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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

第二十二条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辖市内变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书面资料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省辖市变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书面资料先到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后,本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在造价员原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并制作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变更申请表》两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应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经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审核,数据入库和编排证号,并收回原资格证和专用章.然后申请人在网上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将书面资料报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和制作证章.

第二十六条外省转入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四年的,换发本省初级水平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换发本省中级水平证书.

第二十七条外省转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六)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第二十八条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三十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包括移动),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颁发,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证书打印和专用章制作.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苏",第2~3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4~5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4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5位为大写英文省辖市代码,第6~10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专业等级号由9位字符组成:第1~2位为专业简称,用汉字"土建","安装","市政","装饰"表示,第3~4位为水平等级,用汉字"初级","中级","高级"表示,第5~9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五条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宽48mm,高19mm矩形,横排4行(无分行线).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不含专业等级流水号),第4行为工作单位规范性简称(一般不超过14个汉字).第1-2行字体为10号粗宋体,第3-4行字体为9号粗宋体(瘦型).

第三十六条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证书或专用章,原证书编号和专业等级号不变.

第三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组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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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管辖市,县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三)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四十二条限期整改名单应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近三年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四)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本着服务,高效的原则,明确所属县区(包括县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的职责,并对所属县区造价员自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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