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得、收入,等等.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法人的财产权与个人的财产分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财产和所得不断在国内和国际流转.财产是取得还是流转,受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制约开始凸显.当人们呼唤国家公权力初次干预的民法进一步完善时,社会已经发展到国家公权力再次干预经济法创制与完善阶段.社会上一切不公平的现象出现,都可以从历史或者现实的法律和政策上找到原因.

马克思主义找到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真正根源,这就是生产资料被少数私人占有,并提出逐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并向按需分配过渡.这是人类社会最终铲除剥削制度实现真正平等的基础.马克思还指出,消灭私有制只有在消灭私有制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有可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有实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素质极大提高和物质财富充分涌现才有可能.因此,马克思所说的全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和时期还没有出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还不能照搬马克思公有制条件下的设想,不能退回到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上去.

但是,经济法学应该借鉴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的有益经验,但也不要轻易抛弃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吸取资本主义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以现代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社会发展目标和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

三、传统法学最关注的往往是初次分配公平,忽略再分配公平问题,经济法学不但研究初次分配制度,更重视再分配问题研究

在分配制度方面,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现代社会中,对大多数人来说收入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制度,而不是自己的市场经营和竞争.分配公平人们最关注的往往是初次分配公平,不太关注再分配公平.

初次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过去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分配不公主要是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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