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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著作有6部,论文200多篇;研究人员主要有杨有赓、张应强、王宗勋、单洪银、徐晓光、罗洪洋、梁聪等专家学者.目前,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有凯里学院龙泽江的“贵州锦屏文书研究―以清代黔东南苗侗土地契约文书为中心”(2009),贵州大学吴述松的“清水江文书制度与苗侗经济研究”(2011年).

国外研究清水江文书的学者主要有唐立、武内房司、相原佳之、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代表论文有唐立《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植树造林的开始――林业经营兴起的各种因素》、武内房司《从鸣神到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相原佳之《清代中国清水江林业经营的一侧面――平鳌寨文书事例》、岸本美绪《贵州的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的山林契约文书》等.以上论文均被收集在《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3卷中.另,相原佳之《从锦屏县平鳌寨文书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发表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上.

三、代表性成果述评

(一) 杨有赓执笔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及系列论文.杨有赓的相关论著均是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的开创性、奠基性、资料性的开山之作.一是首次对林业契约中的佃契、卖契作了解读,是以后深入研究的基础;二是依据官府文告、诉讼状稿等,对 “清江四案”(皇木案、当江案、白银案、夫役案)进行分析;三是对山客、水客、木行、排夫等木材交易主体及其行规进行了介绍;四是对木材交易和运输环节中的“技术性规则”(木材独特计量方法、单位等)作了介绍;五是民国时期的木材税收资料丰富.当然,该书阶级矛盾分析方法贯穿始终,有其局限性.杨有赓其他5篇论文也是在以上问题中展开的.

(二)张应强的研究.2002年,中山大学张应强发表了论文《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03),以碑刻和民间文书为据,考察了清水江下游木材市场的交易制度.随后,又相继发表了论文《清代中后期清水江流域的村落与族群――以锦屏文斗寨的考察为中心》(《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05)、《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以及专著《锦屏》(三联书店,2004年)和《木材与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比较全面的展示了清水江流域苗族村落的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木材市场流通历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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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洪根和王宗勋的研究.二人均是黔东南本土学者,前者长期担任锦屏县和黔东南州的行政领导,注意对本地契约文书的收集和研究,20062007先后出版《木材时代-黔东南林业史话》(林业出版社,2008年)、《清水江木商文化》(世界社会文献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及《锦屏林业契约文书――清代林业生产关系的活化石》(《凯里学院学报》,2007/05)、《林业契约与林权改革》(《林业经济》2010/08)等论文,比较系统的对锦屏林业契约进行了分类,初步揭示了清水江木商文化的特点,并对林业契约在当前林权改革重大作用进行了研究.后者一直在锦屏县档案馆和史志办工作,长期接触一手资料,在收集和整理文书的基础上先后发表整理和研究的论文有20余篇和专著《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一书,该书对锦屏各乡村的自然、文化、历史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四) 罗洪洋的系列论文.20032007年在《民族研究》发表4篇论文,以《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民族研究》,2003/03)为代表,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卖契、佃契、分合同和处理山地林木纠纷契约四种主要的林业契约.同时它指出“以林业契约为主的习惯法”起到了调整和保护林业产权、形成经济预期的作用.林业商品生产实践产生了法律意识,催生了林业契约样式.他还援引罗马法,来论证市场经济实践出法律意识的普适命题.至于其引申得出的“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淡薄”,则缺乏严密论证,且与林业契约的“契约设计的精妙”的结论似有冲突之处.罗洪洋还认为清水江林业经济只能是家庭私有制经济.

(五) 徐晓光的著作和系列论文.《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撷取和述评当地历史上发生过的若干重大的林业经济纠纷或问题,比如内、外三江之间“争江”、夫役之诉、民国开放江禁之争、“漂流木植清赎问题”、民国木税之争、黔湘两公司木材砍伐纠纷、控诉山客巨富“姚百万”、姚家内部山林纠纷等,试图勾勒出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清水江流域林业法制全貌.法制无非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上选取的案件涉及木材生产、运输、交易等环节中的各类主体之间主要利益关系.当然,它所呈现的法制全貌是寓于叙述和解读中的启发性,依然不是脉络连贯、条例清晰的理论形态.该著作是一部研究方法有创新、体例视角有特色、比较系统的林业专门法制史专著,对以后研究的启示有:一是立足民族法,挑战“华夏正统”观念;二是突破法律史学偏重立法研究,漠视法律适用考察的旧模式;三是法律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兼用.《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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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民族研究》,2007/06)是其系列论文中的代表作,针对罗洪洋的研究认为林业经营模式是“家族公有制下房族股份制”;二是罗认为清代中期林业纠纷一般由寨老解决,徐晓光认为官府已经介入到林业纠纷,并“最后裁定”;三是认为清代司法已经到达苗疆,“村规民约”所规定“送官纠治”就是依据.地方官府往往将“送官纠治”案件“回批”乡村按照习惯法处理.这体现了国家司法对习惯法的回应.

(六)梁聪的研究.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锦屏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总体上是法律人类学视角的经验描述,但是穿插着一些抽象的理论问题的探讨,“以叙带论”.注意文斗契约与中国内地传统契约的渊源联系,但是梳理历史脉络没有清晰地“接续”.他认为,规范与规范之间互动,以及规范与社会其他因素的互动,由此法秩序得以产生.后一种互动更为重要,也是讨论的重点.但是,他并没有充分展开、具体深入.

(七) 相关博士论文.令人可喜的是近几年有多篇博士论文都以清水江文书为选题,学术水平比较高的主要有:沈文嘉《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与社会变迁研究(16441911)》(北京林业大学,2006年)、龙宪华《清代清水江下游苗疆地区法律文书研究(16931911)》(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从林业经济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法律角度,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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