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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权相关论文范本,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困境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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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突破农村的壁垒,农村土地也不可能真正融入市场经济之中.所以,在城市经济如火如荼的时候,乡村依然保持着分散经营的田园风光.

而且,法律的这种规定其实与农村的现实出现了极大脱节.农村的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真正经营农业的人口减少,撂荒不流转、有田无人种的现象在发达地区普遍存在.最后,土地细碎化和大量抛荒的存在导致土地利用效率非常低下.这些现象其实正是政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动力和原因所在.但是,在现有的土地格局和法律框架内,要推进农村土地的改革困难重重,而改变现有的法律框架,则也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虚化集体所有权和淡化身份性

正因为目前农村土地经营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农村土地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若真正实现《决定》所提出的目标存在着一定的瓶颈和困难.首先是农民身份和自由流转问题.按照现行法律,只有农民身份才能获得承包经营权,无论如何流转,受让方如果不是农民,都不可能获得承包权,同时流转还要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和制约,如果这一切都不改变的话,那么农民之外的经济主体仍然很难进入到农业经营之中.同时,如果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是在流转使用权,则其中并没有多少财产关系.

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土地农业经营的收入微乎其微,很多土地的流转非常便宜甚至免费,这种流转并不能给农民带来任何实惠.从身份角度来讲,如果按照三中全会的目标,将大量农民变成市民,那么农民在改变身份的同时是否能够同时保留承包权,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即使在目前情况下,农民家庭迁入小城镇,开始过城镇市民生活,还能保留承包权,那么这些市民不可能固定在小城镇,他们的后代也不可能长期固定在小城镇,如果进入大城市,就意味着和农村彻底脱离了关系.

其次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允许农民之外的经营主体进入农村经营土地,那这些主体的身份是什么?如果不是农民,当然不能获得承包权,如果只获得经营权,那他们和承包权及所有权到底是什么关系?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公司获得了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经营权,该组织的农民全都变成了市民,这些农民因为成为市民而丧失了承包权,那么从承包权而来的经营权如何存在?那么承包权又会落到谁的头上?这些都是很令人迷惑的事情.

此外,农村土地流转的财产性成分不固定或缺失.就一个家庭而言,他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按照所有物进行估价交易,如果全部转让自己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则意味着自己的权利上交集体,自己失去了所有权利,获得的价值甚微.至于不转让承包权利的转包、出租等则价值更低.所以就农村土地财产性方面来讲,也同样制约着流转的发生.

最后,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上面高悬着集体所有权这个主体,一切真正意义上的流转都必然无法形成交易流转双方的简单关系,必然有第三方的加入,造成了流转的繁琐.集体所有权主体目前是限制转让的因素,而非促进转让活跃的因素.如一个家庭全部转让自己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其实并不意味着市场转让,而是将该权利回归所有权主体,转让方其实并不能因此获得多少利益.

所以,如果要使得农村土地真正能够流转,同时在保护农民现有利益的情况下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必须寻求新的改革途径.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种可能的途径是进一步虚化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在土地经营承包制度的现实下,村社集体的功能本来就已经弱化,应该将集体所有权变成理论上的所有权,相反,将农民家庭的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实体化,使其具备类似所有权的属性,这样农民家庭才能真正变成市场主体,而经营承包权所指向的土地才能真正变成可供交换的物,充分实现其交换价值.

这样能使得土地转让所涉及的三方关系即集体、转让方、被转让方变成简单的转让方和被转让方的关系,使流转变得简单,同时,这也能使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属性降低而商品属性增强,农民从而可以根据需要或根据市场利益而通过交易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承包用地,转让自己的承包地或获得其他承包地,而非诉诸集体所有权主体根据权力进行土地调整.

另一个可能的途径是淡化农村土地上的身份性.既然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农村土地的市场流转,那么,由于市场流转是市场行为,在市场行为中掺杂身份因素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如果保持身份性,则意味着流转只能在具有农民身份的主体间进行,在土地收益没有很大获利空间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流转的不活跃,如果保持身份性,就不可能让商业主体真正介入土地流转和经营中,造成集约化经营的目标无法达成,如果保持身份性,则农民家庭担心因身份变更而自动失去其权利,从而不愿实际向城镇转移.如果保持身份性,则用益物权的许多权能无法实现,如抵押权就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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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淡化身份性,农民不会因为其变成市民而失去其应有的土地权利,而市民也不因非农民身份而无法介入农民土地的流转和经营.淡化了身份性,才能使得无论转让方还是非转让方真正变成市场主体的双方,才能真正实现流转的“自愿”基础,从而实现物权交换的所有权能.

当然,这种突破本身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户籍问题、土地使用性质问题、保护耕地问题等,但这些都可以通过一系列其他法律规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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