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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方面论文范文集,与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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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或者变相强行为车主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也可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备的维修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

机动车生产企业可将其车型维修工时定额报交通部发布后全国统一执行.


怎么写道路运输管理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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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用户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机动车维修统计资料内容及统计报表式样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第四章维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施维修前诊断检测,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从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统一要求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负责人,价格核算人员,业务接待人员应定期参加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动车维修业务知识的培训.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定点培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具有法律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算起.

商用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18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乘用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者12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35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0公里或者90日,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1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8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标准.

在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投诉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通信地址,电子,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并对投诉者保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确认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㈠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该投诉事项的,

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的,

㈢超越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

㈣被诉方因注销,歇业等原因无法查找的,

(五)不提供与投诉内容相关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受理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时,应当登记投诉人姓名,单位,,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地址,投诉内容,理由和有关材料.

对于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主动介入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封存维修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投诉事件,应当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对维修质量投诉,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负责无偿返修,对没有和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以及无法提供真实的维修记录的,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在质量保证期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证据,进行积极调解.

对维修价格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查验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结算清单的基础上,进行积极调解.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应专家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当事双方应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如托修方拒绝派人拆检,托修方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拆检申请.接到拆检申请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拆检,并记录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但应当告知相关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质量信誉考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具体工作可委托机动车维修相关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进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质量信誉考核.

(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应当包括维修服务和维修质量情况,曝光情况及奖惩情况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征信,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被征信人基本情况,维修经营许可项目,信誉考核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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