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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计.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十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可有所不同,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156—17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200—220学分(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及课程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学生因请假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行补齐.

第十二条无故缺勤或请假逾期者,即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内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当向学院履行销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而缺课的,应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一个月以内,由教务处审批,一个月以上,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累计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考勤情况由学院进行统计,汇总,对旷课累计达到处理规定者,学院应及时按《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请假情况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无论合格与否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审批确定.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方式记载.凡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课程的考核按照《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并在学生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应用.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其中

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规定见下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95-10085-9475-8465-7460-64<,60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对应课程绩点5.04.0-4.93.0-3.92.0-2.91.0-1.80.0

第十九条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结课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结课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高于70%.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河北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大学体育课的成绩由出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研部审核批准可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一次补考,未申请者视作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记入成绩册,60分以下者按卷面实得成绩记载,并标明"补考"字样.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不单独组织,应当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考核,如下学期有与缓考课程相同的补考课程,学生也可选择参加补考课程的考核.学生缓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缓考"字样.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标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二十五条凡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入成绩册,并标明"违纪","作弊"字样.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创新学分,以《创新实践》课程记入成绩册,其成绩按"优"记载.学生所获创新学分可抵通识教育选修课理论环节中非限定性选修课学分,具体认定办法见《河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选修,自修,重修与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在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手册的要求自主选修课程.学生在每学期选课不超过30学分(不含重修学分),每学期所取得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夏学期,毕业学年除外).

第二十九条学有余力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如修完本学期选读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以上(含4.0),可在下学期初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

第三十条有一定自学能力,取得已修课程规定学分且无补考,重修课程的或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辅导员或导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和结课考核.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修.原则上学生每学期只能自修1—2门课程(不包括自修重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学生未获得课程学分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重修:

(一)课程补考,缓考不合格者,

(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

第三十二条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办理重修手续,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但其不合格成绩仍予记载.

第三十三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可覆盖原不合格成绩.已合格课程不可重修.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和双学位制度.主辅修和双学位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2.0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五十条学生第一学年(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90学分,五年制本科生第四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120学分,其不合格课程不准申请补考,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留级学生应缴纳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学费.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经补考后必修课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修业年限的,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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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河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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