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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苏州大学

苏大学位〔2016〕18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点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特对《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进行修订,增补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应用心理,新闻与传播,药学,会计等八个硕士专业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研究生导师评聘办法通知

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

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部2016年7月11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评聘制.

第五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规模,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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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对不同专业学位授权学科实行分类指导,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条评聘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评聘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评聘对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对象,为符合本章第十条评聘基本条件的本校和外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条评聘基本条件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分别见附件1-22.

第四章评聘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

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采用个人申请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应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由其所在工作单位(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院(部,所,中心)初评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初评小组,由学校聘请相关学科的教授5或7人(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80%)组成.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初评小组,由专业学位授权学科所属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初评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初评小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所在院(部,所,中心)应将初评通过人员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若无异议,初评结果经初评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5位具有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初评通过的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进行通讯评议.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通讯评议结果出现异议,申请人可提交申请,说明回避理由,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限三名),但不得提出回避送审单位.

第十四条校学科组评议

校学科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5至9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校学科组负责对通讯评议通过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时应参考外单位同行专家的通讯评议意见.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科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经校学科组评议通过的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进行审核.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经院(部,所,中心)初评通过的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学部负责人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名单由学校公示两周.若无异议,则发文予以公布,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聘任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为三年.聘期期满由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的程序与要求,参照《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执行.若考核通过,则予以续聘,否则予以解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受聘后,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专业学位领域相关工作,则予以解聘.

非经正式程序,各专业学位授权学科所属院(部,所,中心)不得聘请本校及外单位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定期评聘制.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另定.

第十八条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评聘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九条评聘工作实行公示制.各院(部,所,中心)应将初评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予以公示,学校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个人或单位若有异议,由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二十条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若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经专业学位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年限,年龄,出生年月,数量,等级等除特别注明者外,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研究生导师评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苏大学位[2016]4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1: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5: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6: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7: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8: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9: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0: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1: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2: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3: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4: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5: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6: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7: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8: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9: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20: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21: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22: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附件1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年龄要求

年龄不超过56周岁.

三,专业学位领域工作经历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要求

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我校附属医院或教学附属医院或相关教学实习医院从事临床医学工作15年以上,有临床相应专业的行医资格,在所在地区临床医学领域影响较大.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独立而良好地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则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任教授和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任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教学要求

具有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能开设一门以上博士专业学位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五,科研要求

掌握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论着要求

近五年内在SCI,EI源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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