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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国际人权视野下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学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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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也许不可能有健康的发展.”20当今社会发展体育事业,无非是因为体育是关系到人民健康、民族强盛和国家荣誉的事业,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体育已逐步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必需内容.国家发展、民族发展需要体育,个人生存、生活和发展离不开体育.体育已经成为关乎人权中公民社会发展权是否真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公民的体育权利应当成为公民的应有权利.

3.1.5 公民体育权利作为自由权利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自由、平等是人权的基础,生命、健康及自由是最高的人身利益.正如前面所述“公民在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时具有自由选择权”,体育运动和锻炼本身就是人对自己身体、意志的自由支配,体育权利也是自由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体育权利体现了对人的自由利益的维护而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

3.2 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通法律规定的人的权利的基础和原则,普通法律规定的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是宪法所确认并保护的权利.21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说明我国作为国际性人权公约缔约国,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履行公约所设定的国家义务(特别约定不适用条款除外).因此,作为生命健康、社会文化、经济、教育等公民引申权利的体育权利在我国属于宪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正是体现了我国通过间接确认体育权利达到保护生命健康权的目的的立法思想.体育作为一种文化,人们在体育运动的搏弈中尽情宣泄享受,使人从中得真、善、美的洗礼,精神得到升华,使我们的生活充满生机和活力.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等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之中的“其他文化活动”和“其他文化事业”就包含了体育文化活动和体育文化事业,规定了公民享有从事包括各种体育活动等文化活动的权利,证明体育权利是我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宪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经济权利主要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的权利等.随着我国体育向职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保护职业运动员日常训练和比赛的权利就是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休息权是使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得以放松而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参加体育锻炼已成为一种休闲生活方式,是积极的休息,劳动者在体育中放松身心,积蓄精力.宪法对于休息权的保障亦与体育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体育法》作为我国《宪法》下的专门法,主要通过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产业化和市场化、规定各级政府对体育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确保各级政府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合理布局等法规措施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护,使公民的体育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使公民的体育权利从法定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因此,体育权利可以看作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而具有《宪法》性质.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体育教育作为现代教育制度体系中及德、智、体全面发展教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育权利无疑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当体育权利被视为公民的受教育权时也就具有了宪法性质.

3.3 公民体育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权利是私法概念,是一种“自我权利”,它为社会个体所享有,社会个体则具体表现为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权力是公法概念,是一种“非我权力”,为国家所掌握并通过国家机构来行使.22权利的运行方式表现为社会个体之间横向的、平等的、自愿的关系中对自由和利益的主张和要求.私权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和企业、社会组织的各种“生活”权利,应当是自主、自由、平等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要严格保护私权,公权不得介入.实际上,我们在讨论基本人权时主要是从权利角度审视的,也就是说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均属于私权.对它们进行最直接保护的法律部门是私法的核心――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属于私权,从法理上讲,民事自由权理应属于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公民行使体育权利是为促进健康、协调身心,其目标与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体育权与生命健康权具有相同的私权属性.

4 公民体育权利――公民权利,国家义务

从法定权利本义上讲,公民体育权利是公民权利,国家义务.公民权利表示通过法律规则授予人以好处或利益.23一个人拥有的权利是他免受他人随意伤害的一道坚固的屏障,他的权利构成了他人的行为不可逾越的约束边界,表示某人应当拥有做某事的自由或获得某物的机会.权利具有“正义”的含义,“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给予每个人他自己应得的东西.凡是通过法律确认的权利,都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根据人权代际概念,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公民健康权被定性为积极权利,积极权利的实现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对于消极的权利,积极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确立和促进实现的某些方面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的这些权利必须借助于政府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24作为健康权下位权利的体育权从逻辑上讲也属于积极权利,因此,宪法意义上的体育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负有推动体育活动和提供开展体育活动必要条件的责任和积极义务,以保护国民身心和谐发展的权利.当然,国家对公民体育权利也有消极义务,即政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否认、非法干涉、阻挠和剥夺某一群体或某一公民可以充分享受体育服务的权利.

从法律实践上看,公民体育权利是公民权利,国家义务.《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强调“要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现实”.《欧洲大众体育宪章》第二条指出,“体育作为人类的重要部分在受到阻碍时,公共机关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财政援助.”我国《体育法》中的很多条款都规定了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义务.如: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等国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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