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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打大的,有时候训练找不到状态他打,比赛成绩不好他也打”“我印象最深刻的一次体罚是2000年前后,他把我鼻子打骨折了,整个脸都肿起来,面目全非,腰也打坏了.”[8]超负荷训练对运动员身体的伤害也是十分严重的.“王德显事件”中的艾冬梅长期超负荷训练,其脚部重度畸形,医生甚至称她相当于70多岁人的脚,这是长期超负荷、不当训练的结果.竞技体育挑战生理极限的勇气十分可嘉,顽强拼搏的意志也固然可敬,但生理的机能毕竟有自身的规律,超强度的挑战只会给运动员的健康带来损害.近些年在体育赛场和训练中不断出现运动员猝死的现象,众多医学专家分析这与高强度训练和服用激素药物等不无关系.种种现实告诫我们,金牌和成绩、荣誉和掌声的获得,绝不能用运动员未来健康的提前透支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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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身体健康权的维护,一方面要求教练员群体、相关部门的主管者应该本着同情心,“人道”地对待运动员,任何为了经济利益、个人声誉而以运动员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的主管者的道德是极其卑劣的,应受到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也应该从立法和执法角度,建立健全相关体育法律及保障配套措施,例如通过颁布《运动员权益保护法》对竞技运动员的法律身份、运动员职业风险的特殊保护等问题给予专门的立法保护,弥补运动员特殊职业所带来的职业风险和利益损失.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竞技运动员合法、正当的身体健康权.

3.3关心运动员的精神健康权

精神健康一般是指个体适应客观环境的积极的心理状态,《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中指出:“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病症,而且是个体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全安宁的状态”,所以精神健康是人健康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近年来,精神健康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诸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不断出现.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精神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实质性精神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对被侵权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等,都需要学界进一步研究论证,所以对于精神健康权的维护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此处我们探讨维护运动员的精神健康权,实质上是探究教练员和相关部门的主管者如何在训练过程中、日常生活中保护运动员的精神健康的问题.对运动员精神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因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长期封闭、高强度训练中的枯燥乏味、空虚无聊、忧郁惆怅等所诱发的心理问题或者心理疾病;二是比赛前后的紧张不安、悲观失望、忧虑恐惧、情绪失控等心理问题.这些消极心理因素的产生有些是因为运动员自身性格带来的,但也有不少情况是教练员、相关部门主管者或者其它外在因素不当的作用造成的,这其实是对运动员精神健康权的间接性损害.例如教练员训练过程中犀利的训斥、甚至伤害别人自尊的辱骂,比赛前严厉地给运动员下达硬性指标任务,比赛前后教练员、主管者及媒体等不当的舆论干预(如过度吹捧、贬低或诋毁等),都直接或间接给运动员带来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和心理伤害,进而干扰比赛过程中的心理情绪.有的比赛失利后运动员遭到舆论的批评、指责,甚至是谩骂,这都是对运动员精神健康权的严重伤害,是极其不人道的做法.

运动员精神健康权得以维护,一方面需要教练员群体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特别是掌握更多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知识,在训练中能对运动员进行“科学”的训练、能及时发现和适当调节运动员出现的心理问题,保证运动员的心理健康、提高运动员的心理素质;另一方面,还要求教练员群体对自己队员严厉的同时,要有一种“恻隐”、“仁爱”的情感,给予队员以父母般的关爱,为队员的训练和比赛营造一个温馨、放松、和谐的氛围.

3.4维护运动员基本的受教育权和未来的发展权

当前竞技体育领域中,大多数运动员在接受专业体育训练的同时也接受了一般的学校教育,但忽视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现象也大量存在.为了取得较好的竞技成绩,部分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教练和管理人员仍未从根本上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对于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特殊规律认识不到位.“艾冬梅事件”的出现或许不仅仅是一个“个例”,昔日风光无限的举重世界冠军,渐渐沦为生活困窘的搓澡女工,它给单一关注竞技体育“冠军”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敲响了一次警钟.一些地方部门和教练员为了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水平而长期进行封闭、单一化的体育专项训练,使部分运动员丧失了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和最佳时机.这使部分竞技运动员退役之后,因为受教育程度偏低、适应社会能力不强而失去了发展的诸多机会,甚至出现就业困难、生活困窘的现象.由于个人资质的差异、机遇的不同,像李宁、邓亚萍、刘国梁、田亮、郭晶晶等成功实现转型的运动员毕竟是少数,他们是无数退役运动员中的幸运儿,而大多数退役运动员在寻求自身发展的道路上遇到的是困难和挑战.

所以维护竞技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利和发展权利,应该成为各个地方有关体育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从国家政府角度应该加大立法和保护力度,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保证竞技运动员在接受职业训练的同时,必须接受实质性的、正规化的文化教育;通过制定专门的《退役运动员权益保护法》保证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和就业等相关权益.从运动员群体来看,可以通过团体的力量保护自身的权利,例如可以自发联合起来成立专门的“工会”以维护运动员的劳动权益;成立“退役运动员基金会”来保护和救助因退役出现就业和生计问题的运动员,等等.从运动员个人角度看,自身除了要加强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外,还要在专业训练的同时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自身综合能力和素质,培养自己的一技之长,以保证退役后能自食其力、自我创业.

回顾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进程,众多的竞技运动员用汗水和艰辛为祖国赢得了荣誉、为大众提供了丰富的文化享受,他们在繁荣社会体育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当前却出现了部分运动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这是令人惋惜的,所以竞技运动员的权益保护问题也理应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它要求我们在关注金牌成绩、享受兴奋愉快情感的同时,也应该在维护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保护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方面,给予竞技动员更多“伦理式”的关注与关怀.

注释:

①“邹春兰事件”是指前举重世界冠军邹春兰退役之后,生活困窘成为搓澡工的事件,2006年被媒体曝光之后,引起公众对其本人的同情与援助,对竞技体育的微词,对相关体育部门的谴责,各种舆论对事件进行了广泛关注和大讨论,一时间也引发学术界和理论界对运动员权益等问题的深入思考.

②“王德显事件”是指著名教练王德显,于2007年被其曾经的弟子艾冬梅、孙英杰曝出“残酷式训练”、“侵吞运动员薪金”的内幕,并被以克扣工资等为由告上法庭.一时间公众同情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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