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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跨境经济合作区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模式,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为我国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之间找到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目前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仍面临着动力不足、发展缓慢的局面.文章以霍尔果斯中心为实例,着重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制障碍及成因,提出推进霍尔果斯中心协同立法的宏观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关 键 词】跨境经济合作区霍尔果斯中心协同立法

【中图分类号】F114【文献标识码】A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中心),作为亚欧之间第一个,同时又是我国目前唯一的由两国中央政府正式签署双边协议并共同建设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理论上开辟了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新渠道,实践中拓展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优势互补的新领域.然而,因主权让渡、缺乏吸引力以及跨境运作复杂等障碍因素的影响,霍尔果斯中心法制建设动力不足、发展滞缓等负面问题相继呈现.为此,加强霍尔果斯中心协同立法研究,填补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制度空白,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视阈下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协调发展尤为重要.

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从宏观制定方向看,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建立在参与国的交界城市,只涉及参与国领土中的一部分即边境较小范围的相邻城市.同时,也不需要像贸易集团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那样进行大规模大范围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上的调整,仅仅在参加合作的边境城市进行相应的制度改变,从而减少了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从微观实施层面上分析,虽然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历经了十年的共建,但仍处于试运营阶段,作为一个跨境经济合作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霍尔果斯中心存在着法律调整模糊乃至空白的状态,跨境经济合作还停留在各设机构、各自为政、各自规划的表面合作层面,这是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制建设缺乏协同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客观反映.

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宏观上分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从方向上看,国际立法缺乏具体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制定与实施内容,使不同的国家主体失去共同的可遵循规则,二是从主观意愿上看,由于两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之双方国家高层缺乏共识,从而带来运营模式和政策支持的弱化,三是从科学定位上看,由于缺乏可行性分析,对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内涵挖掘不深,导致发展前景不明确、区域经济错位发展.

国际立法的泛化,使协同立法缺乏有力的切入点.以霍尔果斯中心为例,截止目前,共签定了三个国际条约.2004年9月24日,中哈两国政府就霍尔果斯中心的设立正式签订了《框架协议》.2005年7月4日,中哈两国政府根据《框架协议》签订了《管理协定》,确保了霍尔果斯中心的顺利运行.2006年12月20日,根据《管理协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哈两国政府签订了《管理协定补充修订议定书》.三个国际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哈边境地区跨境经济合作法制建设已开始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的轨道,并逐步走向一个“通过制度性安排去规范和推动经济整合的新阶段制”①.但是,与霍尔果斯中心的发展现状相比较,三个国际协议仅仅具有宣言或声明的性质,“更多停留在宏观层面,较少涉及通关、关税减让、检验检疫、服务贸易、资格互认等具体问题”②,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性规定,操作力差,可依据性差,使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协同立法缺乏有力的切入点.

组织机构建设不到位,使协同立法缺乏有效的依托.按照《框架协议》和《管理协定》相关要求,霍尔果斯中心中方区和哈方区各设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之间采取会晤和协商机制.而现行的这种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却存在着中方区与哈方区组织机构设置不对称及工作绩效低下等突出问题,很难实现中哈两国经济的深层合作.另外,霍尔果斯中心已经进入运营阶段,中哈两国之间缺乏一个高效能的、能够及时解决实际问题的合作协调机制,这使得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协同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只限于空谈和设想.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问题的存在,给协同立法实施带来了新考验.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核心内容是贸易与投资便利化,而影响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的主要障碍就是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壁垒,一般情况下由一国利用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手段,来提高进品商品的成本,削弱对方竞争力,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上与其竞争.非关税壁垒,由一国除了采取关税手段以外,运用其他各种措施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其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但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当前,虽然中哈两国之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问题仍然存在,这不仅给跨境经济合作良性发展带来了难题,而且给协同立法动态实施工作带来了新考验.

投资优惠政策的不协调,给协同立法工作增加了新难度.根据《管理协定》第十二条规定,霍尔果斯中心投资优惠政策是中方与哈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适用的结果,并且各方的投资优惠政策仅在各自辖区适用.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高起点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领取发展,加快霍尔果斯中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当前,中国政府已经就中方区域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出了批复,以鼓励和确保双方企业在双方区域内相互投资的积极性,但哈方却至今未按照两国的《管理协定》及对等原则明确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相关立法.通过对优惠政策的理性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复杂性、国家层面的谨慎性决定着协同立法需纳入相关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管理模式和政策框架,为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平衡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依据.

争端解决机制和边贸纠纷解决途径的缺失,给协同立法工作带来了新空白.随着霍尔果斯中心的封关运营,中国与哈国之间合作频繁,贸易和投资不断扩大,国际经贸争端不可避免,并会相继出现.此外,长期以来,由于中哈两国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差别,在边境经贸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民商事纠纷,多数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即使通过诉讼程序,我国法院诉讼文书和生效判决、裁定在哈国的承认、送达和执行等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随着霍尔果斯中心的运营发展,边贸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势必影响霍尔果斯中心交易的效率以及贸易秩序.为此,解决争端问题机制和处理纠纷办法的缺失,迫切要求在协同立法上补充完善.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的意义

加强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办法,对强化双方国家高层共识,健全良好的运营模式,促进双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强化双方共识所需.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真正实现需要充分发挥中哈两国能动的协商精神,整合并培养出一些重要的共识,强化国家间存在的共同利益理念.实践证明,“仅仅是通过国家元首及外交方面的交往或努力是不够的,往往也是不稳定的,唯有形成一定的规则和运作机制,体现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参与国予以整体约束,才能比较持久和有效地进行并扩大区域经济合作.”③

提供政策支持所要.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是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展开的,国家间通过谈判协商签订的双边条约是跨境经济合作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考虑制度因素对国家之间互动产生的影响”④,通过加强中哈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同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是具有经济职能的国际合作所必须作出的选择.

经济发展使命所系.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目标的实现,客观上要求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资本和人员的流动效率,改善霍尔果斯中心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而加强霍尔果斯中心协同立法工作,可以进一步深化中哈两国之间跨境经济合作关系,对促进交往、保障合作、维护秩序,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的实现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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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经济合作区协同立法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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