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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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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7;须有档案专用库房和足够的档案设备,并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放火,防光,防潮,防虫,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四)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从事《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内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从事《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须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诚信,公正的原则开展检测活动,并分别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可以将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中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进行见证.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对质量检测试样进行取样.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检测机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建设,监理,施工,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附件三

检测机构备案条件

一,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达到下列标准:

1.从事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质量检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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